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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簡字第 11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500 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文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引「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105年4月19日全航字第1050082號函陳文秋之離職相關 資料1份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 被告明知其無資力購買機車,竟為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告 訴人遠信資融公司申請分期付款購車,致告訴人誤信被告要 購買機車且有購車資力,而核准申貸,被告取得機車之占有 、使用後,隨即將該機車交由不詳機車借款業者處置以換取 現金花用,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損及告訴人之財產利益 ,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 良好,且已全數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 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坦認過錯,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有刑事陳報狀 1份(見本院105審易1684卷第18頁至第19頁)在卷可稽,顯 已獲取告訴人之諒解,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 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本案 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 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不法所 得83,796元,業已全數返還告訴人,有刑事陳報狀1份(見 本院105審易1684卷第18頁至第19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 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5年度偵緝字第500號 被 告 陳文秋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11樓 之4 居南投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秋原受僱於「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航 客運公司),其於民國103 年6 月間,因病經常向全航客運 公司請假,收入並不穩定,且積欠他人新臺幣(下同)10餘 萬元,明知自己無力支付機車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03 年6 月26日,在臺中市○○區 ○○路000 ○0 號1 樓「海蔦輪業有限公司」(下稱海蔦輪 業公司)內,向該公司職員佯稱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牌 照號碼783-NWL 號普通重型機車,並約定總價金為8 萬3796 元,分12期付款,每月1 期,每期支付6983元,並填寫遠信 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資融公司)所印製之「分 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由海蔦輪業公司轉送遠信資 融公司申請代為支付價金予海蔦輪業公司,遠信資融公司審 核後,陷於錯誤,誤認陳文秋有購買機車之真意及付款意願 ,因而核准撥款予海蔦輪業公司,並受讓前開債權,海蔦輪 業公司隨即將上開機車交付陳文秋。陳文秋取得上開機車 後,即以9000元之代價,將該部機車交由不詳機車借款業者 處置,且均未繳納機車貸款款項,遠信資融公司至此始知受 騙。 二、案經遠信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文秋於偵訊│全部之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2 │告訴代理人蔡明德│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 │ │ │於偵訊時之指訴。│ │ ├──┼────────┼────────────┤ │ 3 │分期付款買賣申請│被告佯稱將支付分期款項予│ │ │書暨約定書。 │告訴人遠信資融公司之事實│ │ │ │。 │ ├──┼────────┼────────────┤ │ 4 │機車行車執照影本│被告詐欺取得上開機車之事│ │ │。 │實。 │ ├──┼────────┼────────────┤ │ 5 │遠信資融公司信函│告訴人催告被告應儘速清償│ │ │影本、郵局存證信│機車分期款項之事實。 │ │ │函影本。 │ │ ├──┼────────┼────────────┤ │ 6 │遠信資融公司應收│被告自取得上開機車後,均│ │ │帳款明細。 │未支付機車貸款款項之事實│ │ │ │。 │ ├──┼────────┼────────────┤ │ 7 │公路監理加值服務│被告取得上開機車後,於 │ │ │網機車車籍資料、│103 年7 月28日,移轉登記│ │ │車號查詢機車車籍│予他人之事實。 │ │ │資料。 │ │ ├──┼────────┼────────────┤ │ 8│遠信資融公司催收│被告取得上開機車,拒不付│ │ │紀錄。 │款,且避不見面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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