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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8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和路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一代表人 李卓文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103 年度偵字第 296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6854、68 55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染髮劑陸拾伍盒,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卓文等因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偵字第2962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3年12月11日確定,104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染髮劑65盒(詳103 年保管字第4649號扣押物品 清單),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所定之妨 害衛生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 項者 ,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 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和路貿易有限公司、李卓文所犯違反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96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 起訴期間為1年,於103年12月11日確定,104年2月10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案之染髮劑65盒,係被告李卓文為被告和路貿易 有限公司辦理進口輸入之貨品,業經被告李卓文坦承不諱, 是上開扣案物屬被告和路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又該扣案 物均屬未經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逕行輸入 之含藥化妝品,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9月2日 FDA 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3年8月 12日北普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影本、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通關疑義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及外盒照片影本、扣案 物成分表近照影本、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3年9月12日中市衛 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和路貿易有限公司持有之含藥化 粧品許可證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其確為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 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 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27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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