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是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林秉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8317、24062、26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是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輸入禁藥罪,科
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又犯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元,又犯轉讓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伍拾萬元。
林秉晟犯輸入禁藥罪,處
有期徒刑玖月;又犯製造偽藥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
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拾叁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犯轉讓
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拾叁萬
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秉晟(英文名BRUCE)係址設桃園市○○區○○○街○○○號
1樓康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是公司)之代表人,其明知
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
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
生
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偽藥,亦明知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
之毒害藥品,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均屬禁藥,無論
係偽藥或禁藥,均不得輸入、製造、販賣、轉讓,
詎其因執
行康是公司之業務,竟仍為下列之行為:
㈠、林秉晟基於輸入禁藥之
接續犯意,於民國102年3、4月間,
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馬來西亞吉隆坡
的呂先生(英文名Michael Lu,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購買
含有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成
分重約6公斤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黃色不明膠囊及附表一
編號2所示之粉末,又於103年中旬某日,以相同價格,向呂
先生購買10公斤之相同膠囊後,即未經核准經由國際快遞空
運,擅自輸入該些藥品(屬禁藥),再於103年中旬某日,
以10幾萬元之價格,向呂先生購買含有「3-Trifluoromethy
l-N-propylamphetamine」禁藥成分如附表一編號20及編號2
1所示之粉末後,即未經核准經由國際快遞空運,擅自輸入
該些禁藥。
㈡、林秉晟基於擅自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
意:
⒈林秉晟輸入前開含有「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成分之禁藥後,即未經核准,自103年10月初某日起至1
04年3月18日止,在康是公司內,將屬於藥事法第6條第3款
所定之「(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35.
48)」、「Tad 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壯陽西
藥品,以不詳方法,摻入其所生產之壯陽保健食品內,再委
由不知情之佑善生技有限公司(下稱佑善公司)填充為膠囊
,取名「仕康多元保健配方膠囊」(下稱「仕康膠囊」)及
「活力旺膠囊」,而擅自製造偽藥。並①於103年10月7日、
104年1月1日、104年3月3日,以每顆35元之價格,分別販賣
3170顆、3073顆、1萬顆「仕康膠囊」予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1樓經營「小君情趣屋」之李泰華,②於104年1
月24日、104年3月18日,在王金良位於臺中市○○區○○○
街○○○號4樓之2住處,以每顆24元之價格,分別販賣1萬顆、
1萬顆「活力旺膠囊」予王金良。
⒉林秉晟輸入前開含有「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
amine成分」之禁藥後,即未經核准,自103年11月18日起至
104年3月中旬某日止,在康是公司內,將業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公告為禁藥之(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
ine),以不詳方法,摻入其所生產之減肥保健食品內,再
委由不知情之佑善公司填充為膠囊3萬顆,取名「粉紅孅萃
膠囊」,而擅自製造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定之藥品。並①
於103年12月18日(
起訴書誤載為103年11月間某日),以每
顆3.5元之價格,販賣2萬顆予傅國豪(傅國豪實係代鄭登峰
出面向林秉晟購買,「粉紅孅萃膠囊」亦是由傅國豪取名)
,②於104年3月中旬某日,以每顆4元之價格,販賣2110顆
予王金良。
⒊林秉晟自103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4年3月中旬某日止,在康
是公司內,將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定之「2-[(Diphenylmet
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tamide」提神西藥品,
以不詳方法,摻入其所生產含有蜆粉之提神保健食品內,再
委由不知情之佑善公司填充為膠囊,取名「蜆精膠囊」,而
擅自製造偽藥。並於104年3月中旬某日(
起訴書誤載為103
年年底某日),以每顆4元之價格,販賣2310顆予王金良。
㈢、林秉晟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之犯意,於104年3月初某日,
為推銷而無償轉讓「粉紅孅萃膠囊」40顆予李泰華試用。
㈣、
嗣於104年3月23日16時20分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之調查員,至
桃園市○○區○○○街○○○號康是公司查獲林秉晟,並扣得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中機站)
