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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曉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被   告 丁育祺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年度智易字第82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 二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詳如附件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 載。 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 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法律規定,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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