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重榮
王瑞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双允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天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670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公訴人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重榮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
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
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
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拾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瑞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
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及併科
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張天波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双允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徐重榮係新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峰公司)之總經理;王瑞
明係葆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葆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等
2人為合夥承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鐵路
改建工程局(下稱鐵工局)之工程,並期能順利取得工程標案
,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徐重榮及王瑞明2人有意參加鐵路局臺北工務段於民國101年
10月30日辦理公開招標之「代辦鐵工局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
畫(桃園、內壢、中壢等站場整建配合工程)」採購案(下稱
桃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採購案),為取得該採購案施作工程
以獲取利益,竟共同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
犯意聯絡,由王瑞明向双允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双允公司)之登記
暨實際負責人張天波借
用符合該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之双允公司名義,並提供押標
金;而張天波明知上情,仍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容許王瑞明及徐
重榮借用双允公司名義投標,並交付双允公司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及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等資料予王瑞明;
俟由徐重榮決定投標金額,並製作投標文件,於101年10月3
0日,以双允公司名義參與該採購案投標,
嗣該採購案由双
允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新臺幣(下同)11,193,000元得標,實則
非由双允公司施作。
㈡徐重榮及王瑞明2人有意參加鐵工局東部工程處於101年12月
12日辦理公開招標之「花東縣計畫台東站等繼電器室新建工
程」採購案(下稱台東站等繼電器室工程採購案),為取得該
採購案施作工程以獲取利益,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
推由王瑞明提供押標金,徐重榮則向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易融公司,其代表人經合法
傳喚未到,本院另行處理)
之實際負責人蔡俊毅(自稱「蔡宗伯」)借用符合該採購案投
標廠商資格之易融公司名義,並約定若順利得標,易融公司
可分得工程總價款2%之利益;而蔡俊毅明知上情,仍基於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容許王瑞明及徐重榮借用易融公司
名義投標,並交付易融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俗稱401表)等資料予徐重榮;俟由徐重榮決定投
標金額,並製作投標文件,於101年12月12日,以易融公司
名義參與該採購案投標,嗣該採購案由易融公司以低於底價
之1,590萬元得標,實則非由易融公司施作。
㈢徐重榮及王瑞明2人有意參加鐵工局東部工程處於 102年2月
27日辦理公開招標之「 SL205標花東線鐵路效能提升計畫雨
棚電力桿共構柱新建工程」採購案 (下稱花東線雨棚電力桿
共構柱工程採購案) ,為取得該採購案施作工程以獲取利益
,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王瑞明提供押標金,徐
重榮則向易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俊毅借用符合該採購案投
標廠商資格之易融公司名義;而蔡俊毅明知上情,仍基於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之犯意,容許王瑞明及徐重榮借用易融公司名義投標,並交
付易融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俗稱
401表)等資料予徐重榮;俟由徐重榮決定投標金額,並製作
投標文件,於102年2月27日,以易融公司名義參與該採購案
投標,嗣該採購案由易融公司以低於底價之7,956,075元得
標,實則非由易融公司施作。
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
㈠被告徐重榮、王瑞明及張天波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
(徐重榮部分:見本院卷第61頁;王瑞明部分:見本院卷第6
1頁;張天波部分: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
㈡
證人即易融公司前任代表人張芸芸、證人即被告徐重榮雇用
之行政人員洪志宏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張芸芸部分:見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宗(下稱
宜蘭偵卷)第106-107頁;洪志宏部分:見宜蘭偵卷第55-59
頁】;
㈢易融公司之「知本繼電室工程」支出明細影本、易融公司之
「光復.瑞穗.共構工程」支出明細影本各2紙、被告徐重榮
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3紙、双
允公司與葆昇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作書影本、被告王瑞明所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各1紙、決
標公告(台東站等繼電器室工程採購案)2紙、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双允公司)3紙、決標公告(桃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採購
案)、決標公告(花東線雨棚電力桿共構柱工程採購案)各2紙
、臺灣企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易融公司)1紙、交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02年2月23日北工施字第10
20002616號函暨檢附資料影本共3紙【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
理局臺北工務段會議紀錄影本、臺北工務段會議(勘)簽到簿
影本各1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102年1月1
