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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義 被   告 陳君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 偵緝字第1325號、第1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明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之。 陳君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 一、劉明義自知本身並無資力或專業能力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 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知悉他人以其名義擔任公司登記負責 人,將可能遭人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 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為貪圖報酬,仍接受年籍不詳自稱吳文澤之人之 邀請,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至99年5月25日止,擔任址設臺 中市○○區○○○○街○○○號6樓之2「歐斯亞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歐斯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 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具 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劉明義、吳文澤及吳文 澤之友人郭天霖(已歿)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7年9月起至99年3月止,明 知歐斯亞公司並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營業人實際銷貨之 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 一所示之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 提出向稅捐機關申報扣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編 號1、4所示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營業稅金 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3、5、6、7、8所示之營業人則未發 生逃漏營業稅捐之結果(此部分見本判決理由欄貳、三以下 之說明)。劉明義並因此取得吳文澤給付之報酬新臺幣(下同 ) 25萬元。 二、陳君威(原名陳文龍)自知本身並無資力或專業能力擔任公司 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知悉他人以其名義擔任 公司登記負責人,將可能遭人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 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為貪圖報酬,仍接受年籍不詳自稱 係「吳董」之人之邀請,自97年11月4日起,擔任址設臺中 市○○區○○○○街○○○號6樓之2「泰和欣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泰和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公 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具有 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陳君威與「吳董」竟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自97年12月起至99年2月止,明知泰和欣公司並無向如附表 二所示之各該營業人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二所示 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營業人,充當 進項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提出向稅捐機關申報扣銷項 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4、5所示之營業人逃 漏如附表二編號1、4、5所示之營業稅金額,至如附表二編 號2、3、6所示之營業人則未發生逃漏營業稅捐之結果(此部 分見本判決理由欄貳、三之說明)。陳君威並因此取得「吳 董」給付之報酬6萬6000元。 三、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除符合刑事訴訟法 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無待贅述外,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之規定,然公訴人、被告劉明義及陳君威於本院準 備程序暨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況,並 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明被告2人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 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 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 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 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經 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明義、陳君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詳(見本院卷第56頁背面、第57頁、第154頁) 。並經證人蔡榮勝(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337號卷【 下稱他卷】第150至152頁,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下稱偵卷】第105頁背面至第106頁)、楊銘凱(見他卷 第149至150頁)、郭一隆(見他卷第208至211頁)、陳韋達(見 他卷第185至187頁,偵卷第65至66頁)、周秉益(見他卷第26 0至261頁)、曾瑞成(見他卷第177至179頁,偵卷第105頁)、 郭偉輝(見他卷第423至425頁)、蕭志明(見他卷第425至426 頁)、郭宗富(見他卷第131至132頁)於偵查時、證人郭振昌 (見他卷第110至112頁,中區國稅局卷第1卷【下稱中區國稅 局卷1,其第2卷則稱中區國稅局卷2】第366至368頁)、潘喬 郁於中區國稅局詢問及偵查時證述在卷(見他卷第117至119 頁,中區國稅局卷1第348至349頁,偵卷第56至57頁)。