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珮妤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18600 號),本院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珮妤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
叁年,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陳燕朱
」署押共貳拾叁枚,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補充更
正為「即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
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犯意」,第17行更正為「致附表一、附
表二編號1 至31所示特約商店之店員
陷於錯誤」,第19行補
充「另廖珮妤於附表二編號32、33所示持前揭信用卡消費時
,因不明原因均交易失敗,致使廖珮妤未能詐欺取財得逞。
而廖珮妤即於有
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其涉有上開加重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
等行為前,主動向檢察官
自首該加重竊盜等
犯行,並接受裁
判。」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
科刑部分:
㈠
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
此觀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文書之行使,每每因
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
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
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應因實際
需要,並使
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是就偽
造之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書而言,其內容因須藉由機
器設備或電腦處理,始能顯示於外,而表示該文書內容及一
定用意,故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
,對相對人顯示時,因其已有使用該偽造準文書之行為,該
行為即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
字第4075號判決意旨叁照)。
㈡核被告廖珮妤所為,就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部分,係犯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
竊盜罪;就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一後段即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9 部分,則犯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漏載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罪名,惟此部分之
犯罪事實既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應
由本院加以審判並
適用法律;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後段即
附表二編號1 、2 、4 、6 、10、13至29、31部分,均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後段即附表二編號
3 、5 、11、12、30部分,
乃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後段即附表二編號7 、8 部
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一後段即附表二編號32、33部分,皆犯刑法第339 條
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一後段即附表二編號7 、8 、32、33部分均涉
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因基本
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
變更起訴法條,
予以審判。
㈢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2 、4 、6 、10、13至29、31部分所
示偽造署押,為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
偽造準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及附表二編號1 、2 、4 、6 、9 、10
、13至29、31部分所示盜刷他人信用卡之行為,係以一行為
侵害數
法益,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詐欺取財罪,均為
想像競合犯,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
法定刑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
處斷。
㈤被告所犯前開1 次侵入住宅竊盜罪、2 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2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5 次詐欺取財罪、2 次詐欺得
利罪、2 次詐欺取財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2、33部分已
著手於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
而未能得逞,為
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
其刑。
㈦被告於
查緝犯罪之檢警機關尚未查悉其前揭1 次侵入住宅竊
盜、2 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2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5 次詐
欺取財、2 次詐欺得利、2 次詐欺取財未遂之犯罪前,即主
動向檢察官自首其侵入住宅竊盜等犯行而接受裁判,此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 年6 月14日
訊問筆錄在卷得
參,則被告於其犯罪未經發覺前,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並就附表二編號32、33部
分依法遞減之。
㈧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勞力獲取報酬,竟因貪圖小利,率爾竊取
告訴人陳燕朱放置在房間內之現金、存摺及信用卡等物,並
盜刷信用卡以獲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非無偏差,
暨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價值及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㈨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
足按,其因一時怠忽而罹
刑章,並主動向檢察官坦白承認,深切自省,經此偵審程序
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再考量被告已償
還其所盜刷之款項即新臺幣85710 元,有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存根聯1 紙附卷
可憑,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諭知緩刑3 年。另為使被告深切反省,諭知被告應
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
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諭知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以啟自新,兼觀後效。
㈩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 、2 、4 、6 、10、13至29、31所示信
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陳燕朱」簽名共23枚,不問屬於犯人
與
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諭知沒收。又被告如附表二
編號1 、2 、4 、6 、10、13至29、31所示偽造之信用卡簽
帳單商店存根聯各1 紙,因已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皆非被
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編號1 、2 、4 、6
