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炎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6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炎儒明知「美少女夢工廠」、「美少
女夢工廠2」之電腦程式遊戲軟體,係
告訴人精訊資訊有限
公司(後改名為精訊數位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9樓之9,下稱精訊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電腦遊戲軟體著作,上開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接續犯意,於民國
98年1月10日20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
號住處,以電腦連結網路至「遊戲基地」網站,登入其帳號
「flame369」,將上開遊戲軟體刊登在網站上,供不特定之
多數網站會員得連接至上開網站下載上開遊戲軟體,以此重
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
告訴人精訊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
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炎儒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
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依同法第100條前
段規定,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均須
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精訊公司達成調解,告訴人精訊公司
並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