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伯向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伯向川(所涉部分毀損
犯行,另
行簽結及
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4 年11月間,至順益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公司)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0 號之營業處所購買新車,並將其所有牌照號
碼AJS-0321號自小客車(下稱AJS-0321號小客車)賣給順益
公司,順益公司將上開AJS-0321號小客車停放在位於臺中市
○○區○○路○ 段○○○ ○○ 號之鑫華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鑫華富公司),
嗣因新車買賣不成,被告伯向川與順益
公司員工即告訴人陳明樹發生糾紛,因生嫌隙。被告伯向川
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104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15分,
騎乘牌照號碼266-DQK 號普通重型機車到達順益公司上開營
業處所對面,以鐵鎚或石塊敲打毀損告訴人陳明樹所有之牌
照號碼ALX-271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之前擋風玻璃、右前
車門車窗破裂、右後車門、右後葉子板刮傷,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陳明樹。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6 年1 月10日向本院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為憑,
揆諸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