、10、13至29、31所示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各
1 紙,均未據
扣案,又非屬
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自
不予沒收;另供被告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行竊所用之
備用鑰匙1 支,則非被告所有,復非屬違禁物,亦不予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
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
2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
第3 項、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一】:被告廖珮妤盜刷第一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明細
(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
┌──┬─────┬────┬───────┬──────┬──────┐
│編號│ 盜刷日期 │盜刷金額│ 商店名稱 │信用卡簽帳單│ 備 註 │
│ │ │ │ │上偽造之署押│ │
├──┼─────┼────┼───────┼──────┼──────┤
│ 1 │104年5月23│ 399元│夠麻吉股份有限│免簽名 │線上刷卡 │
│ │日20時50分│ │公司 │ │ │
│ │許 │ │ │ │ │
└──┴─────┴────┴───────┴──────┴──────┘
【附表二】:被告廖珮妤盜刷第一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明細
┌──┬─────┬────┬───────┬──────┬──────┐
│編號│ 盜刷日期 │盜刷金額│商店名稱(地點)│信用卡簽帳單│ 備 註 │
│ │ │ │ │上偽造之署押│ │
├──┼─────┼────┼───────┼──────┼──────┤
│1 │104年5月21│ 300元│寶島眼鏡臺中河│「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5時31分│ │南路分公司(臺 │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中市西屯區河南│ │偵卷第5頁 │
│ │ │ │路2段432之7號)│ │ │
├──┼─────┼────┼───────┼──────┼──────┤
│2 │104年5月21│ 1,899元│Hana日系內衣(│「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5時58分│ │臺中市西屯區西│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屯路2段295之6 │ │偵卷第5頁 │
│ │ │ │號1樓) │ │ │
├──┼─────┼────┼───────┼──────┼──────┤
│3 │104年5月24│ 25元│屈臣氏─黎明分│免簽名 │ │
│ │日16時24分│ │公司(臺中市南│ │ │
│ │許 ○ ○○區○○路○段 │ │ │
│ │ │ │417號1樓) │ │ │
├──┼─────┼────┼───────┼──────┼──────┤
│4 │104年5月24│ 3,238元│家瀅美甲(臺中│「陳燕朱」簽│見104年度偵 │
│ │日19時16分│ │市○區○○街9 │名1枚 │字第18600號 │
│ │許 │ │號) │ │偵卷第55頁 │
├──┼─────┼────┼───────┼──────┼──────┤
│5 │104年5月24│ 385元│統一星巴克─五│免簽名 │ │
│ │日21時15分│ │權惠中門市(臺│ │ │
│ │許 │ │中市南屯區五權│ │ │
│ │ │ │西路2段658號)│ │ │
├──┼─────┼────┼───────┼──────┼──────┤
│6 │104年5月25│ 2,334元│無老鍋臺中公益│「陳燕朱」簽│見104年度偵 │
│ │日23時17分│ │店(臺中市南屯│名1枚 │字第18600號 │
│ │○ ○ ○區○○路○段74 │ │偵卷第57頁 │
│ │ │ │號) │ │ │
├──┼─────┼────┼───────┼──────┼──────┤
│7 │104年5月26│ 190元│臺灣大車隊 │免簽名 │搭車之服務利│
│ │日18時10分│ │ │ │益 │
│ │許 │ │ │ │ │
├──┼─────┼────┼───────┼──────┼──────┤
│8 │104年5月26│ 155元│臺灣大車隊 │免簽名 │搭車之服務利│
│ │日20時33分│ │ │ │益 │
│ │許 │ │ │ │ │
├──┼─────┼────┼───────┼──────┼──────┤
│9 │104年5月27│ 3,464元│PChome │免簽名 │線上刷卡 │
│ │日14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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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年5月28│ 2,099元│美華泰流行生活│「陳燕朱」簽│見104年度偵 │
│ │日20時12分│ │館─臺中永春店│名1枚 │字第18600號 │
│ │許 │ │(臺中市南屯區│ │偵卷第22頁 │
│ │ │ │永春東七路833 │ │ │
│ │ │ │835、83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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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4年5月28│ 396元│松青超市─黎明│免簽名 │ │
│ │日20時28分│ │店(臺中市南屯│ │ │
│ │○ ○ ○區○○路○段68 │ │ │
│ │ │ │號) │ │ │
├──┼─────┼────┼───────┼──────┼──────┤
│12 │104年5月29│ 350元│統一星巴克─朝│免簽名 │ │
│ │日16時38分│ │富門市(臺中市│ │ │
│ │許 │ ○○○區○○路83│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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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4年5月29│15,480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7時37分│ │限公司臺中分公│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司(臺中市西屯│ │偵卷第5頁 │
│ ○ ○ ○區○○○路○段1│ │ │
│ │ │ │0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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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年5月29│ 3,512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9時28分│ │限公司臺中分公│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司(臺中市西屯│ │偵卷第5頁 │
│ ○ ○ ○區○○○路○段1│ │ │
│ │ │ │0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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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4年5月29│ 1,870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20時26分│ │限公司臺中分公│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司(臺中市西屯│ │偵卷第5頁 │
│ ○ ○ ○區○○○路○段1│ │ │
│ │ │ │0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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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4年5月30│ 600元│全成連鎖藥局(│「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20時16分│ │臺中市西屯區西│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屯路2段297之16│ │偵卷第6頁 │
│ │ │ │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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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年5月30│ 1,580元│蘭那有限公司(│「陳燕朱」簽│見104年度偵 │
│ │日20時41分│ │臺中市西屯區朝│名1枚 │字第18600號 │
