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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鈺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26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昇亮實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蘇鈺婷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 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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