復有 歐斯亞公司、泰和欣公司出貨單、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遠東公司)支票簽收單、承攬工程契約書、遠東公 司支票影本、遠東公司開設於第一商業銀行長泰分行帳戶之 交易明細、泰和欣公司開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戶之 轉帳支出傳票、歐斯亞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匯 款之申請書(以上見他卷第154至165、212至229、324至331 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緝字第1323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見他卷第55至58頁)、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353 號判決(見他卷第59至62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 字第26813號起訴書(見他卷第350至373頁)、文弓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文弓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文弓公司與歐 斯亞公司、泰和欣公司所簽署之買賣合約書、文弓公司之支 票、歐斯亞公司出貨單、泰和欣公司之出貨通知單、彰化商 業銀行東湖分行函及所檢送之文弓公司支票存款帳戶資料( 以上見中區國稅局卷1第159、161至184頁)、保成資訊有限 公司(下稱保成公司)、願景于有限公司(下稱願景于公司)之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稅籍資料查詢(以上見中區國稅局卷1 第130至137頁)、歐斯亞公司、泰和欣公司之涉嫌取得及開 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公 司登記資料(以上見中區國稅局卷1第48、49、71至78之1, 中區國稅局卷2第1至139頁、第186頁、第187頁背面至第188 頁、第206頁背面至第207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0436號起訴書(他卷第387至393頁)、華 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敦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見中 區國稅局卷1第295至297頁)、99年11月1日協信營造有限公 司向中區國稅局出具之說明書(見中區國稅局卷1第250頁)、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9年4月14日中區國稅沙鹿三字第099 0009123號函暨檢送之更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中 區國稅局卷1第252至256頁)、中區國稅局105年10月7日中區 國稅四字第1050012082號函及檢送之查核資料(見本院卷第8 0至113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劉明義、陳君威上開任 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2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2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 布施行,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 條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 、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 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 正後之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 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規定僅係將第3項之 「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 無涉,先予敘明。 (二)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 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 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類,此 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 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 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 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 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 )。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 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 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 、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 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 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 董事。」查被告劉明義、陳君威各係歐斯亞公司、泰和欣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而均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身分。 (四)核被告劉明義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即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各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之犯行 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且其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因該等營業人持以申報 後,實際上已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陳君威就如附表二 編號1至6所為(即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 示之各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之犯行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其就如附表二編 號1、4、5所為,因該等營業人持以申報後,實際上已發生 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罪。 (五)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 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 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 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被 告劉明義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與已歿之郭天霖、自稱吳 文澤之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陳君威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與「吳董」間,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2人就其等上開所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犯行,均各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 、地,以相同方式,接續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各應 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七)被告2人各自所犯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係以開具不實 統一發票後再交付其他營業人提出申報之方式為之,則其等 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行為間, 彼此間有完全或局部同一而難以分割情形,屬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八)爰審酌被告2人為貪圖一己私利,竟各自同意擔任歐斯亞公 司、泰和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劉明義乃夥同郭天霖、 吳文澤;被告陳君威則夥同吳董,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危害國家稅捐稽徵管理、核課之正確 性、公平性,其等所為均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2人各自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之犯罪後 態度。兼衡以被告劉明義自陳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與母 親同住,須扶養其已逝世之弟弟所生育之小孩、在餐廳擔任 廚師,每月收入約3萬5000元之生活狀況;被告陳君威自述 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電工作,每月收入3萬元、 已離婚,每月須給付前妻7000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沒收部分: 1.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 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 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 本案沒收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被告劉明義因同意擔任歐斯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從自稱 吳文澤之人取得25萬元一節,業經被告劉明義於偵查、本院 審理時供承明確(見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689號卷第 24頁背面,本院卷第149頁背面至第150頁);被告陳君威因 同意擔任泰和欣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由吳董交付合計6萬 6000元之報酬一情,亦據被告陳君威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149頁背面至第150頁)。堪認被告劉明義、陳君 威本案之犯罪所得分別為25萬元、6萬6000元,雖均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各宣告沒 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因犯罪所得 為已屬確定之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或換算追徵「其價額」之 問題)。 (十)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末雖記載「被告劉明義、郭天霖、 吳文澤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共於同一期間,明知未 實際向願景于公司等4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營業人等 開立如附表三(按即起訴書之附表二)之不實之統一發票74紙 ,銷售額合計3340萬4515元,稅額167萬228元,充當歐斯亞 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稅額, 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 二末記載「被告陳君威與『吳董』又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 事實,於97年11月起至99年3月間止,明知未實際向歐斯亞 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四(按 即起訴書之附表四)之不實之統一發票61紙,銷售額合計214 8萬1848元,稅額107萬4092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虛 開發票之事實」等語。但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本件 起訴被告劉明義部分僅為被告劉明義擔任負責人之歐斯亞公 司所開立如本判決附表一(按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 一發票交付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而提出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而逃漏營業稅之部分,如本判決附表三(按即起訴書附 表二)部分,所列係歐斯亞公司所取得之不實發票,此部分 係供隱匿該公司前揭虛開發票之事實,並非被告劉明義本案 之犯罪行為事實。另起訴被告陳君威部分為被告陳君威擔任 負責人之泰和欣公司所開立如本判決附表二(按即起訴書附 表三)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 而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之部分。如本判決附 表四(按即起訴書附表四)部分,所列係泰和欣公司所取得之 不實發票,此部分係供隱匿該公司前揭虛開發票之事實,並 非被告陳君威本案之犯罪行為事實。故上開部分應不屬於本 件起訴範圍,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明義與郭天霖、自稱吳文澤之人共同 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歐斯亞公司與如附 表一編號2、3、5、6、7、8所示之營業人間無銷貨之事實, 仍虛開如附表一編號2、3、5、6、7、8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予如附表一編號2、3、5、6、7、8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 憑證使用,經該等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 幫助如附表一編號2、3、5、6、7、8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 稅。