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紹之
胡東
彭碧宏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農工商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
、100年度偵字第2190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
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胡啟東等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為緩
起
訴處分,於民國100年7月28日確定,101年7月27日
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之新愛力康膠囊等(詳99年度大型保
字第308號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7及100年度保字第2473號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
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
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定有明文。是倘非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或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
三、經查,被告徐紹之因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
記罪,被告胡東因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未經設立登記
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7月
28日確定,至101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彭碧
宏因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
營業務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
字第219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5月27日確定,至101
年5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固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惟
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新愛力康膠囊40盒,係被告彭碧宏於99年10
月14日,在桃園縣大溪鎮(現已改制為○○市○○區,下仍
以舊制稱之)○○街000號,經警執行
搜索而扣押在案,係
向台灣保立康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保立康公司,負責人為被
告徐紹之)進貨購買而來,屬被告彭碧宏所有之物,此據被
告彭碧宏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且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
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在卷可稽(參100年度緩
字第2406號影卷);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
至3所示之舒體康錠、新愛力康膠囊等物,係被告胡東於
99年10月14日,在桃園縣○○鎮○○○街○○號,經警執行搜
索而扣押在案,係向保力康公司所進貨,均屬被告胡東所
有之物,此經被告胡東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且有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二
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自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壹之5「舒體
康錠(加包裝盒)36瓶(盒)」、編號貳「新愛力康膠囊7
盒」
各取樣品2盒,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
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剩餘之物」)在卷
可稽(參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卷一第43至49頁、第81至87
頁),佐以被告徐紹之於警詢時亦
自承有銷售舒體康錠、新
愛力康膠囊給被告胡東所經營之康欣生技有限公司等語(
參100年度偵字第11260號卷一第25至33頁),是本件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新愛力康膠囊,
乃屬被告彭碧宏所有之物;
如附表一編號2至7、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舒體康錠、新愛
力康膠囊等物,均屬被告胡東所有之物,已
堪認定。而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固屬被告徐紹之供犯刑法第255條第1
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所用之物,然該等物品既已對外銷售
而由被告胡東、彭碧宏取得所有權,已非屬被告徐紹之所
有之物,而被告胡東、彭碧宏亦非被告徐紹之所犯該罪之
共犯,則被告徐紹之部分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
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被告徐紹之為宣告沒收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固分屬被
告胡東、彭碧宏所有,業如前述,然被告胡東、彭碧宏
係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
業務罪,上開扣案物品僅係
渠等擅以「快樂家族生技有限公
司」之名義營業時所進貨並販賣之商品,且無
證據顯示該等
物品上標示有「快樂家族生技有限公司」名義,自難認係供
渠等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則被告胡東、彭碧宏部分亦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被告胡東、彭碧宏所
為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99年度大型保字第308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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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
│1 │新愛力康膠囊 │40盒 │
├──┼────────────┼─────┤
│2 │舒體康錠 │60盒 │
├──┼────────────┼─────┤
│3 │舒體康錠 │108盒 │
├──┼────────────┼─────┤
│4 │舒體康錠 │100盒 │
├──┼────────────┼─────┤
│5 │舒體康錠 │90盒 │
├──┼────────────┼─────┤
│6 │舒體康錠(加包裝盒) │34個 │
├──┼────────────┼─────┤
│7 │新愛力康膠囊 │5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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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0年度保字第2473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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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
│1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1包 │
│ │局驗餘檢體 │ │
├──┼────────────┼─────┤
│2 │舒體康樣品 │1盒 │
├──┼────────────┼─────┤
│3 │新愛力康樣品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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