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部分: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
證人張曛蕾、卓俊男於調查員
詢問中所為之陳述,及證人鄭登峰、傅國豪於偵訊中未
具結
所為之陳述,其性質均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
傳聞
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情
形,原雖無
證據能力,然上開
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
時
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
見,
渠等已知上述供述證據
乃傳聞證據,卻均未表示無證據
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
,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而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
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證人、
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
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
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
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
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
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
能力。本案證人李泰華、王金良、傅國豪於偵查中具結所為
之證述,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提及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具
狀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參本院卷第53頁背面),自均具有
證據能力。
㈢、按
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
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
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
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
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
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
傳聞法則之規範,當
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
製作之
監聽譯文,屬於文
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
訴訟關係
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
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
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
或
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
或訴訟關係人對該
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
勘
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
期日如已踐行
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
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參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查本件對於被告林秉晟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鄭登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所為之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辯護人於本院提示調查時
均未表示爭執,並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參本院卷第53頁
背面),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
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其他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
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表示
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
訊據被告林秉晟,固坦承為康是公司之代表人,未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於上開時間向馬來西亞吉隆坡的呂先生購
買並輸入如附表一編號1、2、20、21所示之物,作為製造「
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囊」之原料,
並於康是公司製造完成「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
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後,有販賣「仕康膠囊」給
李泰華,販賣「活力旺膠囊」給王金良,販賣「粉紅孅萃膠
囊」給傅國豪及王金良,販賣「蜆精膠囊」給王金良,及轉
讓「粉紅孅萃膠囊」給李泰華,除了賣給李泰華的「仕康膠
囊」數量每次最多不會超過幾百顆外,其他販賣及轉讓之數
量、販賣之單價均沒錯
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違反藥事法之行
為,辯稱:伊向呂先生購入系爭膠囊、粉末等原料前,曾向
呂先生確認該些物品並無西藥成分,伊也曾持少量樣品,送
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進行相關檢驗,結果
並無西藥成分檢出,伊因此認定該些原料並無藥物成分,僅
係食品,又伊於製造完成「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
