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楊怡萱
陳采琍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被 告 郭國智
長昱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
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郭國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刑事判決
諭
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