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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易字第 32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伯向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伯向川(所涉部分毀損犯行,另 行簽結及起訴處分)於民國104 年11月間,至順益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公司)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0 號之營業處所購買新車,並將其所有牌照號 碼AJS-0321號自小客車(下稱AJS-0321號小客車)賣給順益 公司,順益公司將上開AJS-0321號小客車停放在位於臺中市 ○○區○○路○ 段○○○ ○○ 號之鑫華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鑫華富公司),因新車買賣不成,被告伯向川與順益 公司員工即告訴人陳明樹發生糾紛,因生嫌隙。被告伯向川 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104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15分, 騎乘牌照號碼266-DQK 號普通重型機車到達順益公司上開營 業處所對面,以鐵鎚或石塊敲打毀損告訴人陳明樹所有之牌 照號碼ALX-271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之前擋風玻璃、右前 車門車窗破裂、右後車門、右後葉子板刮傷,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陳明樹。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6 年1 月10日向本院 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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