「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後,亦有再送請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檢驗,結果就「仕康膠囊」、「
活力旺膠囊」部分,未檢出壯陽類之相關西藥成分,就「粉
紅孅萃膠囊」部分,未檢出減肥類之相關西藥成分,就「蜆
精膠囊」部分,並未檢出312項常見之西藥成分。伊是信賴
(SGS)之相關檢驗報告結果,認定向呂先生所購賣之原料
及伊所製造之前開膠囊均未含西藥或禁藥成分,伊主觀上沒
有輸入禁藥及製造、販賣、轉讓偽藥之
故意云云。
㈡、經查:
⒈證人李泰華於偵訊中證稱:調查官在小君情趣屋查扣的「仕
康膠囊」是向林秉晟進的,沒有其他進貨來源,有幫助男性
勃起的功效,進貨價格他給我1顆35元,「粉紅孅萃膠囊」
是減肥的,是林秉晟拿給我的,說要給我試吃,他給我4排
,1排差不多10顆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74-75頁)。
證人即小君情趣屋之店員張曛蕾於調查員詢問中證稱:在小
君情趣屋扣到之進銷貨明細(編號6-18、6-19)是我製作的
,記載的內容是進銷貨明細,其中「L9」是代表「仕康膠囊
」,進銷貨日期104年1月1日、3073,表示104年1月1日進了
「仕康膠囊」3073顆,我是依老闆李泰華的指示,登載104
年1月1日進了3073顆及104年3月3日進貨1萬顆等語(參偵字
第8317號卷一第114頁)。又小君情趣屋於104年3月23日經
搜索時,扣得之進銷貨明細(編號6-18、6-19)顯示:103/
10/07「L9」3170,104/01/01「L9」3073,104/03/03「L9
」10000(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125、127頁),並扣得如
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仕康膠囊」及「粉紅孅萃膠囊」。
足見被告林秉晟確係於103年10月7日、104年1月1日、104年
3月3日,以每顆35元之價格,分別販賣3170顆、3073顆、1
萬顆「仕康膠囊」予李泰華,並於104年3月初某日,無償轉
讓40顆「粉紅孅萃膠囊」予李泰華試用,其辯稱賣給李泰華
之「仕康膠囊」每次最多不會超過幾百顆,不僅與前揭事證
不符,且與其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有將「仕康膠囊」售
予李泰華,1顆35元,目前累積銷售給李泰華的金額約20萬
元,最近一次交易是今年過年前後,賣了約100多瓶,1瓶10
顆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39頁),亦即前後至少賣了
5700餘顆(即20萬除以35元),最後一次賣了1000顆以上(
100乘以10)有異,而不足採信。
⒉證人王金良於偵訊中證稱:於104年1月24日、104年3月18日
向林秉晟訂購「活力旺膠囊」各1萬顆,林秉晟送到大墩六
街給我,我有付給他現金(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184頁)
;關於「粉紅孅萃膠囊」是林秉晟在查獲(104年3月23日)
前的一個禮拜拿了約兩千多顆給我,1顆約4塊多,關於「蜆
精膠囊」是林秉晟在查獲前的一個禮拜拿郵寄給我的,大概
也是1顆4塊多的價格等語(參偵字第26864號卷第42頁背面-
43頁)。又被告林秉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
監察譯文顯示:於104年1月24日王金良有以其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給被告林秉晟,欲向被告林秉晟購買「
活力旺膠囊」1萬顆(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176頁),且證
人王金良於104年3月23日經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二編號8至1
7所示之「活力旺膠囊」、「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
」。足見被告林秉晟確係於104年1月24日、104年3月18日,
分別販賣1萬顆、1萬顆「活力旺膠囊」予王金良,於104年3
月中旬分別販賣「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至少2110
顆、2310顆予王金良。
⒊證人傅國豪於偵訊中證稱:「粉紅孅萃膠囊」是向林秉晟買
的,有檢驗報告,1顆成本3.5元(參偵字第12034號卷一第1
03頁);在LINE對話中,我本來是向林秉晟訂了2萬5000顆
減肥膠囊,後來鄭登峰說他產品不夠,他想要賣,就讓鄭登
峰去賣…,我在中機站有說替鄭登峰買了2萬顆粉紅孅萃膠
囊,也幫他墊了貨款等語(參偵字第12034號卷二第128頁背
面、130頁背面)。證人鄭登峰於偵訊中證稱:「粉紅孅萃
膠囊」是我直接跟林秉晟買的,那時候我跟林秉晟買原料,
之後再請佑善公司打成膠囊,款項是傅國豪幫我周轉等語(
參偵字第12034號卷二第131頁背面)。又傅國豪持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林秉晟(BRUCE
)持用之行動電話於103年11月18日聯絡欲購買2萬5000顆「
粉紅孅萃膠囊」(參偵字第12034號卷二第118頁背面),及
被告林秉晟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顯
示:於103年12月18日11時24分有撥打傅國豪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表示其剛剛去佑善公司,看到「粉紅孅萃膠囊
」都包裝好了,剛好2萬多顆,其拿走60顆等意(參偵字第0
0000號卷一第63頁背面),且證人鄭登峰及其所經營之尚誼
科技有限公司於104年3月23日經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二編號
18至20所示之「粉紅孅萃膠囊」。足見傅國豪於103年11月1
8日表示欲向被告林秉晟購買「粉紅孅萃膠囊」後,被告林
秉晟即調製好配方原料交予佑善公司填充膠囊,並於103年1
2月18日填充完成售予鄭登峰至少2萬顆。
⒋經鑑定結果:①(被告林秉晟)附表一編號1至10均含壯陽
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編號11至1
4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編號15至19均
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及「Tadalafil anal
ogue(分子量435.48)」,編號20至25均含減肥禁藥「3-Tr
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ine」,編號26至29均含
提神藥品「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met
hylacetamide」,②(李泰華)附表二編號1至2均含壯陽藥
品「(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分
子量435.48)-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編號3至4均含壯陽藥品「(R,R)-Nortadalafil」,
