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林承緯
兼 上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黃素慧
原 告 林時弘
被 告 施明淇
海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忠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第33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
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
並不生
訴訟費用之問題,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