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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中簡字第 9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木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偵字第280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木生失火燒燬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叁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 本院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成立一○五年度司中調字第一 二六三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調解內容(含金額、給付方式,詳如附 表二所示)向顏宏丞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⑺第2 行「依歸」更正為「衣櫃」。 (二)證據部分增列「電線證物照片6張、現場照片40張」。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所謂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 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7 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73 條第 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燒燬係指該住宅主 要部分或效用滅失,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 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則行為人自係觸犯刑 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 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足參),是以刑法 第173 條第2 項之「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自須「 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如僅建築物內之傢俱、 物件燒燬,建築物本體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者,因刑 法第173 條第2 項之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行為人 應係觸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罪。核被告陳木生所 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前2 條以外之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致生本案火災,而燒燬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致被害人顏宏丞所受損害非輕,惟被告本身亦 因本案火災招致重大損失,且業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害 人並表示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此有本院105 年度司中 調字第1263號調解程序筆錄1 份(見偵卷第41頁正反面) 在卷可考;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服務業、 小康之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警卷第3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雖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8年1 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 ,惟於此之後即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反面),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 事後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以新臺幣38萬元之賠償金額 調解成立,被害人並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業如前述, 足認被告已力圖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深具悔意,諒其經此 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 。又為使被告能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復為確保其能按 上開調解程序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及付款方式履行,以 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 諭知其應履行如主文第1 項後段所示之事項,以啟自新。 又被告如違反本院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其緩刑,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75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 第2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 │附表一:(地點:臺中市○○區○○路000 號2 樓之房屋) │ ├──┬──────────────────────────┤ │編號│受燒物品及情形(警卷第34頁正反面) │ ├──┼──────────────────────────┤ │ 1 │住宅西側磁磚外牆及不鏽鋼防盜窗輕微受燒燻黑,防盜窗上│ │ │方採光罩中間處受熱軟化、變形。 │ ├──┼──────────────────────────┤ │ 2 │住宅2 樓樓梯間磁磚外牆高處受燒燻黑。 │ ├──┼──────────────────────────┤ │ 3 │住宅前廊磁磚牆面高處、落地式鋁門框及水泥屋頂版受燒燻│ │ │黑、衣服及雜物表面受燒燻黑。 │ ├──┼──────────────────────────┤ │ 4 │住宅主臥室水泥被覆層牆面、水泥屋頂板、布質窗簾、雙人│ │ │彈簧床床鋪、立式電風扇及木櫃輕微受燒燻黑。 │ ├──┼──────────────────────────┤ │ │住宅浴廁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熔掉落、磁磚牆面高處受燒│ │ 5 │燻黑,塑質門框高處受燒燒熔,內部物品擺設僅表面輕微受│ │ │燒燻黑。 │ ├──┼──────────────────────────┤ │ 6 │住宅臥室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水泥屋頂板受燒燻黑,雙人彈簧│ │ │床床鋪、化妝台等物品擺設僅輕微受燒燻黑。 │ ├──┼──────────────────────────┤ │ 7 │住宅儲藏室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水泥屋頂板受燒燻黑,地面擺│ │ │放之雜物及衣櫃(聲請書誤載為依歸)均僅表面輕微受燒燻│ │ │黑。 │ ├──┼──────────────────────────┤ │ 8 │住宅廚房水泥屋頂板受燒燻黑,北側磁磚牆面高處受燒燻黑│ │ │,局部剝落,冰箱不鏽鋼門高處受燒變色且呈西低東高斜向│ │ │火流燒損跡象,流理台表面輕微受燒燻黑,上方木質系統廚│ │ │具櫃高處受燒碳化。 │ ├──┼──────────────────────────┤ │ 9 │住宅客廳及雜物堆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泛白呈愈│ │ │往東側(雜物堆)愈嚴重現象,且雜物堆北側附近受燒剝落│ │ │嚴重;雜物堆水泥屋頂板受燒燻黑,泛白嚴重,客廳及雜物│ │ │堆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泛白愈往東側愈嚴重。 │ ├──┼──────────────────────────┤ │10 │住宅客廳西側物品擺設僅表面輕微受燒燻黑,南側三人座沙│ │ │發椅表面輕微受燒碳化,北側三人座沙發椅受燒碳化、燒失│ │ │呈愈往東側愈嚴重現象;木質電視櫃高處受燒碳化、燒失嚴│ │ │重,低處尚可見木頭原色,雜物堆擺放之雜物受燒碳化、燒│ │ │失嚴重;木櫃高處受燒碳化,低處尚完好;木桌桌板受燒碳│ │ │化、燒失,木質骨架受燒碳化,局部燒失;木櫃上擺設之飲│ │ │水機受燒燒損掉落於地面;小茶几擺放之塑膠籃受熱局部燒│ │ │熔,向西側倒塌。 │ └──┴──────────────────────────┘ 附表二: 本院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263號調解程序筆錄 內容一:被告陳木生願給付被害人顏宏丞新臺幣(下同)38萬元 。給付方法:自105 年5 月1 日起,於每月1 日前各給 付1 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8006號 被 告 陳木生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木生向顏宏承租用臺中市○○區○○路000 號2 樓之房屋 居住,並於不詳時間,在該處客廳與廚房中間之雜物堆旁木 櫃,置放一臺由飲用水販售商即源興大企業有限公司無償提 供之「冰溫熱開飲機」使用,其本應注意房屋使用電器、電 源延長線裝置等設備之安全及維護,延長線並不適合作為長 時間之固定配線使用,且使用時應具有保護電線之設計(如 絕緣包覆)及避免串接,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任由不詳廠商以花線串接該「冰溫熱開飲機 」所附電源線以便連接至北側牆面所設電源,而串接處僅以 黑色膠帶包覆,之後該「冰溫熱開飲機」處於長期通電狀態 ,嗣於104 年9 月22日12時11分許,前述「冰溫熱開飲機」 所串接之延長線發生短路後引燃,進而發生火災,造成:(1 )該住宅西側磁磚外牆及不鏽鋼防盜窗輕微受燒燻黑,防盜 窗上方採光罩中間處受熱軟化、變形。(2) 該住宅2 樓樓梯 間磁磚外牆高處受燒燻黑。(3) 該住宅前廊磁磚牆面高處、 落地式鋁門框及水泥屋頂版受燒燻黑、衣服及雜物表面受燒 燻黑。(4) 該住宅主臥室水泥被覆層牆面、水泥屋頂板、布 質窗簾、雙人彈簧床床鋪、立式電風扇及木櫃輕微受燒燻黑 。(5) 該住宅浴廁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熔掉落、磁磚牆面 高處受燒燻黑,塑質門框高處受燒燒熔,內部物品擺設僅表 面僅輕微受燒燻黑。(6) 該住宅臥室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水泥 屋頂板受燒燻黑,雙人彈簧床床鋪、化妝台等物品擺設僅輕 微受燒燻黑。(7) 該屋儲藏室水泥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水泥屋 頂板受燒燻黑,地面擺放之雜物及依歸均僅表面輕微受燒燻 黑。(8 )該住宅廚房水泥屋頂板受燒燻黑,北側磁磚牆面高 處受燒燻黑,局部剝落,冰箱不鏽鋼門高處受燒變色且呈西 低東高斜向火流燒損跡象,流理台表面輕微受燒燻黑,上方 木質系統廚具櫃高處受燒碳化。(9) 該住宅客廳及雜物堆北 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泛白呈愈往東側(雜物堆)愈 嚴重現象,且雜物堆北側附近受燒剝落嚴重;雜物堆水泥屋 頂板受燒燻黑,泛白嚴重,客廳及雜物堆南側水泥被覆層牆 面受燒燻黑、泛白愈往東側愈嚴重。(10)該住宅客廳西側物 品擺設僅表面輕微受燒燻黑,南側三人座沙發椅表面輕微受 燒碳化,北側三人座沙發椅受燒碳化、燒失呈愈往東側愈嚴 重現象;木質電視櫃高處受燒碳化、燒失嚴重,低處尚可見 木頭原色,雜物堆擺放之雜物受燒碳化、燒失嚴重;木櫃高 處受燒碳化,低處尚完好;木桌桌板受燒碳化、燒失,木質 骨架受燒碳化,局部燒失;木櫃上擺設之飲水機受燒燒損掉 落於地面;小茶几擺放之塑膠籃受熱局部燒熔,向西側倒塌 ,亦即該住宅之主要部分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惟前述 家具、電器及雜物已燒燬致生公共危險。經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獲報派員到場撲滅火勢,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陳木生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源興大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坤玉於偵查中之證詞 。 (三)證人莊素貞(同棟公寓大廈之住戶)於警方調查時之陳述 。 (四)被害人顏宏承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陳述。 (五)監視器影像畫面(警卷頁20-24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警卷頁26-87)。 二、被告陳木生所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住宅 、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 之舟、車、航空機以外之物品,致生公共危險罪嫌。請審酌 被告已與被害人顏宏承達成和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 程序筆錄可供參考,量處適當刑度並諭知緩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立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淳修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 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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