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嬿慈
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3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嬿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
主刑及
從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褫奪公權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陳嬿慈自民國103 年3 月1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
用及管理要點」所聘用之行政助理,負責辦理臺中市政府建
設局第三工務大隊(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下稱
第三工務大隊)之工程案件推算業務(含隊內零用金管理)
、庶務用品洽購、加班、差勤費用請領作業,及其他上級交
辦事項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第三工務大隊就廠商請領(新
臺幣)1 萬元以下小額貨款之流程,係由廠商先行提出付款
單據,經陳嬿慈將各未達1 萬元之款項合併彙整累計超過1
萬元後,檢據各廠商之付款單據,向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會計
室統一請領款項,經會計室完成核銷程序後,由出納單位開
立公庫支票,再交由陳嬿慈持往臺灣銀行中都分行兌領現金
,陳嬿慈領得款項後,即納入零用金保管、
持有,復以零用
金支付予廠商貨款。
詎陳嬿慈明知其以廠商之付款單據向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撥之款項,僅供支付廠商貨款之用,
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領
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應付款項後,將其中所持有各如附
表一所示之金額,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
嗣於103 年10月23日,在尚未經有
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
覺上開
犯行前,向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
自首而接受
裁判。
二、案經陳嬿慈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陳嬿慈(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卷內
證據能力部分,
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均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卷
第37頁反面),又查: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
證人石孟衢、林哲民、盧盈潔、李芋青、黃玉婷等於
廉政署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依
首揭法條
規定,原則上亦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
當
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至
言
詞辯論終結前,就前開證人等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
。再前開證人等之證述,未經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有何非出
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是本件認為容許其等證述之證據能力,
亦無不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前開證
人等上開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案後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供述證據,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
準備程序本院
訊問時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
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等亦未聲明異議,又無不適當情形,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
迭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石孟衢、林哲民、盧盈潔、李芋青、黃
玉婷等於廉政署調查中證述之情節,均若合符節;並有如附
表三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
二、按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10
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係著重於其服
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學理上稱為「
身分公務員」。此類公
務員之任用方式,
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
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
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又所謂「法定職務權限」,
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機
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以及機關內發布
之行政規章等所定之職務,皆屬之。凡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
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
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包括在內。又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
前段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
員,係著重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所謂身分公務員,
其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及其他法令所賦與雖與公
權力無關,但仍屬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皆負
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所為自均屬公務員職務上之行
為;此與同條項第1 款後段規定因法令授權,或第2 款
所稱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於公共事
務之
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原均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僅
於執行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時,始得認係公務員執行
職務上行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77 、
677 號判決意旨足資