│ │許 │ │富路298號) │ │偵卷第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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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年5月31│ 486元│先麥公司(臺中 │「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22時11分│ │市西屯區臺中港│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路2段122之6號)│ │偵卷第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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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年6月2 │ 1,275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8時24分│ │限公司臺中分公│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司(臺中市西屯│ │偵卷第6頁 │
│ ○ ○ ○區○○○路○段1│ │ │
│ │ │ │0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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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年6月2 │ 820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8時29分│ │限公司臺中分公│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司(臺中市西屯│ │偵卷第6頁 │
│ ○ ○ ○區○○○路○段1│ │ │
│ │ │ │05號) │ │ │
├──┼─────┼────┼───────┼──────┼──────┤
│21 │104年6月2 │ 418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9時45分│ │限公司臺中分公│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司(臺中市西屯│ │偵卷第6頁 │
│ ○ ○ ○區○○○路○段1│ │ │
│ │ │ │05號) │ │ │
├──┼─────┼────┼───────┼──────┼──────┤
│22 │104年6月2 │17,280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20時4分 │ │限公司臺中分公│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司(臺中市西屯│ │偵卷第6頁 │
│ ○ ○ ○區○○○路○段1│ │ │
│ │ │ │0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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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年6月2 │ 1,004元│臺灣楓康超市─│「陳燕朱」簽│見104年度偵 │
│ │日21時15分│ │青海店(臺中市│名1枚 │字第18600號 │
│ │許 │ ○○○區○○路2 │ │偵卷第61頁 │
│ │ │ │段240號之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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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年6月3 │ 5,650元│金克拉珠寶銀樓│「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6時58分│ │(臺中市西屯區│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西屯路3段159之│ │偵卷第7頁 │
│ │ │ │10之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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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4年6月3 │ 626元│愛買永福店(臺│「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7時36分│ │中市西屯區福科│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路342號) │ │偵卷第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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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4年6月5 │ 980元│新光三越百貨股│「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6時41分│ │份有限公司臺中│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中港分公司(臺│ │偵卷第7頁 │
│ │ │ │中市西屯區臺灣│ │ │
│ │ │ │大道3段301號)│ │ │
├──┼─────┼────┼───────┼──────┼──────┤
│27 │104年6月5 │ 6,026元│新光三越百貨股│「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7時18分│ │份有限公司臺中│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中港分公司(臺│ │偵卷第7頁 │
│ │ │ │中市西屯區臺灣│ │ │
│ │ │ │大道3段301號)│ │ │
├──┼─────┼────┼───────┼──────┼──────┤
│28 │104年6月5 │ 3,770元│新光三越百貨股│「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7時42分│ │份有限公司臺中│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中港分公司(臺│ │偵卷第7頁 │
│ │ │ │中市西屯區臺灣│ │ │
│ │ │ │大道3段301號)│ │ │
├──┼─────┼────┼───────┼──────┼──────┤
│29 │104年6月5 │ 8,600元│新光三越百貨股│「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18時17分│ │份有限公司臺中│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中港分公司(臺│ │偵卷第7頁 │
│ │ │ │中市西屯區臺灣│ │ │
│ │ │ │大道3段301號)│ │ │
├──┼─────┼────┼───────┼──────┼──────┤
│30 │104年6月7 │ 654元│屈臣氏─南屯分│免簽名 │ │
│ │日20時22分│ │公司(臺中市南│ │ │
│ │許 ○ ○○區○○路○段 │ │ │
│ │ │ │391號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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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4年6月8 │ 2,300元│奧利薇亞妝甲概│「陳燕朱」簽│見104年度核 │
│ │日20時55分│ │念店(臺中市南│名1枚 │交字第948號 │
│ │許 ○ ○○區○○路710 │ │偵卷第8頁 │
│ │ │ │號1樓)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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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4年6月10│ 25元│屈臣氏─文華分│交易失敗(未│ │
│ │日20時53分│ │公司(臺中市西│簽名) │ │
│ │許 ○ ○○區○○路○段 │ │ │
│ │ │ │269之50號1樓)│ │ │
├──┼─────┼────┼───────┼──────┼──────┤
│33 │104年6月10│ 279元│夠麻吉股份有限│交易失敗(未│ │
│ │日21時20分│ │公司 │簽名) │ │
│ │許 │ │ │ │ │
└──┴─────┴────┴───────┴──────┴──────┘
【附表三】: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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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內容 │ 所宣告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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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廖珮妤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 │前段所示之犯罪事實│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即侵入住宅竊盜犯│算壹日。 │
