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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政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255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政賢明知「境界の彼方」動畫圖樣, 係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道○ 段○○○ 號6 樓,代表人陳旭飛,下稱普威爾公司)經 著作人日商TBS 電視公司(下稱TBS 公司)專屬授權而取得 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著作,未經普威爾公司之同意或再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或擅自持有、公開陳列或散布該重製物,竟基 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年底某 時,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住處內, 利用網路連結至大陸地區淘寶網後,抓取「境界の彼方」動 畫圖樣圖片後,放置在其向露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twtw12 6 」帳戶,另將其自大陸淘寶網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 約220 元所購得之擅自印有前開圖形著作之束口背包公開陳 列在其露天拍賣網站之前開帳號,欲以279 元之價格,伺機 販售與不特定人牟利。嗣於105 年4 月21日,經普威爾公司 派員至前開拍賣帳號之網頁下標購買並得標,於匯款339 元 (內含運費60元)至江政賢所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旋即收受江政賢所寄發之 前開束口背包1 個,經送普威爾公司進行比對、鑑識,始悉 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政賢所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 狀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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