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新寶
被 告 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清發
被 告 陳清發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
律師
王瑞甫律師
被 告 聯邦服裝廠代表人陳清發
被 告 冠遠服裝廠代表人陳金英
被 告 秀才服裝號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
被 告 大豐被服廠代表人李宗泰
被 告 李裕乾
前列秀才服裝號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李裕乾共同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周宜靜
被 告 丁秀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
為之105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本院
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聯邦服裝廠代表人陳清
發之
年籍資料「女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男79歲(民國0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秀才服裝號有限
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該正為(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人別欄內關於被告聯邦服
裝廠代表人陳清發之年籍資料「女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
男7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誤載,又李方素芬(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民
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
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
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