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俊
被 告 蔡槐根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背信案件(97年度偵字第21128號、98年度
緩字第312、313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6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劉邦俊因犯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
度偵字第21128號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2月18日確定,
100年12月17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之馬達等(
詳97年保管字第6076號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8),係
供犯罪
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
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檢察官
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
護,認以緩起訴為
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
期
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
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第1項、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劉邦俊、蔡槐根前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偵字第21128號為
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
依職權送
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273號處分書駁回再
議確定,且於100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
此業經本院核閱
上揭卷宗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確均係被告蔡槐根所有,
且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業據被告蔡槐根供承在
卷,並有卷附之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警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97年保管字第607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
附表編號5所示隨身碟內之檔案總管頁面存有「弘昇創意
工作室營運企劃書」「45%富氧膜詢問.eml」、「Fw_Re_F
w_45%富氧膜詢問.eml」等檔案之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0
頁)各1份在卷
可稽,是
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馬達1個,
證人廖瓊雅於警詢時
證稱係
告訴人得利誠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見警卷第49頁),難認係屬被告所有之物;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7、8所示之集痰器1個及筆記型電腦1臺,被告蔡槐根
供稱:集痰器是用於開發測試,筆記型電腦則是供伊平時
工作使用等語(見警卷第4頁),參以檢察官於本件97年
度偵字第21128號緩起訴處分書中,亦未認定扣案之集痰
器與本案有何關聯;再者,卷內亦無
積極證據足認扣案如
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物確係屬被告所有之物,或確係供被
告2人犯本件背信
犯行所用或供
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亦均
非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
規定有間;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難認有據,礙難
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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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量│備註(97年保管字第607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1 │小馬達 │6個 │編號2 │
├──┼───────────┼──┼────────────────────┤
│ 2 │記事本 │1本 │編號3 │
├──┼───────────┼──┼────────────────────┤
│ 3 │快遞包裹 │1個 │編號4 │
├──┼───────────┼──┼────────────────────┤
│ 4 │製氧機樣品(含塑膠管)│3臺 │編號5 │
├──┼───────────┼──┼────────────────────┤
│ 5 │隨身碟 │1個 │編號8 │
├──┼───────────┼──┼────────────────────┤
│ 6 │馬達 │1個 │編號1 │
├──┼───────────┼──┼────────────────────┤
│ 7 │集痰器 │1個 │編號6 │
├──┼───────────┼──┼────────────────────┤
│ 8 │筆記型電腦 │1臺 │編號7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