104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林永彬
被 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鄭耀森 住○○市○里區○○路○段000號0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39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
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敏雄、鄭耀森被訴詐欺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39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