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新寶 被   告 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清發 被   告 陳清發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王瑞甫律師 被   告 聯邦服裝廠代表人陳清發 被   告 冠遠服裝廠代表人陳金英 被   告 秀才服裝號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 被   告 大豐被服廠代表人李宗泰 被   告 李裕乾 前列秀才服裝號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李裕乾共同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周宜靜 被   告 丁秀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 為之105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本院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聯邦服裝廠代表人陳清 發之年籍資料「女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男79歲(民國0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秀才服裝號有限 公司代表人李方素芬(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該正為(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理 由 一、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人別欄內關於被告聯邦服 裝廠代表人陳清發之年籍資料「女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 男7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誤載,又李方素芬(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民 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 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