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陳錦蘭住同上
原 告 王滋林
被 告 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堂
被 告 吳明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附民字第8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憲被訴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
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