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鈺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26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昇亮實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蘇鈺婷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
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
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1紙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