7日北工施字第1020000349號函暨檢附資料影本共3紙【含交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會議紀錄影本、臺北工務段
會議(勘)簽到簿影本各1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
工務段102年6月11日北工施字第1020008116號開會通知單影
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會議紀錄影本、臺北
工務段會議(勘)簽到簿影本各1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臺北工務段102年5月27日北工施字第1020006454號函暨資料
影本共4紙【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會議紀錄
影本3紙、臺北工務段會議(勘)簽到簿影本各1紙】、臺北工
務段會議(勘)簽到簿影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
段會議紀錄影本、臺北工務段102年3月份定期工程品質進度
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防災督導時程表影本各1紙、臺中銀
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双允公司)共3紙;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双允公司、易融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表(易融公司)各1紙【見宜蘭偵卷第155-156、157-158、20-
21、105、26、60、108-109、121-123、124-125、128-129
、136、140-141頁反面、142-143、144頁正反面、145、145
頁反面-147頁反面、148頁正反面、149、150-152頁反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70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卷)第80、81、82頁】。
㈣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
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徐重榮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投標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願
受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
願受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王瑞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投標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3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張天波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
㈣双允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願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之
宣告。
㈤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㈠
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
第1項共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此觀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
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而使公庫減少支出,然上開規定
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
是政府採購法於第87條第1項就強制圍標、第3項就
詐術圍標
、第4項就合意圍標、第5項就借牌圍標(含陪標者)行為分
別加以處罰;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方法,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是行
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
陷於錯誤,而無法作出正確合理決定
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
列舉之手
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
乃
於91年2月6日修正政府採購法時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規定移列至第6項,另增訂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
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其立法理由,即在
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
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本案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為取得犯罪
事實欄㈠至㈢所示3件工程採購案,分別借用双允公司及
易融公司等公司名義,參與各該工程採購案之工程投標,並
交付投標所需使用之資料,致該標案之審標人員不察而開標
且決標,其等復而分別以低於底價之條件標取各該工程採購
案,
揆諸前揭說明,核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所為,均係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又被告張天波就犯罪事實欄
㈠部分,其明知上情,仍為容許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以其
所經營之双允公司名義,參與桃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採購案
之投標,並交付投標所需資料予被告王端明,是核被告張天
波所為,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而容許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又被告張天波双允公
司係負責人,其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
段之罪,被告双允公司自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該法
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刑。
㈡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或獲利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部分,
彼此間具
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而被告張天波本身即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
規定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之正犯,即為同法條第5
項前段所指之「他人」,其與被告徐重榮及王瑞明間,屬於
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其各別之行為
縱有合致,然因彼此行
為目的
相歧,尚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非為
共同正犯,併
此敘明。
㈢又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犯上開3次
妨害投標罪之
犯行,雖係以相同手法,犯相同
構成要件之罪
,惟各次開標之時間、地點與得標金額多有不同,且各次標
案彼此間可以分割,並無關連,故客觀上可以按被告徐重榮
與王瑞明投標之行為外觀,分開評價,是被告徐重榮與王瑞
明所犯
上揭各罪,應分論併罰之。
