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得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陳文治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3年度偵
字第24588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1076、1077
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103年度保管字第5129號收受
贓物品清單所示之「REVLON
PROFESSIONAL COLOR CLEAN」叁拾陸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得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
即被告陳文治,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於民國104年2月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4588號緩
起訴處分,
並於104年3月2日確定,
嗣於105年3月1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本案
扣押如103年度保管字第5129號收受贓物品清單所
示含有AMMONIUM HYDROXIDE染髮劑成分之「REVLON PROFESS
IONAL COLOR CLEAN」36瓶,係妨害衛生之物,爰聲請
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妨害衛生之物
品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
並發給許
可證,即於103年3月3日擅自由西班牙輸入含有AMM
ONIUM HYDROXIDE染髮劑成分之「REVLON PROFESSIONAL COL
OR CLEAN」36瓶,
嗣經財政部關稅署基隆關查獲。依前開規
定,本件扣案之該36瓶「REVLON PROFESSIONAL COLOR CLEA
N」,自均應予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2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