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彩敏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3 年
度緩字第3103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李彩敏涉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
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
檢察官
偵查中時供陳明確,並有
扣押物品清單、
扣押物品目
錄表附卷
可稽;而被告因前揭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592號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4353號
處分書在卷為憑,依
首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得由法院
單獨
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就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亦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乙節
。然查: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592號緩起訴處分
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李彩敏於民國101 年4 月間,
向齊山科技有限公司購入「立麻卡因噴霧劑」後,竟擅自更
改上開藥品名稱為「無痛紋眉液」而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
單,並將更改名稱後的藥品,委由位於臺中市○區○○路○
○○ 號「雙賓美容百貨材料行」幫忙販賣;因認被告涉犯藥
事法第86條第1 項之罪等語。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向東洲化學製藥廠
股份有限公司所購入,與上開檢察官所指之犯罪事實並無關
聯,即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
無訛(見103 年度偵字第4592號卷第6 頁反面至第7 頁反面
),而該等物品復非屬
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戰
諭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備 註│
├──┼────────────┼─────────┤
│一 │包裝袋1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 │
├──┼────────────┼─────────┤
│二 │無痛紋眉液(成品)20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3 │
├──┼────────────┼─────────┤
│三 │無痛紋眉液(半成品)17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4 │
├──┼────────────┼─────────┤
│四 │東洲鹽酸利度卡因注射液5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7瓶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684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