㈣被告徐重榮前曾於99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減為有期徒刑5月,被告徐重榮
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
上訴駁回,被告徐重榮再上訴,
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而於101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13頁),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㈤沒收:
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惟刑
法第2 條既屬
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沒收法制即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
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查本
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
2月30日新增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參照上揭說明,
沒收既非刑罰,且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法律規定均已修正
,揆諸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被告前開妨害投標等
犯行,雖係於105年7月1日之前所為,然關於沒收之規範適
用,仍應適用本案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
之規定而為裁判。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
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規定,惟按沒收係以犯
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
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
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
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
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至
於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罪所得之多寡,應綜合卷證資料
及調查所得認定之。經查:
⒈針對犯罪事實欄㈠部分,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共同標取桃
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採購案,經扣除勞務提供等成本後,被
告徐重榮因而獲取15萬元之利潤,被告王瑞明則分得30萬元
之利潤
等情,業經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供承在卷(徐重榮部
分:見本院卷第61頁;王瑞明部分:見本院卷第61頁),
核
屬被告徐重榮及王瑞明此部分妨害投標犯行所得財物,是該
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張天波出借双允公司名義,容許被
告徐重榮與王瑞明以該公司名義標取桃園段高架化整建工程
採購案一事,被告張天波則堅詞陳稱其與被告双允公司並未
取得任何財物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且卷內亦無關於
被告張天波或双允公司獲取財物之證明,自難認被告張天波
與双允公司有何犯罪所得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
⒉至針對犯罪事實欄㈡及㈢所示各該工程採購案部分,經被
告徐重榮與王瑞明扣除經營支出後,其等經營支出之成本數
額均大於該等工程營利所得,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並未有何
獲利等事實,
迭據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陳述明確(徐重榮部
分:見本院卷第61頁;王瑞明部分:見本院卷第61頁),且
核查卷內亦無事證可認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就此部分犯罪有
何實際獲利,則被告2人既無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即
無依上揭規定
予以沒收之問題。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易融公司印章1顆,固係被告徐重
榮與王瑞明持以標取前揭犯罪事實欄㈡及㈢所示各該工程
採購案所用之物,惟該印章係易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宗伯
所有之物一情,
業據被告徐重榮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5頁
反面),且並無
積極證據證明該印章係被告徐重榮或王瑞明
所有,依法自
無庸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4所
示之物,均係被告徐重榮與王瑞明施作各該工程之證明,僅
具證據性質,即非前揭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3所示之物,其內
容僅關涉本案工程採購案以外其餘工程,與本案所涉工程採
購案並無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㈥至被告易融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本院另行審結,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5項、第7項、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
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備註 │
├───┼──────────┼────┼─────┼─────────────┤
│ 1 │易融公司之印章(俗稱│ 1顆 │新峰營造有│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9 │
│ │大章;洪志宏座位) │ │限公司 │ │
├───┼──────────┼────┼─────┼─────────────┤
│ 2 │双允公司工程日誌(洪│ 1本 │新峰營造有│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9 │
│ │志宏座位) │ │限公司 │ │
├───┼──────────┼────┼─────┼─────────────┤
│ 3 │易融公司承包台鐵相關│ 1片 │易融開發實│扣押物品清單編號N-1 │
│ │檔案 │ │業有限公司│ │
├───┼──────────┼────┼─────┼─────────────┤
│ 4 │工程合作書 │ 1張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1 │
│ │ │ │限公司 │ │
├───┼──────────┼────┼─────┼─────────────┤
│ 5 │匯款資料 │ 5張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2 │
│ │ │ │限公司 │ │
├───┼──────────┼────┼─────┼─────────────┤
│ 6 │名片 │ 1張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3 │
│ │ │ │限公司 │ │
├───┼──────────┼────┼─────┼─────────────┤
│ 7 │員工加退保險資料 │ 5張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4 │
│ │ │ │限公司 │ │
├───┼──────────┼────┼─────┼─────────────┤
│ 8 │台鐵局公文 │ 1本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5 │
│ │ │ │限公司 │ │
├───┼──────────┼────┼─────┼─────────────┤
│ 9 │存摺影本 │ 1本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6 │
