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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易字第 30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0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17482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信雄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其中附表 四編號1 至3 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信雄自民國101 年3 月間某日起,任職於址設臺中市○○ 區○○路○○○ 號之冠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冠侑公司),擔 任業務員職務,負責招攬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係 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向客戶收取貨款後均應繳回冠侑公 司,且未經冠侑公司同意,不得私下給予客戶折扣,竟僅因 積欠他人債務,即藉職務之便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王信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後,持有 為所有,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自用,用以清償其私人債務 ,合計侵占新臺幣(下同)157 萬7919元。於102 年底, 經冠侑公司與客戶核對帳款後發覺有異,因而查悉上情,王 信雄乃請求冠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秋長原諒,表示不會再 犯,且願意每月自薪水抵扣1 萬元以償還侵占款項。 ㈡王信雄尚未全數清償前債,即又故態復萌,另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 二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後,復變易持有為所有,接續予以侵 占入己挪為自用,作為清償私人債務,共計侵占277 萬2349 元。俟為黃秋長察覺後,遂要求王信雄不得再向客戶收取款 項。 ㈢王信雄明知已不得向客戶收取款項,惟仍利用職務之便,再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 間,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後,變易持有為所有 ,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自用,用以清償其私人債務,總計 侵占132 萬9983元。 ㈣王信雄明知冠侑公司並未同意給予力誠貨運行任何貨款折扣 優惠,然為能立即收到該筆貨款,竟另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犯意,於 10 4年11月間某日,至址設臺中市○○區○○路○○巷○○○ 號 之力誠貨運行收取貨款時,擅自給予1 萬8000元之折扣,亦 即原應收取之貨款17萬6200元,卻僅收取面額15萬8000元之 支票,致生損害於冠侑公司。嗣冠侑公司與客戶核對帳款後 發覺王信雄一犯再犯遂解雇之,並具狀提出告訴,進而循線 查獲上情。 二、案經冠侑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評議結果 ,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亦明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此乃因簡式審判程 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 長便宜行事,以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關於證據調查之 次序、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 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 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證據能 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 判程序,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 之限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被告對 各項證據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其並無行使反對詰問 權之意,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 列所採用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信雄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蔡愛珠、黃秋長及證 人陳玉潔於偵查所證情節相符,並有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被 告侵占金額等明細表、陳報(補充)狀所檢附之被告侵占金 額明細表、冠侑公司向附表一、二、三所示客戶請款之請款 單、出貨明細、支票影本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 揭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 務侵占、背信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王信雄於任職冠侑公司期間,負責招攬客戶及向客戶 收取貨款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業務上機會,侵 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核其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部 分,均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 一㈣部分,則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 ㈡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示業務侵占犯行,各係基於同 一任職機會而接續實施,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 基於單一之犯意,反覆實施同一業務侵占行為,而侵害同一 法益,且其上開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應分別論 以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3 次業務侵占罪、1 次背信罪,犯意各別,行 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因一己之貪念,利用職務上機會為業務侵占、背 信等行為,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使冠侑 公司受有財產損害,數額非微,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清償協 議,然今僅償還其中45萬3810元予告訴人,此業據告訴人 