編號5含壯陽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
,編號6至7均含減肥禁藥「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
phetamine)」,③(王金良)附表二編號8至13均含壯陽藥
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編號14至15
均含減肥禁藥「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mine
」,編號16至17均含提神藥品「2-[(Diphe nylmethyl)su
lfinyl] -N,N-dimethylacetamide」,④(鄭登峰及尚誼
科技公司)附表二編號18至20均含減肥禁藥「3-Trifluorom
ethyl-N-propylamphetamine」,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4年8
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423505680號鑑定書(參中機站卷第74-
79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5月19日FDA研字
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本院卷第142頁)等在卷
可
稽。
⒌按①用藥安全及維護國民健康乃藥物管理之核心,藥事法第
6條對於藥品之定義,立法者係採以
例示規定內加概括條款
之立法方式,於符合該條各款之一定義之原料藥及製劑,即
屬藥事法
所稱之藥品,其中第3款所謂「其他足以影響人類
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參諸59年8月17日(原名稱
藥物藥商管理法)之立法說明,該款之訂定係為加強管理當
時許多不屬於同條第1、2款所列之既非用於醫療、亦非用於
預防之藥品,特別關於美容方面等項,對於身體外觀、組織
結構及器官功能效用產生明顯且重大之改變或影響而設之規
定,縱其內容具有某種程度之不確定性或概括性,惟衡諸一
般之生活經驗即可理解其意義,且藥品之製造,應向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為
之,是應受規範之藥品製造者對此亦能預見其作為或
不作為
將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罰,並可由司法審查加以確
認,要無礙於
法安定性之要求(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3047號判決),而「藥品」既有前揭規範可資遵循,用以
保障全民健康為宗旨,
司法機關自得本於前揭法律之文義、
立法之目的為審認。②「類緣物」之分子主結構與藥品極類
似,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副產物,
該副產物藥理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符合藥事法
第6條第3款之「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立法定義,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鑒於自92
年度起,地方衛生單位抽驗宣稱壯陽、減肥產品是否摻加西
藥成分結果,陸續發現有相當多產品摻加壯陽藥物,包括犀
利士、威而剛、樂威壯之類緣物及減肥藥諾美婷之類緣物,
該類藥品類緣物可能導致患有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之消費者
,在不知情之情況下使用,而發生與心血管疾病藥物產生交
互作用致死之危險,早於93年7月7日針對藥物食品檢驗局首
度驗出之威而剛類緣物「Sildenafil Analogue」(分子量
466)即召開第C792次藥物審議委員會議,會議決議:威而
剛類緣物成分可顯著影響人體之生理功能,符合藥事法第6
條第3款之藥品定義,應以藥品列管,並重申「有關本署第C
792次藥物食品審議委員會議,僅係確認該項認定原則,並
不影響該產品自始即符合藥事法藥品定義之事實」等旨。再
於96年3月30日之打擊不法藥物專案會報96年度第1次會議,
就「類緣物」自始屬於藥事法第6條規定之藥品,非需經衛
生主管機關公告列管始具有藥品屬性,並重申第C792次藥物
審議委員會議決議要旨等情。查證人李泰華於偵訊中證稱:
我吃了「仕康膠囊」之後有幫助我勃起,我覺得有效,林秉
晟提供的減肥藥我吃了之後覺得會口乾、心跳加速、食慾降
低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74-75頁),證人王金良於
偵訊中證稱:「活力旺膠囊」是吃心血管的,左
旋精氨酸在
體內可以讓血管有足夠的一氧化氮,讓血管平滑肌平滑,我
吃了感覺身體不錯,精神很好,心血管好,男人性功能自然
就好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二第288頁背面-289頁),證
人卓俊男於調查員詢問中證稱:鄭登峰曾交付3盒「粉紅孅
萃膠囊」給其試用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89頁),之
後鄭登峰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卓俊男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時,卓俊男立即反應說:「減肥的
喔,它的副作用是怎樣,我現在吃了3天喔,覺得不太舒服
。」,鄭登峰答「會有一點微微的口渴,然後,頭有點微微
的暈眩,這樣嗎?」,卓俊男說「嗯,就頭重重,第一次吃
的時候還會心悸。」等語(參中機站卷第49頁之通訊監察譯
文),被告於調查員詢問中供稱:「蜆精膠囊」是顧肝提神
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119頁)。又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以105年8月30日FDA藥字第1059905046號函敘明
:「(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0.38)」、「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依檢附
之成分結構圖,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Tadalafil」之類緣
物,具有與「Tadalafil」相似之藥理活性,如使用於人體
,則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
生理機能之藥品」之規定,「3-Trifluoromethyl-N-prop
ylamphetamine」,依檢附之成分結構圖,該成分與安非他
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結構類似,另依據75年7月
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安非他命類藥品,與其衍生
物之鹽類及製劑,禁止使用,故如使用目的係屬醫藥、科學