│ │ │ │限公司 │ │
├───┼──────────┼────┼─────┼─────────────┤
│10 │双允營造存摺 │ 3本 │双允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M-7 │
│ │ │ │限公司 │ │
├───┼──────────┼────┼─────┼─────────────┤
│11 │雜記 │ 1本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 │
├───┼──────────┼────┼─────┼─────────────┤
│12 │易融公司資料 │ 1本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2 │
├───┼──────────┼────┼─────┼─────────────┤
│13 │samsung廠牌行動硬碟 │ 1支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2 │
├───┼──────────┼────┼─────┼─────────────┤
│14 │seagate廠牌行動硬碟 │ 1個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3 │
└───┴──────────┴────┴─────┴─────────────┘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備註 │
├───┼──────────┼────┼─────┼─────────────┤
│ 1 │華利公司買賣合約書(│ 3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1 │
│ │洪志宏座位) │ │限公司 │ │
├───┼──────────┼────┼─────┼─────────────┤
│ 2 │徐偉桀存摺(洪志宏座│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8 │
│ │位) │ │限公司 │ │
├───┼──────────┼────┼─────┼─────────────┤
│ 3 │印章(洪志宏座位) │ 13顆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9 │
│ │ │ │限公司 │ │
├───┼──────────┼────┼─────┼─────────────┤
│ 4 │洪志宏電腦資料 │ 3片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3 │
│ │ │ │限公司 │ │
├───┼──────────┼────┼─────┼─────────────┤
│ 5 │支票影本 │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5 │
│ │(洪重榮座位) │ │限公司 │ │
├───┼──────────┼────┼─────┼─────────────┤
│ 6 │筆記資料 │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7 │
│ │(洪重榮座位) │ │限公司 │ │
├───┼──────────┼────┼─────┼─────────────┤
│ 7 │定成公司資料(洪志宏│ 1本 │新峰營造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52 │
│ │座位) │ │限公司 │ │
├───┼──────────┼────┼─────┼─────────────┤
│ 8 │資料文件 │ 2張 │徐重榮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7 │
├───┼──────────┼────┼─────┼─────────────┤
│ 9 │猛揮公司軌道工程承製│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 │
│ │簡介 │ │有限公司 │ │
├───┼──────────┼────┼─────┼─────────────┤
│10 │擴增岡山、善化變電站│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 │
│ │供電容量工程整體施工│ │有限公司 │ │
│ │計畫書 │ │ │ │
├───┼──────────┼────┼─────┼─────────────┤
│11 │豪昱公司登記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 │
│ │ │ │有限公司 │ │
├───┼──────────┼────┼─────┼─────────────┤
│12 │鐵路局CL421、CL422標│2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 │
│ │契約資料 │ │有限公司 │ │
├───┼──────────┼────┼─────┼─────────────┤
│13 │兆盈公司投標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5 │
│ │ │ │有限公司 │ │
├───┼──────────┼────┼─────┼─────────────┤
│14 │臺灣鐵路局詳細價目表│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6 │
│ │ │ │有限公司 │ │
├───┼──────────┼────┼─────┼─────────────┤
│15 │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7 │
│ │ │ │有限公司 │ │
├───┼──────────┼────┼─────┼─────────────┤
│16 │名茂公司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8 │
│ │ │ │有限公司 │ │
├───┼──────────┼────┼─────┼─────────────┤
│17 │高雄市政府招標公告 │2張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9 │
│ │ │ │有限公司 │ │
├───┼──────────┼────┼─────┼─────────────┤
│18 │李仲記公司投標資料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0 │
│ │ │ │有限公司 │ │
├───┼──────────┼────┼─────┼─────────────┤
│19 │鐵路局CL423標契約附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1 │
│ │件-施工規範 │ │有限公司 │ │
├───┼──────────┼────┼─────┼─────────────┤
│20 │鐵路局CL422標契約附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2 │
│ │件-規範 │ │有限公司 │ │
├───┼──────────┼────┼─────┼─────────────┤
│21 │佑騰公司承攬意向書及│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3 │
│ │名茂公司估價單 │ │有限公司 │ │
├───┼──────────┼────┼─────┼─────────────┤
│22 │兆立公司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4 │
│ │ │ │有限公司 │ │
├───┼──────────┼────┼─────┼─────────────┤
│23 │僑凌公司資料及圓直公│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5 │
│ │司估價單 │ │有限公司 │ │
├───┼──────────┼────┼─────┼─────────────┤
│24 │名茂公司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6 │
│ │ │ │有限公司 │ │
├───┼──────────┼────┼─────┼─────────────┤
│25 │鐵改局CL423標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7 │
│ │ │ │有限公司 │ │
├───┼──────────┼────┼─────┼─────────────┤
│26 │鐵改局東工處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8 │
│ │ │ │有限公司 │ │
├───┼──────────┼────┼─────┼─────────────┤
