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曉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曉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
律師
被 告 丁育祺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104年度智易字第82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附件
二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
所載。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詳如附件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
載。
三、
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刑事訴訟經
裁定駁回者,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
諭
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
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
法律規定,原
告之訴,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