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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自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自字第32號 自 訴 人 安展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仁傑 被   告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雅華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安展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所規定。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 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 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自訴狀 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同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 第2項、第320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 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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