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星
被 告 葉純恩
被 告 神影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26712
號、102 年度偵字第745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
聲字第6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張富星、葉純恩、神影企業有限公司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6712 號、102 年度偵字
第745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文書(詳臺中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
第26712 號卷第13頁編號1 至9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
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
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
偵字第26712 號、102 年度偵字第7451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且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負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
等情
,有臺中地檢署102 年度緩字第2015、2016、2029號緩起訴
執行卷宗
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係被告
張富星所有且為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所得之物,
業
據被告張富星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鑑識報告書1
份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經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物部分,既未經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業經本院核閱臺中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26712 號、102
年度偵字第7451號相關卷宗無誤,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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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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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階護理OSCE過關一本通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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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TATISTICAL TOOLS For │1本 │
│ │EPIDEMILPGIC RESE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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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版環境工程化學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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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盜印圖書電子檔 │2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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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蒐證列印盜印會計管理學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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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蒐證列印盜印機械設計製圖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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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蒐證列印盜印康軒書籍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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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蒐證列印盜印南一書籍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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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蒐證列印盜印圖書封面 │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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