參照)。查被告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依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於
103 年3 月10日,經公開徵才僱用之約聘僱人員,擔任該局
第三工務大隊之行政助理,負責第三工務大隊之工程案件推
算業務(含隊內零用金管理)、庶務用品洽購、加班、差勤
費用請領作業,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等職務,此有臺中政府
建設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5 年6 月
8 日中市建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在卷為憑(見廉政署
卷一第80至82頁、本院卷第20至24頁),是本件被告
核屬依
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
分公務員無疑。至辯護人
猶執以與清潔工、保全人員相類比
,認被告並非身分公務員乙節,然此等機關內部單純提供機
械性、肉體性勞務之人員,如清潔工、保全員、水電維修技
工等,因僅從事間接性、附屬性之輔助行為,而不具有對外
直接履行公共行政任務之功能,故縱依法令服務於上開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仍非本條款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非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之工作
性質與內容,顯然與此等機關內部單純提供機械性、肉體性
勞務之人員迥異,辯護人所辯要無可採。
三、次按,公務機關應核發予員工之款項,於發放之前,因尚未
移入員工之實力支配下,非屬員工個人之所有,自仍為公有
財物;又行為人苟係意圖不法之所有,對於原非自己實力支
配下之物,以
詐術不法取得,係屬
詐欺取財;苟係對於原為
自己持有,在自己實力支配下之物,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
予以侵吞入己,則屬侵占罪之範疇(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
第8 號判決意旨)。查本件被告平日即負責第三工務大隊零
用金之管理,而關於廠商1 萬元以下小額貨款請領之流程,
係由廠商先行提出付款單據,被告再將各未達1 萬元之款項
合併彙整累計超過1 萬元後,檢據各廠商之付款單據,向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會計室統一請領款項,經會計室完成核銷程
序後,由出納單位開立公庫支票,再交由被告持往臺灣銀行
中都分行兌領現金,被告領得款項後,即納入零用金保管、
持有,待廠商實際取款時,以零用金支付予廠商
等情,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
無訛(見本院卷第33頁),故而,在
各廠商尚未實際取得應收貨款前,仍屬由被告所保管、持有
之第三工務大隊零用金,被告擅自挪用以支付其日常開銷,
主觀上自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有變更持有為所有
之行為甚明。
四、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
參、論罪
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所犯上開各罪,均犯意各別,應予
分論併罰。
二、按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
物或
不正利益在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各次所侵占之金額,僅為數
千元,犯罪情節輕微,所得未逾5 萬元,與前揭法律規定均
核無不合,是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予以減輕其刑
。
三、又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
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查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均係被告於103 年10月23日在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向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
員主動供出,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自合於上開自
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並依同法
第71條第2 項之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負有誠實清廉之義務,竟利用職務
之便,侵占公有財物,手段顯不足取;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
有任何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稽,素行
堪認
良好,
犯罪所得非鉅,復已完全繳回不法所得,
犯後均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並深表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及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
,並依刑法第51條第8 項規定,僅就其中最長
期間執行之,
併予敘明。末按,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犯後主動供承其全部犯行,態度良好,足認其良心未泯
,且本案犯罪情節輕微,所得非鉅,並已返還全部所得財物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 年,並
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又被告犯罪後,已將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歸還,並給付予各該
廠商,均有卷附各廠商簽收證明及匯款憑據
可佐,爰毋庸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諭知
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
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8 條第1 項、第12條第1 項、第17條、
第19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
台幣1 億元以下
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
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 款至第4 款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犯 罪 方 法 │ 主 文 │
│號│ │ │
│ │ │ │
├─┼─────────────────────┼───────┤
│一│持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各廠商用以請領各該款│陳嬿慈犯侵占公│
│︵│項之核銷憑證,向會計室請款,再向出納單位請│有財物罪,處有│
│起│領票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1 萬7755元之公庫│期徒刑壹年玖月│
│訴│支票,繼於103 年4 月8 日,持上開公庫支票至│,褫奪公權貳年│
│書│臺灣銀行中都分行兌領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 │
│附│7755元之公有財物後,將其中之6300元以變易持│ │
│表│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 │
│編│ │ │
│號│ │ │
│1 │ │ │
│︶│ │ │
│ │ │ │
│ │ │ │