│ │行) │ │
├──┼─────────┼─────────────────┤
│ 2 │附表一編號1 所示冒│廖珮妤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
│ │名申辦信用卡之犯罪│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事實(即行使偽造準│元折算壹日。 │
│ │私文書之犯行) │ │
├──┼─────────┼─────────────────┤
│ 3 │附表二編號1 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4 │附表二編號2 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5 │附表二編號3 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詐欺取財
既遂犯│日。 │
│ │行) │ │
├──┼─────────┼─────────────────┤
│ 6 │附表二編號4 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7 │附表二編號5 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詐欺取財既遂犯│日。 │
│ │行) │ │
├──┼─────────┼─────────────────┤
│ 8 │附表二編號6 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9 │附表二編號7 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詐欺得利既遂犯│日。 │
│ │行) │ │
├──┼─────────┼─────────────────┤
│ 10 │附表二編號8 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詐欺得利既遂犯│日。 │
│ │行) │ │
├──┼─────────┼─────────────────┤
│ 11 │附表二編號9 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即行使偽造準私文│元折算壹日。 │
│ │書等犯行) │ │
├──┼─────────┼─────────────────┤
│ 12 │附表二編號10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13 │附表二編號11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詐欺取財既遂犯│日。 │
│ │行) │ │
├──┼─────────┼─────────────────┤
│ 14 │附表二編號12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詐欺取財既遂犯│日。 │
│ │行) │ │
├──┼─────────┼─────────────────┤
│ 15 │附表二編號13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16 │附表二編號14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17 │附表二編號15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18 │附表二編號16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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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附表二編號17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20 │附表二編號18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21 │附表二編號19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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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附表二編號20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
│ 23 │附表二編號21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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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附表二編號22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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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附表二編號23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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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附表二編號24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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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附表二編號25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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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附表二編號26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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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附表二編號27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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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附表二編號28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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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附表二編號29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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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附表二編號30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即詐欺取財既遂犯│日。 │
│ │行) │ │
├──┼─────────┼─────────────────┤
│ 33 │附表二編號31所示盜│廖珮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即行使偽造私文書│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偽造之│
│ │等犯行) │「陳燕朱」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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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附表二編號32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即詐欺取財未遂犯│算壹日。 │
│ │行) │ │
├──┼─────────┼─────────────────┤
│ 35 │附表二編號33所示盜│廖珮妤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 │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即詐欺取財未遂犯│算壹日。 │
│ │行) │ │
└──┴─────────┴─────────────────┘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