陳報在卷,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自始 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就附 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另就附表四編號4 部分,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沒收部分: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 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 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未 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合計157 萬7919元,係屬於被告之犯罪 所得,其中112 萬4109元(0000000 元-453810元=000000 0 元),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45萬3810元則已由 被告返還予告訴人,有卷附刑事陳報狀1 份可參,堪認被告 已將此部分所得利益返還予告訴人,自不予沒收或追徵。另 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277 萬2349 元及132 萬9983元,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亦尚未實際合 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 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下同) ┌──┬─────┬─────────┬──────┐ │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 │ 1 │102年4月間│弘益輪胎 │ 95,700元 │ │ │某日 │ │ │ ├──┼─────┼─────────┼──────┤ │ 2 │102年4月間│田易汽車 │ 54,500元 │ │ │某日 │ │ │ ├──┼─────┼─────────┼──────┤ │ 3 │102年5月間│弘益輪胎 │ 63,700元 │ │ │某日 │ │ │ ├──┼─────┼─────────┼──────┤ │ 4 │102年5月間│田易汽車 │ 29,180元 │ │ │某日 │ │ │ ├──┼─────┼─────────┼──────┤ │ 5 │102年7月間│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 80,400元 │ │ │某日 │司 │ │ ├──┼─────┼─────────┼──────┤ │ 6 │102年8月間│大陽(起訴書附表一│ 96,800元 │ │ │某日 │編號6 誤載為「太陽│ │ │ │ │」)貨櫃有限公司 │ │ ├──┼─────┼─────────┼──────┤ │ 7 │102年8月間│順榮輪胎有限公司 │ 231,600元 │ │ │某日 │ │ │ ├──┼─────┼─────────┼──────┤ │ 8 │102年8月間│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 13,400元 │ │ │某日 │司 │ │ │ │ │ │ │ ├──┼─────┼─────────┼──────┤ │ 9 │102年8月間│昌振土木包工業 │ 20,400元 │ │ │某日 │ │ │ ├──┼─────┼─────────┼──────┤ │ 10 │102年9月間│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 43,200元 │ │ │某日 │司 │ │ │ │ │ │ │ ├──┼─────┼─────────┼──────┤ │ 11 │102年9月間│通展汽車貨運股份有│ 81,400元 │ │ │某日 │限公司 │ │ ├──┼─────┼─────────┼──────┤ │ 12 │102年9月間│泓明汽車修配廠 │ 26,600元 │ │ │某日 │ │ │ ├──┼─────┼─────────┼──────┤ │ 13 │102年9月間│旭輝鐵工廠 │ 21,100元 │ │ │某日 │ │ │ ├──┼─────┼─────────┼──────┤ │ 14 │102年9月間│鴻泰交通股份有限公│ 585,100元 │ │ │某日 │司 │ │ ├──┼─────┼─────────┼──────┤ │ 15 │102年9月間│新瑞德貨運 │ 54,800元 │ │ │某日 │ │ │ ├──┼─────┼─────────┼──────┤ │ 16 │102年10月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 40,800元 │ │ │間某日 │司 │ │ │ │ │ │ │ ├──┼─────┼─────────┼──────┤ │ 17 │102年10月 │上鋒汽車修配廠 │ 39,239元 │ │ │間某日 │ │ │ ├──┴─────┴─────────┴──────┤ │總計:1,577,919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 │ 1 │103年8月間│煜昌交通有限公司 │ 112,800元 │ │ │某日 │ │ │ ├──┼─────┼─────────┼──────┤ │ 2 │103年9月間│永冠企業社 │ 89,200元 │ │ │某日 │ │ │ ├──┼─────┼─────────┼──────┤ │ 3 │103年10月 │順榮輪胎有限公司 │ 251,580元 │ │ │間某日 │ │ │ ├──┼─────┼─────────┼──────┤ │ 4 │103年10月 │順偉輪胎有限公司 │ 119,900元 │ │ │間某日 │ │ │ ├──┼─────┼─────────┼──────┤ │ 5 │103年10月 │順德輪胎行 │ 198,000元 │ │ │間某日 │ │ │ ├──┼─────┼─────────┼──────┤ │ 6 │103年10月 │巨邦交通有限公司 │ 38,400元 │ │ │間某日 │ │ │ ├──┼─────┼─────────┼──────┤ │ 7 │103年10月 │昌振土木包工業 │ 29,200元 │ │ │間某日 │ │ │ ├──┼─────┼─────────┼──────┤ │ 8 │103年10月 │福順輪胎行 │ 93,000元 │ │ │間某日 │ │ │ ├──┼─────┼─────────┼──────┤ │ 9 │103年10月 │總宜公司 │ 83,700元 │ │ │間某日 │ │ │ ├──┼─────┼─────────┼──────┤ │ 10 │103年10月 │嘉鴻輪胎行 │ 20,800元 │ │ │間某日 │ │ │ ├──┼─────┼─────────┼──────┤ │ 11 │103年10月 │慶華開發有限公司 │ 130,200元 │ │ │間某日 │ │ │ ├──┼─────┼─────────┼──────┤ │ 12 │103年11月 │順榮輪胎有限公司 │ 87,788元 │ │ │間某日 │ │ │ ├──┼─────┼─────────┼──────┤ │ 13 │103年11月 │順偉輪胎有限公司 │ 74,400元 │ │ │間某日 │ │ │ ├──┼─────┼─────────┼──────┤ │ 14 │103年11月 │順德輪胎行 │ 48,800元 │ │ │間某日 │ │ │ ├──┼─────┼─────────┼──────┤ │ 15 │103年11月 │巨邦交通有限公司 │ 268,800元 │ │ │間某日 │ │ │ ├──┼─────┼─────────┼──────┤ │ 16 │103年11月 │吉祥輪胎行 │ 18,000元 │ │ │間某日 │ │ │ ├──┼─────┼─────────┼──────┤ │ 17 │103年11月 │廣銘汽車保修廠 │ 30,378元 │ │ │間某日 │ │ │ ├──┼─────┼─────────┼──────┤ │ 18 │103年11月 │聯誠輪胎行 │ 70,200元 │ │ │間某日 │ │ │ ├──┼─────┼─────────┼──────┤ │ 19 │103年11月 │奇樺輪胎實業社 │ 37,200元 │ │ │間某日 │ │ │ ├──┼─────┼─────────┼──────┤ │ 20 │103年11月 │煜昌交通有限公司 │ 27,900元 │ │ │間某日 │ │ │ ├──┼─────┼─────────┼──────┤ │ 21 │103年11月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 246,400元 │ │ │間某日 │司 │ │ ├──┼─────┼─────────┼──────┤ │ 22 │103年11月 │上鋒汽車修配廠 │ 89,143元 │ │ │間某日 │ │ │ ├──┼─────┼─────────┼──────┤ │ 23 │103年11月 │慶華開發有限公司 │ 37,200元 │ │ │間某日 │ │ │ ├──┼─────┼─────────┼──────┤ │ 24 │103年11月 │永冠企業社 │ 9,300元 │ │ │間某日 │ │ │ ├──┼─────┼─────────┼──────┤ │ 25 │103年11月 │旺玖輪胎行 │ 44,400元 │ │ │間某日 │ │ │ ├──┼─────┼─────────┼──────┤ │ 26 │103年12月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 26,400元 │ │ │間某日 │司 │ │ ├──┼─────┼─────────┼──────┤ │ 27 │103年12月 │鼎盛汽車有限公司 │ 11,800元 │ │ │間某日 │ │ │ ├──┼─────┼─────────┼──────┤ │ 28 │103年12月 │林宏標 │ 11,600元 │ │ │間某日 │ │ │ ├──┼─────┼─────────┼──────┤ │ 29 │103年12月 │慶華開發有限公司 │ 160,300元 │ │ │間某日 │ │ │ ├──┼─────┼─────────┼──────┤ │ 30 │104年1月間│瑞良交通通運股份有│ 48,400元 │ │ │某日 │限公司 │ │ ├──┼─────┼─────────┼──────┤ │ 31 │104年1月間│輝勇交通有限公司 │ 37,200元 │ │ │某日 │ │ │ ├──┼─────┼─────────┼──────┤ │ 32 │104年1月間│銀煌企業社 │ 48,000元 │ │ │某日 │ │ │ ├──┼─────┼─────────┼──────┤ │ 33 │104年1月間│總宜公司 │ 15,000元 │ │ │某日 │ │ │ ├──┼─────┼─────────┼──────┤ │ 34 │104年1月間│尚和企業社 │ 13,760元 │ │ │某日 │ │ │ ├──┼─────┼─────────┼──────┤ │ 35 │104年4月間│大裕工程行 │ 143,200元 │ │ │某日 │ │ │ ├──┴─────┴─────────┴──────┤ │總計:2,772,349元 │ └─────────────────────────┘ 【附表三】: ┌──┬─────┬─────────┬──────┐ │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 │ │ │ │ ├──┼─────┼─────────┼──────┤ │ 1 │104年9月間│力誠貨運行 │ 180,500元 │ │ │某日 │ │ │ ├──┼─────┼─────────┼──────┤ │ 2 │104年9月間│永安輪業部 │ 75,400元 │ │ │某日 │ │ │ ├──┼─────┼─────────┼──────┤ │ 3 │104年9月間│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 112,800元 │ │ │某日 │司 │ │ ├──┼─────┼─────────┼──────┤ │ 4 │104年9月間│順榮輪胎有限公司及│ 232,515元 │ │ │某日 │不明廠商 │ │ ├──┼─────┼─────────┼──────┤ │ 5 │104年10月 │永安輪業部 │ 49,600元 │ │ │間某日 │ │ │ ├──┼─────┼─────────┼──────┤ │ 6 │104年10月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 72,400元 │ │ │間某日 │司 │ │ ├──┼─────┼─────────┼──────┤ │ 7 │104年10月 │順榮輪胎有限公司及│ 75,000元 │ │ │間某日 │不明廠商 │ │ ├──┼─────┼─────────┼──────┤ │ 8 │104年11月 │大漢汽車 │ 18,000元 │ │ │間某日 │ │ │ ├──┼─────┼─────────┼──────┤ │ 9 │104年11月 │力誠貨運行 │ 158,000元 │ │ │間某日 │ │ │ ├──┼─────┼─────────┼──────┤ │ 10 │104年11月 │不明廠商(以尚豪輪│ 93,600元 │ │ │間某日 │胎行名義訂購) │ │ ├──┼─────┼─────────┼──────┤ │ 11 │104年11月 │不明廠商(以嘉鴻輪│ 70,800元 │ │ │間某日 │胎行名義訂購 │ │ ├──┼─────┼─────────┼──────┤ │ 12 │104年12月 │不明廠商(以尚豪輪│ 37,600元 │ │ │間某日 │胎行名義訂購) │ │ ├──┼─────┼─────────┼──────┤ │ 13 │104年12月 │不明廠商(以嘉鴻輪│ 94,000元 │ │ │間某日 │胎行名義訂購 │ │ ├──┼─────┼─────────┼──────┤ │ 14 │104年12月 │不明廠商(以順榮公│ 59,768元 │ │ │間某日 │司名義訂購) │ │ ├──┴─────┴─────────┴──────┤ │總計:1,329,983元 │ └─────────────────────────┘ 【附表四】: ┌──┬───────┬───────────────────────┐ │編號│ 犯罪事實內容 │ 宣 告 刑 │ ├──┼───────┼───────────────────────┤ │ 1 │犯罪事實欄一㈠│王信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即業務侵占犯│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行)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欄一㈡│王信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即業務侵占犯│幣貳佰柒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行)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欄一㈢│王信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即業務侵占犯│幣壹佰叁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 │ │行)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欄一㈣│王信雄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 │所示之犯罪事實│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 │(即背信犯行)│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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