├─┼─────────────────────┼───────┤
│二│持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各廠商用以請領各該款│陳嬿慈犯侵占公│
│︵│項之核銷憑證,向會計室請款,再向出納單位請│有財物罪,處有│
│起│領票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1 萬6323元之公庫│期徒刑壹年玖月│
│訴│支票,繼於103 年5 月13日,持上開公庫支票至│,褫奪公權貳年│
│書│臺灣銀行中都分行兌領現金1 萬6323元之公有財│。 │
│附│物後,將其中之640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
│表│予以侵占入己。 │ │
│編│ │ │
│號│ │ │
│2 │ │ │
│︶│ │ │
├─┼─────────────────────┼───────┤
│三│持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各廠商及石孟衢,用以│陳嬿慈犯侵占公│
│︵│請領各該款項之核銷憑證,向會計室請款,再向│有財物罪,處有│
│起│出納單位請領票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2 萬 │期徒刑壹年拾月│
│訴│0750元之公庫支票,繼於103 年8 月7 日,持上│,褫奪公權貳年│
│書│開公庫支票至臺灣銀行中都分行兌領現金2 萬 │。 │
│附│0750元之公有財物後,將其中之8000元以變易持│ │
│表│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 │
│編│ │ │
│號│ │ │
│5 │ │ │
│︶│ │ │
│ │ │ │
├─┼─────────────────────┼───────┤
│四│持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各廠商用以請領各該款│陳嬿慈犯侵占公│
│︵│項之核銷憑證,向會計室請款,再向出納單位請│有財物罪,處有│
│起│領票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1 萬3353元之公庫│期徒刑壹年拾月│
│訴│支票,繼於103 年8 月13日,持上開公庫支票至│,褫奪公權貳年│
│書│臺灣銀行中都分行兌領現金1 萬3353元之公有財│。 │
│附│物後,將其中之952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
│表│予以侵占入己。 │ │
│編│ │ │
│號│ │ │
│3 │ │ │
│︶│ │ │
├─┼─────────────────────┼───────┤
│五│持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各廠商用以請領各該款│陳嬿慈犯侵占公│
│︵│項之核銷憑證,向會計室請款,再向出納單位請│有財物罪,處有│
│起│領票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1 萬2267元之公庫│期徒刑壹年玖月│
│訴│支票,繼於103 年8 月29日,持上開公庫支票至│,褫奪公權貳年│
│書│臺灣銀行中都分行兌領現金1 萬2267元之公有財│。 │
│附│物後,將其中之6667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
│表│予以侵占入己。 │ │
│編│ │ │
│號│ │ │
│4 │ │ │
│︶│ │ │
└─┴─────────────────────┴───────┘
附表二:
┌─┬─────┬─────────┬────┬────┬────┐
│編│廠商/外聘│ 請 領 品 項 │請領金額│合計金額│備 註│
│號│委員名稱 │ │(新臺幣)│(新臺幣)│ │
├─┼─────┼─────────┼────┼────┼────┤
│一│常亨資訊股│辦公室網路施工材料│6300元 │1 萬7755│第三工務│
│ │份有限公司│費用 │ │元 │大隊零用│
│ ├─────┼─────────┼────┤ │金清單(│
│ │永順興行 │辦公室清潔用品費用│3455元 │ │法務部廉│
│ ├─────┼─────────┼────┤ │政署103 │
│ │國泰世紀產│103 年2 月22日至10│8000元 │ │年度廉查│
│ │物保險股份│4 年2 月22日之公共│ │ │中字第86│
│ │有限公司 │意外責任保險費 │ │ │號證據資│
│ │ │ │ │ │料卷二【│
│ │ │ │ │ │下稱廉政│
│ │ │ │ │ │署證據資│
│ │ │ │ │ │料卷二】│
│ │ │ │ │ │第136 頁│
│ │ │ │ │ │) │
├─┼─────┼─────────┼────┼────┼────┤
│二│日月光文具│辦公室文具用品 │1892元 │1 萬6323│第三工務│
│ │行 │ │ │元 │大隊零用│
│ ├─────┼─────────┼────┤ │金清單(│
│ │高仙營造有│公園綠地禁菸標示模│7000元 │ │廉政署證│
│ │限公司 │板 │ │ │據資料卷│
│ ├─────┼─────────┼────┤ │二第140 │
│ │巨金五金有│辦公室電話機用品 │75元 │ │頁) │
│ │限公司 │ │ │ │ │
│ ├─────┼─────────┼────┤ │ │
│ │臺灣寶雅股│清潔用品 │356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沙鹿分公司│ │ │ │ │
│ ├─────┼─────────┼────┤ │ │
│ │總安汽車有│公務車定期檢驗費用│600元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鉦霖資訊有│辦公室電腦設備用品│6400元 │ │ │
│ │限公司 │ │ │ │ │
├─┼─────┼─────────┼────┼────┼────┤
│三│簡俊明 │103 年度臺中市清水│8000元 │2 萬0750│第三工務│
│ │ │、沙鹿、梧棲、外埔│ │元 │大隊零用│
│ │ │、大甲、大安公園設│ │ │金清單(│
│ │ │施改善工程等4 案外│ │ │廉政署證│
│ │ │聘督導委員出席費用│ │ │據資料卷│
│ │ │(石孟衢代墊) │ │ │二第144 │
│ ├─────┼─────────┼────┤ │頁) │
│ │無記載 │公務用沖泡壺 │250元 │ │ │
│ ├─────┼─────────┼────┤ │ │
│ │金馬五金百│正式人員會勘使用雨│4800元 │ │ │
│ │貨 │具用品 │ │ │ │
│ ├─────┼─────────┼────┤ │ │
│ │國勛行 │公務用機臺(割草機│7700元 │ │ │
│ │ │)維修費用 │ │ │ │
├─┼─────┼─────────┼────┼────┼────┤
│四│無記載 ○○○區○○路○○巷橋│3833元 │1 萬3353│第三工務│
│ │ │梁改建申請領回(退│ │元 │大隊零用│
│ │ │還)空氣污染防制費│ │ │金清單(│
│ ├─────┼─────────┼────┤ │廉政署證│
│ │高比麗營造│102 年度臺中市大甲│9520元 │ │據資料卷│
│ │有限公司 │、外埔、大安、清水│ │ │二第148 │
│ │ │、沙鹿、梧棲區災害│ │ │頁) │
│ │ │緊急搶險、搶修工程│ │ │ │
│ │ │(第五區)空氣污染│ │ │ │
│ │ │防制費 │ │ │ │
├─┼─────┼─────────┼────┼────┼────┤
│五│豪大土木包│102 年度臺中市梧棲│5600元 │1 萬2267│第三工務│
│ │○○ ○區○○路○ 段○○○ 巷│ │元 │大隊零用│
│ │ │公共設施改善工程空│ │ │金清單(│
│ │ │氣汙染防制費 │ │ │廉政署證│
│ ├─────┼─────────┼────┤ │據資料卷│
│ │世勱營造有│清水大排旁及鄰近區│6667元 │ │二第152 │
│ │限公司 │域公共設施改善工程│ │ │頁) │
│ │ │空氣污染防制費 │ │ │ │
└─┴─────┴─────────┴────┴────┴────┘
附表三:證據資料明細
┌─┬───────┬──────────────────────┐
│編│證明之犯罪事實│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
│號│ │ │
├─┼───────┼──────────────────────┤
│一│附表一編號一之│(1)證人林哲民104年4月16日廉政署詢問(法務 │
│ │犯罪事實 │ 部廉政署103年度廉查中字第86號證據資料卷│
