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 1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偉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601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 年。 犯罪事實 一、張志偉於民國104年12月5日12時24分許,駕駛友人李亮均向 明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快車道由漢口路由往文心路方 向(由東向西)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與甘州五街 交岔路口,欲右轉甘州五街時,其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距 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 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 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 然右轉。適有陳芮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同向行駛在張志偉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前方,見狀閃避不 及,張志偉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前車身因而與陳芮儀所騎 乘之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陳芮儀人車往前滑行,受有 胸壁擦挫傷之傷害(張志偉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業經陳芮儀 撤回告訴,另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詎張志偉知其所駕 駛之自用小客車與陳芮儀所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事故,可能 造成陳芮儀受有傷害,因害怕另案遭通緝為警發覺,竟未下 車查看、報警處理,施予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復未留 下可資聯絡之方式,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車離去 。嗣為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調閱事故地點監視器錄影畫 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芮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程 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先 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偉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 人陳芮儀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李亮均於警詢中 ;證人蘇暄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賴淑仁於偵查中指證無 訛。復有105年1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105年3月20日員警職 務報告(含所附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 料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表 、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書暨汽車出租單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23張,暨顯示告訴 人陳芮儀受傷情形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 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不慎肇事,致告訴人陳芮儀受 有傷害,因害怕另案遭通緝為警發覺,未報警處理、施予救 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即逕自駕車離去,危害用路人安全 ,並極易使損害擴大,不無惡意,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告訴人所受傷害非重,已於本院審理時撤回過失傷害之告 訴,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從事停車場收費員工作,高中畢業 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85條之4,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