被告陳君威與吳董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 絡,明知泰和欣公司與如附表二編號2、3、6所示之營業人 間無銷貨之事實,仍虛開如附表二編號2、3、6所示之不實 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編號2、3、6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 憑證使用,經該等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 幫助如附表二編號2、3、6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因認 被告劉明義、陳君威就上開各該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必納稅義務 人施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且因此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 ,始成立該罪。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之假象 ,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 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 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 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 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99年度台非字 第7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英瑞達國際有限公司、百松 國際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3、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文弓 公司;如附表一編號8、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駿勝興業有限 公司,均業經稅捐機關註記為虛設行號。而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富收實業有限公司取得歐斯亞公司本案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扣抵稅額,已免議簽結,未認定逃漏稅額;如附表二編 號3所示之華敦公司取得泰和欣公司本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扣抵稅額部分,因未查復,未認定逃漏稅額等情,有中區國 稅局105年10月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50012082號函及所檢送 之查核資料等件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80至82、85至88、93 至94、100至104頁)。又華敦公司之負責人前於98年5月至10 月間因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而涉犯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436號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 在卷足參(見他卷第387至393頁)。且華敦公司係部分虛進虛 銷之虛設行號,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100年7月 22日財高國稅新營業字第1000011939號函附卷可佐(見中區 國稅局卷1第294頁)。足認英瑞達國際有限公司、文弓公司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駿勝興業有限公司既屬虛設行號,縱 有持歐斯亞公司或泰和欣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實際上並未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而富收實 業有限公司、華敦公司雖各持歐斯亞公司、泰和欣公司開立 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惟亦未發生逃漏營業 稅之結果。而泰和欣公司於97年11月14日申請公司所在地址 變更為臺中市○○區○○街○○○號,該處係以被告劉明義之 名義簽署租賃契約,自97年10月1日起出租予泰和欣公司; 歐斯亞公司於97年8月25日將公司所在地址變更為臺中市○ ○區○○○○街○○○號6樓之2,泰和欣公司於98年7月21日亦 將公司所在地址變更為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 2,且以被告劉明義之名義簽署租賃契約,將臺中市○○區 ○○○○街○○○號6樓之2出租予泰和欣公司,其2間公司之所 在地址核屬相同等情,有租賃契約書、歐斯亞公司營利事業 統一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泰和欣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足 稽(見中區國稅局卷2第187至188、203至204頁、第206頁背 面至第207頁、第218頁背面至第219頁、第223至225頁)。而 歐斯亞公司、泰和欣公司係因經營不善,遭虛設行號集團買 下來,於變更負責人期間買受人仍用原本之公司取得及開立 發票等節,業據證人即中區國稅局人員林堯民於偵查時證述 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8744號卷第51頁背面)。 泰和欣公司並遭稅捐機關註記為虛設行號,有前述中區國稅 局105年10月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50012082號函可參,堪認 泰和欣公司亦屬虛設行號,其持歐斯亞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 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實際上應不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 果。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得對被告劉明義就前 揭如附表一編號2、3、5、6、7、8所示部分;對被告陳君威 就上開如附表二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各遽以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相繩,本應為無罪之 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成立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修正後),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2。