│ │ │ 一【下稱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57至58頁 │
│ │ │ 反面)之證述。 │
│ │ │(2)被告陳嬿慈之103 年清水祥和診所就診及醫 │
│ │ │ 療費用紀錄(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11頁) │
│ │ │ 。 │
│ │ │(3)被告陳嬿慈之中華電信繳費證明(廉政署證 │
│ │ │ 據資料卷一第12頁)。 │
│ │ │(4)被告陳嬿慈之奇摩拍賣網頁下標資料(廉政 │
│ │ │ 署證據資料卷一第13至14頁)。 │
│ │ │(5)常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廉政署證據 │
│ │ │ 資料卷一第60頁)。 │
│ │ │(6)常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臺中市政 │
│ │ │ 府建設局粘貼憑證(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 │
│ │ │ 61頁、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81至82頁)。 │
│ │ │(7)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廉 │
│ │ │ 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80至82頁)。 │
│ │ │(8)第三工務大隊零用金清單(廉政署證據資料 │
│ │ │ 卷二第80頁)。 │
│ │ │(9)常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外頁及交 │
│ │ │ 易明細(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83至84頁、 │
│ │ │ 第87頁)。 │
│ │ │(10)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 年8 月21日中市建會│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
傳票、付款憑 │
│ │ │ 單、公庫支票開立兌現日期文件(廉政署證 │
│ │ │ 據資料卷二第134 至155 頁)。 │
│ │ │(11)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 年9 月2 日中市建會│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公庫支票領取│
│ │ │ 簽收證明文件(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156 │
│ │ │ 至161 頁)。 │
│ │ │(12)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5 年6 月8 日中市建秘│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臺中市政府及│
│ │ │ 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
│ │ │ 本院卷第20至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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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表一編號二之│(1)證人黃玉婷105年4月29日廉政署詢問(105年│
│ │犯罪事實 │ 度偵字第3590號卷第15至16頁)之證述。 │
│ │ │(2)被告陳嬿慈之103 年清水祥和診所就診及醫 │
│ │ │ 療費用紀錄(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11頁) │
│ │ │ 。 │
│ │ │(3)被告陳嬿慈之中華電信繳費證明(廉政署證 │
│ │ │ 據資料卷一第12頁)。 │
│ │ │(4)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廉 │
│ │ │ 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80至82頁)。 │
│ │ │(5)第三工務大隊零用金清單(廉政署證據資料 │
│ │ │ 卷二第88頁)。 │
│ │ │(6)鉦霖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臺中市政府建 │
│ │ │ 設局粘貼憑證(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89至 │
│ │ │ 90頁)。 │
│ │ │(7)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年8月21日中市建會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傳票、付款憑單 │
│ │ │ 、公庫支票開立兌現日期文件(廉政署證據 │
│ │ │ 資料卷二第134至155頁)。 │
│ │ │(8)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年9月2日中市建會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公庫支票領取簽收 │
│ │ │ 證明文件(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156至161 │
│ │ │ 頁)。 │
│ │ │(9)鉦霖資訊有限公司收款憑單(105年度偵字第│
│ │ │ 3590號卷第20頁)。 │
│ │ │(10)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5年6月8日中市建秘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臺中市政府及所│
│ │ │ 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本│
│ │ │ 院卷第20至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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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表一編號三之│(1)證人石孟衢104年4月9日廉政署詢問(廉政署│
│ │犯罪事實 │ 證據資料卷一第41至43頁)之證述。 │
│ │ │(2)被告陳嬿慈之103 年清水祥和診所就診及醫 │
│ │ │ 療費用紀錄(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11頁) │
│ │ │ 。 │
│ │ │(3)被告陳嬿慈之中華電信繳費證明(廉政署證 │
│ │ │ 據資料卷一第12頁)。 │
│ │ │(4)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廉 │
│ │ │ 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80至82頁)。 │
│ │ │(5)第三工務大隊零用金清單(廉政署證據資料 │
│ │ │ 卷二第91頁)。 │
│ │ │(6)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粘貼憑證(廉政署證據資 │
│ │ │ 料卷二第93頁)。 │
│ │ │(7)103 年度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第三工務大隊公 │
│ │ │ 共工程外聘督導資料(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一 │
│ │ │ 第47至56頁、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94至110│
│ │ │ 頁)。 │
│ │ │(8)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年8月21日中市建會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傳票、付款憑單 │
