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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錦蘭住同上 原   告 王滋林 被   告 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堂 被   告 吳明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附民字第8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憲被訴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 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