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 │發票年月│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發票號碼 │實際逃漏之│備 註 │ │ │名稱 │ │(新臺幣) │(新臺幣) │ │營業稅金額│ │ ├──┼────┼────┼──────┼─────┼─────┼─────┼─────┤ │1 │遠東鐵櫃│97年11月│1,041,300元 │52,065元 │CU00000000│52,065元 │ │ │ │鋼鐵廠股│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2 │英瑞達國│97年9月 │1,227,840元 │61,392元 │CU00000000│0元 │ │ │ │際有限公├────┼──────┼─────┼─────┤ │ │ │ │司 │97年10月│963,180元 │48,159元 │CU00000000│ │ │ ├──┼────┼────┼──────┼─────┼─────┼─────┼─────┤ │3 │文弓企業│97年11月│546,700元 │27,335元 │CU00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97年11月│530,200元 │26,510元 │C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97年11月│482,300元 │24,115元 │C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97年11月│540,800元 │27,040元 │C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97至12月│507,800元 │25,390元 │CU00000000│ │ │ │ │ │ │ │ │ │ │ │ ├──┼────┼────┼──────┼─────┼─────┼─────┼─────┤ │4 │岱裕有限│97年9月 │492,055元 │24,603元 │BU00000000│24,603元 │ │ │ │公司 ├────┼──────┼─────┼─────┼─────┤ │ │ │ │97年10月│193,998元 │9,700元 │BU00000000│9,700元 │ │ │ │ ├────┼──────┼─────┼─────┼─────┤ │ │ │ │97年10月│84,256元 │4,213元 │BU00000000│4,213元 │ │ │ │ ├────┼──────┼─────┼─────┼─────┤ │ │ │ │97年10月│121,078元 │6,054元 │BU00000000│6,054元 │ │ │ │ ├────┼──────┼─────┼─────┼─────┤ │ │ │ │97年10月│261,088元 │13,054元 │BU00000000│13,054元 │ │ ├──┼────┼────┼──────┼─────┼─────┼─────┼─────┤ │5 │百松國際│97年9月 │858,160元 │42,908元 │BU00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10月│803,390元 │40,170元 │B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0月│530,000元 │26,500元 │B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0月│220,800元 │11,040元 │BU00000000│ │ │ ├──┼────┼────┼──────┼─────┼─────┼─────┼─────┤ │6 │泰和欣實│97年11月│1,800,000元 │90,000元 │CU00000000│0元 │另於99年3 │ │ │業有限公├────┼──────┼─────┼─────┤ │月間以3張 │ │ │司 │97年12月│562,140元 │28,107元 │CU00000000│ │發票(發票 │ │ │ ├────┼──────┼─────┼─────┤ │號碼GU1780│ │ │ │97年12月│505,560元 │25,278元 │CU00000000│ │7251、GU17│ │ │ ├────┼──────┼─────┼─────┤ │807252、HU│ │ │ │97年12月│421,200元 │21,060元 │CU00000000│ │00000000) │ │ │ ├────┼──────┼─────┼─────┤ │銷貨退回或│ │ │ │97年12月│432,480元 │21,624元 │CU00000000│ │折讓之銷售│ │ │ ├────┼──────┼─────┼─────┤ │金額為2327│ │ │ │97年12月│536,560元 │26,828元 │CU00000000│ │49元、營額│ │ │ ├────┼──────┼─────┼─────┤ │稅額為1163│ │ │ │97年12月│443,390元 │22,170元 │CU00000000│ │7元 │ │ │ ├────┼──────┼─────┼─────┤ │ │ │ │ │97年12月│607,200元 │30,360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2月│472,400元 │23,620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2月│416,580元 │20,829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8年2月 │438,021元 │21,901元 │DU00000000│ │ │ │ │ ├────┼──────┼─────┼─────┤ │ │ │ │ │98年2月 │14,250元 │713元 │DU00000000│ │ │ │ │ ├────┼──────┼─────┼─────┤ │ │ │ │ │98年2月 │442,247元 │22,112元 │DU00000000│ │ │ │ │ ├────┼──────┼─────┼─────┤ │ │ │ │ │98年3月 │445,648元 │22,282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3月 │34,800元 │1,740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3月 │44,100元 │2,205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3月 │17,400元 │870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4月 │58,500元 │2,925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4月 │32,500元 │1,625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4月 │8,500元 │425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4月 │13,600元 │680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4月 │142,500元 │7,125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4月 │114,400元 │5,720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4月 │214,500元 │10,725元 │EU00000000│ │ │ │ │ ├────┼──────┼─────┼─────┤ │ │ │ │ │98年5月 │509,949元 │25,497元 │FU00000000│ │ │ │ │ ├────┼──────┼─────┼─────┤ │ │ │ │ │98年5月 │549,134元 │27,457元 │FU00000000│ │ │ │ │ ├────┼──────┼─────┼─────┤ │ │ │ │ │98年5月 │124,287元 │6,214元 │FU00000000│ │ │ │ │ ├────┼──────┼─────┼─────┤ │ │ │ │ │98年6月 │1,321,600元 │66,080元 │FU00000000│ │ │ │ │ ├────┼──────┼─────┼─────┤ │ │ │ │ │98年6月 │47,700元 │2,385元 │FU00000000│ │ │ │ │ ├────┼──────┼─────┼─────┤ │ │ │ │ │98年6月 │46,750元 │2,338元 │FU00000000│ │ │ │ │ ├────┼──────┼─────┼─────┤ │ │ │ │ │98年7月 │180,216元 │9,011元 │GU00000000│ │ │ │ │ ├────┼──────┼─────┼─────┤ │ │ │ │ │98年7月 │1,189,500元 │59,475元 │GU00000000│ │ │ │ │ ├────┼──────┼─────┼─────┤ │ │ │ │ │98年7月 │494,606元 │24,730元 │GU00000000│ │ │ │ │ ├────┼──────┼─────┼─────┤ │ │ │ │ │98年7月 │532,269元 │26,613元 │GU00000000│ │ │ │ │ ├────┼──────┼─────┼─────┤ │ │ │ │ │98年7月 │608,219元 │30,411元 │GU00000000│ │ │ │ │ ├────┼──────┼─────┼─────┤ │ │ │ │ │98年7月 │561,701元 │28,085元 │GU00000000│ │ │ │ │ ├────┼──────┼─────┼─────┤ │ │ │ │ │98年7月 │84,657元 │4,233元 │GU00000000│ │ │ │ │ ├────┼──────┼─────┼─────┤ │ │ │ │ │98年9月 │495,665元 │24,783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9月 │385,820元 │19,291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9月 │111,199元 │5,560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9月 │284,999元 │14,250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304,213元 │15,211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230,107元 │11,505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147,320元 │7,366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150,300元 │7,515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186,500元 │9,325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420,000元 │21,000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523,000元 │26,150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41,800元 │2,090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208,000元 │10,400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102,600元 │5,130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0月│170,204元 │8,510元 │H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1月│132,000元 │6,600元 │J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1月│160,689元 │8,034元 │J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1月│184,800元 │9,240元 │J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1月│102,246元 │5,112元 │J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1月│158,400元 │7,920元 │J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1月│301,500元 │15,075元 │JU00000000│ │ │ │ │ ├────┼──────┼─────┼─────┤ │ │ │ │ │98年12月│1,428,571元 │71,429元 │JU00000000│ │ │ ├──┼────┼────┼──────┼─────┼─────┼─────┼─────┤ │7 │富收實業│97年11月│318,630元 │15,932元 │CU00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11月│4,762元 │238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8年4月 │3,524元 │176元 │EU00000000│ │ │ ├──┼────┼────┼──────┼─────┼─────┼─────┼─────┤ │8 │駿勝興業│99年1月 │365,905元 │18,295元 │KU00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99年1月 │394,119元 │19,706元 │KU00000000│ │ │ │ │ ├────┼──────┼─────┼─────┤ │ │ │ │ │99年2月 │383,172元 │19,159元 │KU00000000│ │ │ │ │ ├────┼──────┼─────┼─────┤ │ │ │ │ │99年2月 │280,800元 │14,040元 │KU00000000│ │ │ │ │ │ │(410,400元-1│(20,520元-│ │ │ │ │ │ │ │29,600元=280│6,480元=14│ │ │ │ │ │ │ │,800元) │,040元) │ │ │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 │發票年月│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發票號碼 │實際逃漏稅│備註 │ │ │名稱 │ │(新臺幣) │(新臺幣) │ │之金額 │ │ ├──┼────┼────┼──────┼─────┼─────┼─────┼─────┤ │1 │遠東鐵櫃│97年12月│2,590,000元 │129,500元 │CU00000000│129,500元 │ │ │ │鋼鐵廠股│ │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2 │文弓企業│97年12月│520,880元 │26,044元 │CU00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12月│445,200元 │22,260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2月│550,680元 │27,534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2月│422,940元 │21,147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2月│480,880元 │24,044元 │CU00000000│ │ │ ├──┼────┼────┼──────┼─────┼─────┼─────┼─────┤ │3 │華敦實業│97年12月│576,020元 │28,801元 │CU00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12月│429,000元 │21,450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2月│452,170元 │22,609元 │CU00000000│ │ │ │ │ ├────┼──────┼─────┼─────┤ │ │ │ │ │97年12月│620,400元 │31,020元 │CU00000000│ │ │ ├──┼────┼────┼──────┼─────┼─────┼─────┼─────┤ │4 │濟林企業│98年4月 │454,563元 │22,728元 │EU00000000│22,728元 │ │ │ │社 ├────┼──────┼─────┼─────┼─────┤ │ │ │ │98年4月 │136,627元 │6,831元 │EU00000000│6,831元 │ │ │ │ ├────┼──────┼─────┼─────┼─────┤ │ │ │ │98年5月 │520,148元 │26,007元 │FU00000000│26,007元 │ │ │ │ ├────┼──────┼─────┼─────┼─────┤ │ │ │ │98年5月 │560,111元 │28,006元 │FU00000000│28,006元 │ │ │ │ ├────┼──────┼─────┼─────┼─────┤ │ │ │ │98年5月 │126,775元 │6,339元 │不詳 │0元(未提出│ │ │ │ │ │ │ │ │申報扣抵) │ │ │ │ ├────┼──────┼─────┼─────┼─────┤ │ │ │ │98年8月 │1,512,343元 │75,617元 │GU00000000│75,617元 │ │ │ │ │ │ │ │ │ │ │ │ │ ├────┼──────┼─────┼─────┼─────┤ │ │ │ │98年9月 │405,100元 │20,255元 │HU00000000│20,255元 │ │ │ │ │ │ │ │ │ │ │ │ │ ├────┼──────┼─────┼─────┼─────┤ │ │ │ │98年9月 │179,730元 │8,987元 │HU00000000│8,987元 │ │ │ │ │ │ │ │ │ │ │ ├──┼────┼────┼──────┼─────┼─────┼─────┼─────┤ │5 │耀輝通訊│98年9月 │217,500元 │10,875元 │HU00000000│10,875元 │ │ │ │工程行 ├────┼──────┼─────┼─────┼─────┤ │ │ │ │98年10月│25,420元 │1,271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出) │ │ │ │ ├────┼──────┼─────┼─────┼─────┤ │ │ │ │98年10月│204,900元 │10,245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 │ │ │ │ ├────┼──────┼─────┼─────┼─────┤ │ │ │ │98年10月│44,700元 │2,235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出) │ │ │ │ ├────┼──────┼─────┼─────┼─────┤ │ │ │ │98年10月│42,150元 │2,108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出) │ │ │ │ ├────┼──────┼─────┼─────┼─────┤ │ │ │ │98年10月│209,100元 │10,455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 │ │ │ │ ├────┼──────┼─────┼─────┼─────┤ │ │ │ │98年10月│284,000元 │14,200元 │HU00000000│14,200元 │ │ │ │ ├────┼──────┼─────┼─────┼─────┤ │ │ │ │98年10月│125,500元 │6,275元 │HU00000000│6,275元 │ │ │ │ ├────┼──────┼─────┼─────┼─────┤ │ │ │ │98年10月│97,900元 │4,895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出) │ │ │ │ ├────┼──────┼─────┼─────┼─────┤ │ │ │ │98年10月│216,000元 │10,800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出) │ │ │ │ ├────┼──────┼─────┼─────┼─────┤ │ │ │ │98年10月│197,600元 │9,880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出) │ │ │ │ ├────┼──────┼─────┼─────┼─────┤ │ │ │ │98年10月│88,800元 │4,440元 │HU00000000│0元(開立後│ │ │ │ │ │ │ │ │辦理退出) │ │ ├──┼────┼────┼──────┼─────┼─────┼─────┼─────┤ │6 │駿勝興業│99年2月 │230,550元 │11,528元 │KU0000000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99年2月 │276,500元 │13,825元 │KU00000000│ │ │ └──┴────┴────┴──────┴─────┴─────┴─────┴─────┘ 附表三: ┌─┬────┬───┬──┬──────┬─────┐ │編│營業人 │ 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年月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1 │願景于有│97年11│ 4 │ 2,065,740│ 103,287│ │ │限公司 │月至12│ │ │ │ │ │ │月 │ │ │ │ ├─┼────┼───┼──┼──────┼─────┤ │2 │偉達興企│97年11│ 5 │ 2,547,980│ 127,399│ │ │業有限公│月至12│ │ │ │ │ │司 │月 │ │ │ │ ├─┼────┼───┼──┼──────┼─────┤ │3 │榮海興業│97年9 │ 12 │ 0000000 │ 458385 │ │ │有限公司│月至12│ │ │ │ │ │ │月 │ │ │ │ │ │ ├───┼──┼──────┼─────┤ │ │ │98年1 │ 44 │ 16,232,711│ 811,636│ │ │ │月至12│ │ │ │ │ │ │月 │ │ │ │ │ │ ├───┼──┼──────┼─────┤ │ │ │99年1 │ 4 │ 1,168,571│ 58,430│ │ │ │月至4 │ │ │ │ │ │ │月 │ │ │ │ ├─┼────┼───┼──┼──────┼─────┤ │4 │保成資訊│97年12│ 5 │ 2,221,820│ 111,091│ │ │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 │ ├─┴────┼───┼──┼──────┼─────┤ │ 合計 │ │ 74 │ 33,404,515│ 1,670,228│ │ │ │ │ │ │ └──────┴───┴──┴──────┴─────┘ 附表四: ┌─┬────┬───┬──┬──────┬─────┐ │編│營業人 │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年月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1 │歐斯亞國│97年11│ 10 │ 6,197,510│ 309,876│ │ │際有限公│月至12│ │ │ │ │ │司 │月 │ │ │ │ │ │ ├───┼──┼──────┼─────┤ │ │ │98年2 │ 49 │ 14,501,487│ 725,073│ │ │ │月至12│ │ │ │ │ │ │月 │ │ │ │ │ │ ├───┼──┼──────┼─────┤ │ │ │99年3 │ │ -232,749│ -11,637│ │ │ │月 │ │(註:進貨退 │ │ │ │ │ │ │回或折讓) │ │ ├─┼────┼───┼──┼──────┼─────┤ │2 │榮海興業│99年3 │ 2 │ 1,015,600│ 50,780│ │ │有限公司│月 │ │ │ │ │ │ │ │ │ │ │ ├─┴────┼───┼──┼──────┼─────┤ │ 合計 │ │ 61 │ 21,481,848│ 1,074,092│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