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 15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2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坤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坤霖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夜間9 時許起至 同日夜間10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夜市」內飲 用啤酒後,竟不顧飲用酒類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將因酒精 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夜間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翌日(4 日)凌晨0 時10分 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時,因不勝酒力 不慎撞擊「美尼亞國際有限公司」之後門,經警獲報到場處 理,發現張坤霖酒氣濃厚,於105 年5 月4 日凌晨0 時39分 許測得張坤霖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進而 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坤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見偵卷第6 至8 頁、第48頁正、反面),並經證人許哲 銘於警詢證述之其所任職之「美尼亞國際有限公司」後門遭 被告駕車撞擊等情在卷可憑(見偵卷第9 頁正、反面),此 外,並有查獲員警之職務報告、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證號 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 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 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各1 份及現場照片22張等在卷可稽( 偵卷第5 頁、第12至19頁、第23至33頁參照),足認被告任 意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認,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張坤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於91年間因酒 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交易字第 5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於103 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547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於104 年6 月29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5 頁 ),竟仍未知警惕,再犯本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 顯然漠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禁令, 僅圖一己往來之便利,貿然於身心狀態受酒精影響之情況下 駕自用小客車行駛市區道路,進而肇事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足見其遵守交通規則之觀念不足,兼衡 其測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犯後坦 承犯行及與被害人「美尼亞國際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許哲銘 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有卷附之交通事故和解書1 份可 憑(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自陳係高中畢業,職業為工, 以及為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 頁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17頁「臺中市北區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