│27 │徐重榮文件(手寫) │1張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19 │
│ │ │ │有限公司 │ │
├───┼──────────┼────┼─────┼─────────────┤
│28 │僑凌公司文件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0 │
│ │ │ │有限公司 │ │
├───┼──────────┼────┼─────┼─────────────┤
│29 │太原站月台加高工程標│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1 │
│ │單 │ │有限公司 │ │
├───┼──────────┼────┼─────┼─────────────┤
│30 │國驊營造公司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2 │
│ │ │ │有限公司 │ │
├───┼──────────┼────┼─────┼─────────────┤
│31 │利榮公司登記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3 │
│ │ │ │有限公司 │ │
├───┼──────────┼────┼─────┼─────────────┤
│32 │圓直公司合約書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4 │
│ │ │ │有限公司 │ │
├───┼──────────┼────┼─────┼─────────────┤
│33 │徐重榮等人合作會議紀│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5 │
│ │錄 │ │有限公司 │ │
├───┼──────────┼────┼─────┼─────────────┤
│34 │票據資料影本(洪志宏│6張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6 │
│ │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5 │定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7 │
│ │(洪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6 │CL421標執行預算(洪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28 │
│ │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7 │CL422標執行預算(洪 │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0 │
│ │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8 │定成公司房屋租賃契約│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2 │
│ │(洪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39 │札記資料(洪志宏座位│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3 │
│ │) │ │有限公司 │ │
├───┼──────────┼────┼─────┼─────────────┤
│40 │上海公司標案資料(洪│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4 │
│ │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41 │圓直公司公文(洪志宏│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5 │
│ │座位) │ │有限公司 │ │
├───┼──────────┼────┼─────┼─────────────┤
│42 │名茂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件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6 │
│ │(洪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43 │名茂公司投標資料(洪│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37 │
│ │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44 │
傳票(洪志宏座位)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0 │
│ │ │ │有限公司 │ │
├───┼──────────┼────┼─────┼─────────────┤
│45 │通訊錄(洪志宏座位)│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1 │
│ │ │ │有限公司 │ │
├───┼──────────┼────┼─────┼─────────────┤
│46 │SL305投案價光碟(洪 │1片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2 │
│ │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47 │國驊公司標單詳細價目│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4 │
│ │表 │ │有限公司 │ │
├───┼──────────┼────┼─────┼─────────────┤
│48 │定成公司通訊錄(徐重│1張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6 │
│ │榮座位) │ │有限公司 │ │
├───┼──────────┼────┼─────┼─────────────┤
│49 │徐重榮帳務資料 │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8 │
│ │ │ │有限公司 │ │
├───┼──────────┼────┼─────┼─────────────┤
│50 │圓直公司及易融公司文│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49 │
│ │件(徐重榮座位) │ │有限公司 │ │
├───┼──────────┼────┼─────┼─────────────┤
│51 │印章㈡ │31顆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50 │
│ │(洪志宏座位) │ │有限公司 │ │
├───┼──────────┼────┼─────┼─────────────┤
│52 │文件資料(洪志宏座位)│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51 │
│ │ │ │有限公司 │ │
├───┼──────────┼────┼─────┼─────────────┤
│53 │鐵工局東工處內灣支線│1本 │新峰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K-53 │
│ │工程投標資料 │ │有限公司 │ │
├───┼──────────┼────┼─────┼─────────────┤
│54 │工程協議書(宜蘭線暖│2張 │定懋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L-1 │
│ │暖-牡丹站月台加高及 │ │有限公司 │ │
│ │軌道線性改善工程) │ │ │ │
├───┼──────────┼────┼─────┼─────────────┤
│55 │工程協議書(縱貫線 │2張 │定懋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L-2 │
│ │K364+085聖公廟等橋樑│ │有限公司 │ │
│ │增設人行道工程) │ │ │ │
├───┼──────────┼────┼─────┼─────────────┤
│56 │勞工保險退保資料 │7張 │定懋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L-3 │
│ │ │ │有限公司 │ │
├───┼──────────┼────┼─────┼─────────────┤
│57 │請款文件資料 │5張 │定懋營造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L-4 │
│ │ │ │有限公司 │ │
├───┼──────────┼────┼─────┼─────────────┤