用途,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2-[
(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tamide
」,依檢附之成分結構圖,為我國核准藥品成分「Modafini
l」之類緣物,具有與「Modafini」相似之藥理活性,如使
用於人體,則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
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規定(參本院卷第81頁)。足
見被告本件所製造、販賣、轉讓之「仕康膠囊」、「活力旺
膠囊」、「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經服用後,確實
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而均屬於藥事法第6條
第3款所規範之藥品。
㈢、被告林秉晟雖以前詞置辯。惟:
⒈被告林秉晟於調查員詢問中供稱:目前的產品有「仕康膠囊
」、「粉紅孅萃膠囊」、「蜆精膠囊」,「仕康膠囊」有壯
陽及助性效果,屬於男性用的產品,該產品有送SGS檢驗,
早期檢驗沒有問題,後來因法令規範的檢驗項目增加,有被
驗出有壯陽藥的類緣物,導致該產品在臺灣不能販售,所以
後來又重新調製不含壯陽藥及其類緣物的膠囊,但因功效較
差,且有些客戶要銷售到大陸或東南亞地區,會向我訂購添
加壯陽藥類緣物的「仕康膠囊」,貴站所
扣押編號2-65(即
附表一編號15)罐裝膠囊,即是有添加壯陽藥的類緣物的成
分。我有將含壯陽類緣物的「仕康膠囊」售予李泰華。「仕
康膠囊」的成分主要有左旋精氨酸、葡萄糖酸鋅、蟲草粉、
人蔘粉、其中左旋精氨酸即是壯陽藥類緣物。扣押編號2-48
(即附表一編號13至14)白色粉末就是壯陽藥類緣物。扣押
編號8-9(即附表二編號13)「活力旺膠囊」是我調配及製
造,主要成分有左旋精氨酸、葡萄糖酸鋅、人蔘粉、人蔘粉
,成分及功效與「仕康膠囊」近似,該膠囊是王金良向我訂
購的產品。前述扣押編號2-48白色粉末是跟馬來西亞的華人
買的,總共是買2次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10頁背面
-14頁)。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與李泰華最近一次交易
是今年過年前後,賣了約100多瓶,1瓶10顆,「仕康膠囊」
有改版過,部分有含壯陽藥類緣物,部分沒有,李泰華知道
這個含有壯陽藥類緣物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一第39-40
頁)。足見被告林秉晟不僅知道壯陽藥類緣物,並故意以不
詳方法,摻入其所製造之「仕康膠囊」及「活力旺膠囊」內
後,販賣給李泰華及王金良。
⒉被告於偵訊中供稱:「粉紅孅萃膠囊」中可以達到抑制食慾
減肥效果的主要成分,是向呂先生購買的原料,稱為仙人掌
的淬取物等語(參偵字第8317號卷二第282頁),又於調查
員詢問中供稱:扣押編號2-45、2-53、2-54(即附表一編號
23至25)其功效與「粉紅孅萃膠囊」雷同,都是以減重為主
要功效,只是少了奧勒岡淬取物及仙人掌淬取物等語(參偵
字第8317號卷一第12頁)。而仙人掌淬取物既是減肥效果的
主要成分,何以該些
扣押物減肥產品,卻未添加仙人掌淬取
物,足見仙人掌淬取物並非減肥效果之主要成分,被告前開
所言非真。又被告既知向呂先生購買之壯陽原料中含有壯陽
藥之類緣物,則其自可推知向呂先生另購買之減肥原料中,
亦應含有減肥藥之類緣物或禁藥,此從其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供稱:跟呂先生購買的原料或許會有那些驗出來的東西等語
(參本院卷第119頁),亦可得知。
⒊被告雖稱其未在「蜆精膠囊」中添加西藥或其類緣物,惟本
件所扣得之「蜆精膠囊」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一再鑑定結果,均含「2-[(Diphenylmethyl
)sulfinyl] -N,N-dimethylacetamide」成分(參中機站
卷第74-79頁、本院卷第142頁)。而本件「蜆精膠囊」既是
被告所製造,功能在提神,為講求效用,則其添加提神西藥
品,不僅與其前開行事方式無違,且無可推責。
⒋卷內所有之(SGS)檢測報告(參偵字第12034號卷二第87-9
3、94-96、97-103頁,偵字第8317號卷二第248-250頁,本
院卷第55-59、60-66、67-69、70-75頁),其送驗者或為得
田實業有限公司(傅國豪)或為原鄉生活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王金良)或為尚誼科技有限公司(鄭登峰),無一為康是
公司。且檢測項目中,均未包含「(R,R)-Nortadalafil」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350.38)」、「Tadalafi
l analogue(分子量435.48)」、「Tadalafil analogue(
分子量491.6)」、「3-Trifluoromethyl-N-propylampheta
mine」、「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met
hylacetamide」等項。是以該些報告自無法據為被告林秉晟
有利之認定。
⒌從而,本院認被告林秉晟辯稱不知其向呂先生所購買而輸入
之原料及其所製造之前開膠囊含有西藥或禁藥成分,其主觀
上沒有輸入禁藥及製造、販賣、轉讓偽藥之故意,僅係
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㈣、此外,本件復有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
監察書(參中機站卷第27-28頁)附卷
可佐,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扣案物
足憑。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林秉晟前開
犯行
均
堪認定。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被告林秉晟行為後,藥事法第82、83、87條均於104年12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
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
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
未遂犯
罰之。」、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
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87條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修正後藥事
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
未遂犯罰之。」、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
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第87條規定:「法人