│ │ │ 、公庫支票開立兌現日期文件(廉政署證據 │
│ │ │ 資料卷二第134至155頁)。 │
│ │ │(9)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年9月2日中市建會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公庫支票領取簽收 │
│ │ │ 證明文件(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156至161 │
│ │ │ 頁)。 │
│ │ │(10)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5年6月8日中市建秘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臺中市政府及所│
│ │ │ 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本│
│ │ │ 院卷第20至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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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表一編號四之│(1)證人李芋青104年6月17日廉政署詢問(廉政 │
│ │犯罪事實 │ 署證據資料卷一第70至72頁)之證述。 │
│ │ │(2)被告陳嬿慈之中華電信繳費證明(廉政署證 │
│ │ │ 據資料卷一第12頁)。 │
│ │ │(3)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採購契約書(廉政署證據 │
│ │ │ 資料卷一第75至76頁)。 │
│ │ │(4)臺中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廉 │
│ │ │ 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77頁)。 │
│ │ │(5)臺中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單(廉 │
│ │ │ 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78頁)。 │
│ │ │(6)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零用金簽收表(廉政署 │
│ │ │ 證據資料卷一第79頁)。 │
│ │ │(7)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廉 │
│ │ │ 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80至82頁)。 │
│ │ │(8)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2 年4 月16日決標公告 │
│ │ │ (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111 至116 頁)。 │
│ │ │(9)第三工務大隊零用金清單(廉政署證據資料 │
│ │ │ 卷二第121 頁)。 │
│ │ │(10)臺中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單、臺│
│ │ │ 中市政府建設局粘貼憑證(廉政署證據資料│
│ │ │ 卷二第122 頁)。 │
│ │ │(11)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 年8 月21日中市建會│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傳票、付款憑│
│ │ │ 單、公庫支票開立兌現日期文件(廉政署證│
│ │ │ 據資料卷二第134 至155 頁)。 │
│ │ │(12)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 年9 月2 日中市建會│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公庫支票領取│
│ │ │ 簽收證明文件(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156 │
│ │ │ 至161 頁)。 │
│ │ │(13)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5 年6 月8 日中市建秘│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臺中市政府及│
│ │ │ 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
│ │ │ 本院卷第20至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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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表一編號五之│(1)證人盧盈潔104年6月17日廉政署詢問(廉政 │
│ │犯罪事實 │ 署證據資料卷一第64至66頁)之證述。 │
│ │ │(2)被告陳嬿慈之103 年清水祥和診所就診及醫 │
│ │ │ 療費用紀錄(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11頁) │
│ │ │ 。 │
│ │ │(3)證人盧盈潔手寫便條紙(廉政署證據資料卷 │
│ │ │ 一第68頁)。 │
│ │ │(4)世勱營造有限公司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外頁及交易 │
│ │ │ 明細(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69頁)。 │
│ │ │(5)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廉 │
│ │ │ 政署證據資料卷一第80至82頁)。 │
│ │ │(6)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3 年5 月21日決標公告 │
│ │ │ (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124 至128 頁)。 │
│ │ │(7)第三工務大隊零用金清單(廉政署證據資料 │
│ │ │ 卷二第129 頁)。 │
│ │ │(8)臺中市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繳款單、臺 │
│ │ │ 中市政府建設局粘貼憑證(廉政署證據資料 │
│ │ │ 卷二第130 至131 頁)。 │
│ │ │(9)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 年8 月21日中市建會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傳票、付款憑 │
│ │ │ 單、公庫支票開立兌現日期文件(廉政署證 │
│ │ │ 據資料卷二第134 至155 頁)。 │
│ │ │(10)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4 年9 月2 日中市建會│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公庫支票領取│
│ │ │ 簽收證明文件(廉政署證據資料卷二第156 │
│ │ │ 至161 頁)。 │
│ │ │(11)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05 年6 月8 日中市建秘│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臺中市政府及│
│ │ │ 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
│ │ │ 本院卷第20至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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