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包振力
訴訟
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昇欣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少喬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蕭忠政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8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蕭忠政自民國100 年4 月1 日至9 月15日及
自同年11月14日起至104 年3 月31日止,擔任伊公司之廣電
部通路專員,係為伊處理事務之人,依伊與被告蕭忠政間勞
動契約第8 條約定,被告有保守其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不
得洩漏之忠誠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50萬元。
嗣訴外人天威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天威公
司)店長呂瀅嘉於104 年2 月13日打電話至伊公司表示欲採
購「獨染風騷染髮乳」商品,伊指派被告蕭忠政前往交易,
詎被告蕭忠政竟將上情告知伊公司已離職之員工即被告昇欣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昇欣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劉少喬,並偕
同被告劉少喬前往天威公司,由被告劉少喬向呂瀅嘉推銷「
3D泡泡染染髮乳」,致呂瀅嘉改向被告昇欣公司訂購產品,
造成伊受有損害,依法自應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5 條
、第188 條及原告與被告蕭忠政間勞動契約第8 條約定,訴
請被告連帶賠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50萬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等並無原告所述之行為,且天威公司或呂瀅嘉
未曾向被告昇欣公司或被告劉少喬訂購「3D泡泡染染髮乳」
,
無庸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資為抗辯,並引用
刑事
案件之陳述及書狀,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
裁定駁回者,應以
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同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
四、被告劉少喬、蕭忠政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
智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
法律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