│58 │協議書 │1件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 │
├───┼──────────┼────┼─────┼─────────────┤
│59 │支票 │2件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 │
├───┼──────────┼────┼─────┼─────────────┤
│60 │執行預算及價目表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4 │
├───┼──────────┼────┼─────┼─────────────┤
│61 │承豐存摺(影本)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5-1 │
├───┼──────────┼────┼─────┼─────────────┤
│62 │借據(影本)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5-2 │
├───┼──────────┼────┼─────┼─────────────┤
│63 │102年臺東站瑞源站收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6 │
│ │支明細支出傳票 │ │ │ │
├───┼──────────┼────┼─────┼─────────────┤
│64 │契約變更書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7 │
├───┼──────────┼────┼─────┼─────────────┤
│65 │名片 │33張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8 │
├───┼──────────┼────┼─────┼─────────────┤
│66 │定成公司存摺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9 │
├───┼──────────┼────┼─────┼─────────────┤
│67 │偉邦公司服務建議書 │2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0-1 │
├───┼──────────┼────┼─────┼─────────────┤
│68 │偉邦公司資料 │4張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0-2 │
├───┼──────────┼────┼─────┼─────────────┤
│69 │立勝工程承攬合約書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1-1 │
├───┼──────────┼────┼─────┼─────────────┤
│70 │立勝公司工程契約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1-2 │
├───┼──────────┼────┼─────┼─────────────┤
│71 │報價單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3 │
├───┼──────────┼────┼─────┼─────────────┤
│72 │上海公司資料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4 │
├───┼──────────┼────┼─────┼─────────────┤
│73 │圓直公司資料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5 │
├───┼──────────┼────┼─────┼─────────────┤
│74 │兆立公司資料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6 │
├───┼──────────┼────┼─────┼─────────────┤
│75 │定懋公司資料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7 │
├───┼──────────┼────┼─────┼─────────────┤
│76 │聘任契約書 │1張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8 │
├───┼──────────┼────┼─────┼─────────────┤
│77 │花蓮站改建工程標單 │2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19 │
├───┼──────────┼────┼─────┼─────────────┤
│78 │名茂公司文件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0 │
├───┼──────────┼────┼─────┼─────────────┤
│79 │資料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1 │
├───┼──────────┼────┼─────┼─────────────┤
│80 │豐富新站標價目表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2 │
├───┼──────────┼────┼─────┼─────────────┤
│81 │CL422標(徐重榮手寫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3 │
│ │價目表) │ │ │ │
├───┼──────────┼────┼─────┼─────────────┤
│82 │CL422標價目表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4 │
├───┼──────────┼────┼─────┼─────────────┤
│83 │SL302-2標(徐重榮手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5 │
│ │寫價目表) │ │ │ │
├───┼──────────┼────┼─────┼─────────────┤
│84 │SL-105標價目表 │6張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6 │
├───┼──────────┼────┼─────┼─────────────┤
│85 │SL-105標(徐重榮手寫│1件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7 │
│ │價目表) │ │ │ │
├───┼──────────┼────┼─────┼─────────────┤
│86 │退
還押標金申請單 │1件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8 │
├───┼──────────┼────┼─────┼─────────────┤
│87 │集集線邊坡修復工程招│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29 │
│ │標文件 │ │ │ │
├───┼──────────┼────┼─────┼─────────────┤
│88 │環島鐵路整體系統計畫│1件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0 │
├───┼──────────┼────┼─────┼─────────────┤
│89 │兆立公司大小章 │2個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1 │
├───┼──────────┼────┼─────┼─────────────┤
│90 │電腦檔案 │1片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4 │
├───┼──────────┼────┼─────┼─────────────┤
│91 │SL305標相關資料(電 │1片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5 │
│ │子紀錄) │ │ │ │
├───┼──────────┼────┼─────┼─────────────┤
│92 │文件 │1本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6 │
├───┼──────────┼────┼─────┼─────────────┤
│93 │豐揚水電執照(影本)│1張 │ 徐重榮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G-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