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
下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就原無罰金刑部分增
加罰金刑,及原有罰金刑部分增加其金額,舊法對被告顯然
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之法律。
㈡、核①被告林秉晟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壯陽西藥品「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及禁藥「3-Trifluoromethyl
-N-propylamphetamine」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②被告林秉晟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含「
(R,R)-Nortadalafil」、「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
350.38)」、「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35.48)」、
「Tadalafil analogue(分子量491.6)」壯陽西藥品之「
仕康膠囊」、「活力旺膠囊」,含「3-Trifluoromethyl-N-
propylamphetamine」減肥西藥品藥之「粉紅孅萃膠囊」、
含「2-[(Diphenylmethyl)sulfinyl] -N,N-dimethylace
tamide」提神西藥品之「蜆精膠囊」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
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③被告林秉晟明知前開膠
囊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予販賣之行為,係犯修
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④被告林
秉晟明知「粉紅孅萃膠囊」係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
竟予轉讓之行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
偽藥而轉讓罪。⑤被告林秉晟為被告康是公司之代表人,被
告康是公司因被告林秉晟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應依修正前
藥事法第87條、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規定科處罰金
刑。
㈢、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查被告林秉晟係經營公司而從事業務,其先
後多次製造偽藥並販賣,均屬營業性行為,且其陸續出貨、
收取貨款,係為圖不法利益而持續製造、販賣,顯具重複實
行之特質,是被告林秉晟之多次製造、販賣偽藥之行為,既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均應評
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②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參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查被告林秉晟係基
於輸入禁藥之單一決議,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向同一位賣家
(即馬來西亞之呂先生),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2、20、21
所示之藥品後,以相同之方法(即國際快地空運),接續實
施輸入禁藥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又①被告林秉晟反覆製造販賣前開膠囊,時間長達近半年之
久,是以被告林秉晟自必分次製造分次販賣,亦即製造行為
之集合犯時間及販賣行為之集合犯時間,應為重疊,而屬同
一行為,是以被告林秉晟係以一行為觸犯製造偽藥罪及販賣
偽藥罪,屬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
處斷。②被
告所犯輸入禁藥、製造偽藥、轉讓偽藥三罪,係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記載有想像競合犯關係,為
裁判上一罪,應
從一重處斷,尚有未洽。③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佑善公司將其混合調製之偽藥配方填充為膠囊部分,屬間
接
正犯。
㈤、爰審酌被告林秉晟為生意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營利,卻為前
開輸入禁藥、製造偽藥後販賣、轉讓偽藥之犯行,且行為之
時間近半年,影響社會層面甚廣,使不知情之消費者花錢又
傷身,犯罪所得達113萬餘元,獲利不少,
犯後否認罪責,
諒無悔意,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素行尚佳,高中畢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
生活狀況(參本院卷第194頁背面),及康是公司之代表人
因執行業務而為上開犯罪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沒收部分:
⒈被告林秉晟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 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
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關於沒收部分
,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
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
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原則上沒收應適用刑法
之規定,惟藥事法第88條於106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並於
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項規定: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其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始修正
施行,是本件關於扣案供製造偽藥之器材,自應依藥事法第
8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
,其性質屬於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
