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睿璽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睿騏
訴訟
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
被 告 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宗煌
代 表 人 黃宗煌
被 告 許妙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3 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
偵字第24603 號
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爰依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
明:㈠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一所示道歉
聲明,以14號字體,刊登在玖易公司網站、露天拍賣、樂屋
網、Ihouse、591 裝潢網之網站首頁,連續3 日。
二、被告於
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103
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
諭知,則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