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秋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500
號),茲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文秋犯詐欺取財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增引「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105年4月19日全航字第1050082號函
暨陳文秋之離職相關
資料1份及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
審酌
被告明知其無
資力購買機車,竟為圖自己
不法之所有,向
告
訴人遠信資融公司申請分期付款購車,致
告訴人誤信被告要
購買機車且有購車資力,而核准申貸,被告取得機車之占有
、使用後,隨即將該機車交由不詳機車借款業者處置以換取
現金花用,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損及告訴人之財產利益
,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
犯後終坦承
犯行,知所悔悟,態度
良好,且已全數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因一時
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坦認過錯,且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
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有刑事陳報狀
1份(見本院105審易1684卷第18頁至第19頁)在卷
可稽,顯
已獲取告訴人之諒解,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
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
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
沒
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
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本案
有關沒收部分之
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
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次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不法所
得83,796元,業已全數返還告訴人,有刑事陳報狀1份(見
本院105審易1684卷第18頁至第19頁)
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
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應
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言股
105年度偵緝字第500號
被 告 陳文秋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11樓
之4
居南投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秋原受僱於「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航
客運公司),其於民國103 年6 月間,因病經常向全航客運
公司請假,收入並不穩定,且積欠他人新臺幣(下同)10餘
萬元,明知自己無力支付機車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03 年6 月26日,在臺中市○○區
○○路000 ○0 號1 樓「海蔦輪業有限公司」(下稱海蔦輪
業公司)內,向該公司職員佯稱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牌
照號碼783-NWL 號普通重型機車,並約定總價金為8 萬3796
元,分12期付款,每月1 期,每期支付6983元,並填寫遠信
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資融公司)所印製之「分
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由海蔦輪業公司轉送遠信資
融公司申請代為支付價金予海蔦輪業公司,遠信資融公司審
核後,
陷於錯誤,誤認陳文秋有購買機車之真意及付款意願
,因而核准撥款予海蔦輪業公司,並受讓前開債權,海蔦輪
業公司隨即將上開機車交付陳文秋。
詎陳文秋取得上開機車
後,即以9000元之代價,將該部機車交由不詳機車借款業者
處置,且均未繳納機車貸款款項,遠信資融公司至此始知受
騙。
二、案經遠信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文秋於偵訊│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2 │告訴
代理人蔡明德│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 │
│ │於偵訊時之指訴。│ │
├──┼────────┼────────────┤
│ 3 │分期付款買賣申請│被告佯稱將支付分期款項予│
│ │書暨約定書。 │告訴人遠信資融公司之事實│
│ │ │。 │
├──┼────────┼────────────┤
│ 4 │機車行車執照影本│被告詐欺取得上開機車之事│
│ │。 │實。 │
├──┼────────┼────────────┤
│ 5 │遠信資融公司信函│告訴人催告被告應儘速清償│
│ │影本、郵局存證信│機車分期款項之事實。 │
│ │函影本。 │ │
├──┼────────┼────────────┤
│ 6 │遠信資融公司應收│被告自取得上開機車後,均│
│ │帳款明細。 │未支付機車貸款款項之事實│
│ │ │。 │
├──┼────────┼────────────┤
│ 7 │公路監理加值服務│被告取得上開機車後,於 │
│ │網機車車籍資料、│103 年7 月28日,移轉登記│
│ │車號查詢機車車籍│予他人之事實。 │
│ │資料。 │ │
├──┼────────┼────────────┤
│ 8│遠信資融公司催收│被告取得上開機車,拒不付│
│ │紀錄。 │款,且避不見面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