限,如行為人另觸犯刑罰而扣案之物與其行為有關,依據刑
法第38條之規定得
宣告沒收者,法院自得依據刑法第38條之
規定為沒收之宣告。
⒉本件被告製造偽藥後販賣之所得合計113萬6185元【即「仕
康膠囊」部分(3170+3073+10000)35元=56萬8505元
,「活力旺膠囊」部分2000024元=48萬元,「粉紅孅萃
膠囊」部分(200003.5元=7萬元)加(21104元=8440
元)合計78440元,「蜆精膠囊」部分23104元=9240元】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在該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林秉晟所有,原料及器材
部分係供製造偽藥所用之物,製造完成之膠囊係
偽造偽藥所
生之物,此經被告林秉晟供述在卷(參本院卷第154頁),
並經本院調查屬實,故器材部分應依藥事法第88條第1項之
規定,原料及製造完成之膠囊部分,則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在被告林秉晟製造偽藥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均可作為本件證據,但均非本件
被告被扣押之物,均非能於本件併予宣告沒收。
⒌本件被告被扣得之其他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件犯罪
有關,與沒收要件不合,均非能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藥事
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修正後)第8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7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怡菁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表一】:
┌──────────────────────────┐
│扣押地點:桃園市○○區○○○街○○○號 │
├──┬─────┬───────┬───┬─────┤
│編號│品 項│含 西 藥 成 分│數 量│原扣押編號│
├──┼─────┼───────┼───┼─────┤
│ 1 │土黃色不明│Tadalafil anal│3600顆│2-28 │
│ │膠囊 │ogue(MW491.6 │ │ │
│ │ │) │ │ │
├──┼─────┼───────┼───┼─────┤
│ 2 │粉末 │Tadalafil anal│1包 │2-42-10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3 │膠囊 │Tadalafil anal│35顆 │2-42-1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4 │膠囊 │Tadalafil anal│98顆 │2-42-8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5 │膠囊 │Tadalafil anal│350顆 │2-42-13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6 │膠囊 │Tadalafil anal│700顆 │2-42-14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7 │膠囊 │Tadalafil anal│360顆 │2-42-26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8 │膠囊 │Tadalafil anal│10顆 │2-42-29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9 │攪拌桶-2 │Tadalafil anal│1個 │2-80 │
│ │(器材有粉│ogue(MW491.6 │ │ │
│ │末殘留) │) │ │ │
├──┼─────┼───────┼───┼─────┤
│ 10 │勺子 │Tadalafil anal│6個 │2-82 │
│ │(器材有粉│ogue(MW491.6 │ │ │
│ │末殘留) │) │ │ │
├──┼─────┼───────┼───┼─────┤
│ 11 │膠囊 │(R,R)-Nortad│29顆 │2-42-18 │
│ │ │alafil │ │ │
├──┼─────┼───────┼───┼─────┤
│ 12 │膠囊 │(R,R)-Nortad│24顆 │2-42-24 │
│ │ │alafil │ │ │
├──┼─────┼───────┼───┼─────┤
│ 13 │粉末 │(R,R)-Nortad│1包 │2-48-2 │
│ │ │alafil │ │ │
├──┼─────┼───────┼───┼─────┤
│ 14 │粉末 │(R,R)-Nortad│1包 │2-48-3 │
│ │ │alafil │ │ │
├──┼─────┼───────┼───┼─────┤
│ 15 │罐裝膠囊 │(R,R)-Nortad│1710顆│2-65 │
│ │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6 │土黃色不明│(R,R)-Nortad│1包 │2-88 │
│ │膠囊成品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7 │無標籤包裝│(R,R)-Nortad│70顆 │2-89-1 │
│ │膠囊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 │ │ │
├──┼─────┼───────┼───┼─────┤
│ 18 │綠色標籤包│(R,R)-Nortad│20顆 │2-89-2 │
│ │裝膠囊「仕│alafil及 │ │ │
│ │康多元保健│Tadalafil anal│ │ │
│ │配方」 │ogue(MW435.48│ │ │
│ │ │) │ │ │
├──┼─────┼───────┼───┼─────┤
│ 19 │咖啡色標籤│(R,R)-Nortad│10顆 │2-89-3 │
│ │包裝膠囊「│alafil及 │ │ │
│ │仕康多元保│Tadalafil anal│ │ │
│ │健配方」 │ogue(MW435.48│ │ │
│ │ │) │ │ │
├──┼─────┼───────┼───┼─────┤
│ 20 │粉末 │3-Trifluoromet│1包 │2-48-1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1 │粉末 │3-Trifluoromet│1包 │2-48-4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2 │膠囊 │3-Trifluoromet│40顆 │2-42-27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3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9000顆│2-45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4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1190顆│2-53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5 │不明膠囊成│3-Trifluoromet│9000顆│2-54 │
│ │品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6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9000顆│2-30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7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9000顆│2-31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8 │土黃色不明│2-[(Diphenylm│2550顆│2-33 │
│ │膠囊成品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29 │粉末 │2-[(Diphenylm│1包 │2-42-15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30 │攪拌機 │1臺(器材) │2-71 │
├──┼─────┼───────────┼─────┤
│ 31 │電子秤-1 │1臺(器材) │2-76 │
├──┼─────┼───────────┼─────┤
│ 32 │電子秤-2 │1臺(器材) │2-77 │
├──┼─────┼───────────┼─────┤
│ 33 │電子秤-3 │1臺(器材 │2-78 │
├──┼─────┼───────────┼─────┤
│ 34 │攪拌桶-1 │1臺(器材) │2-79 │
└──┴─────┴───────────┴─────┘
【附表二】: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李泰華) │
├──┬─────┬───────┬───┬─────┤
│編號│品 項│含 西 藥 成 分│數 量│原扣押編號│
├──┼─────┼───────┼───┼─────┤
│ 1 │仕康多元保│(R,R)-Nortad│220顆 │6-1 │
│ │健配方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350.3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2 │仕康多元保│(R,R)-Nortad│10顆 │6-2 │
│ │健配方 │alafil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350.3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35.48│ │ │
│ │ │)及 │ │ │
│ │ │Tadalafil anal│ │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3 │綠色標籤包│(R,R)-Nortad│10顆 │6-13-1 │
│ │裝仕康多元│alafil │ │ │
│ │保健配方 │ │ │ │
├──┼─────┼───────┼───┼─────┤
│ 4 │仕康多元保│(R,R)-Nortad│10顆 │6-14 │
│ │健配方 │alafil │ │ │
├──┼─────┼───────┼───┼─────┤
│ 5 │咖啡色標籤│Tadalafil anal│30顆 │6-13-2 │
│ │仕康多元保│ogue(MW491.6 │ │ │
│ │健配方 │) │ │ │
├──┼─────┼───────┼───┼─────┤
│ 6 │不明減肥藥│3-Trifluoromet│30顆 │6-9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7 │不明減肥藥│3-Trifluoromet│10顆 │6-10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2(王金良) │
├──┬─────┬───────┬───┬─────┤
│ 8 │活力旺 │Tadalafil anal│10顆 │8-2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9 │粉紅色膠囊│Tadalafil anal│10顆 │8-3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0 │紅色膠囊 │Tadalafil anal│10顆 │8-5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1 │粉紅色膠囊│Tadalafil anal│9800顆│8-6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2 │紅色膠囊 │Tadalafil anal│1379顆│8-8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3 │活力旺膠囊│Tadalafil anal│1770顆│8-9 │
│ │ │ogue(MW491.6 │ │ │
│ │ │) │ │ │
├──┼─────┼───────┼───┼─────┤
│ 14 │紫色膠囊 │3-Trifluoromet│10顆 │8-10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15 │紫色膠囊 │3-Trifluoromet│2100顆│8-11 │
│ │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16 │黃色膠囊 │2-[(Diphenylm│10顆 │8-4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 17 │黃色膠囊 │2-[(Diphenylm│2300顆│8-7 │
│ │ │ethyl)sulfiny│ │ │
│ │ │l] -N,N-dimet│ │ │
│ │ │hylacetamide │ │ │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15樓(鄭登峰) │
├──┬─────┬───────┬───┬─────┤
│ 18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60顆 │3-8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尚誼科技公司) │
├──┬─────┬───────┬───┬─────┤
│ 19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4590顆│4-1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 20 │粉紅孅萃膠│3-Trifluoromet│3240顆│4-2 │
│ │囊 │hyl-N-propylam│ │ │
│ │ │phetamine │ │ │
└──┴─────┴───────┴───┴─────┘
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