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易字第1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小蕙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
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510
號、第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小蕙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
被告張小蕙係同案被告張炳裕(待緝獲另結)之胞妹。張炳裕
係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
00號14樓,下稱碟王公司)之負責人,碟王公司於民國94年
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間
接在大陸地區山東省乳山市投資設立山東威海乳山東緯電通
有限公司(
嗣更名為乳山東緯電通有限公司,下稱東緯電通
公司),核准投資金額為250萬美元,張炳裕並在大陸地區成
立「欣業聯集團」(旗下有欣業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乳山東浩科技園開發有限公司等),張炳裕對外宣稱將在大
陸地區山東省乳山市打造「臺灣科技園區」(或臺灣城),建
設項目有會展中心、會議中心、天域藍灣建案、康橋藍灣建
案、廠房等,張炳裕初始亦投入資金購買部分土地、規劃園
區,以上開乳山開發案對外招募投資,見當時大陸地區經濟
成長迅速,當地政府鼓勵外資或台資投入不動產硬體建設,
而國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尚需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等為法令審查,有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
限制,而商人乘時趨利,為謀求更大利益,如其動之以利,
告以就超過核准投資額之資金將以非正常管道匯出至境外,
亦可能取信於投資者,且投資人對境外資金、資產查核不易
,張炳裕知悉上開乳山市開發計畫,實際投入資金、進度均
不如預期,依當時情況開發案已無法成就,其已另循其他投
資案牟利,卻仍以上開無法成就之乳山開發案作為遊說投資
人之投資標的,與其胞妹即被告張小蕙、其在碟王公司所聘
請之特別助理即同案被告李建龍(已於106年5月9日死亡,業
經本院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
絡,向不知情之王君南、彭玉玲、張家瑜、陳志逢等人借用
其等銀行帳戶,於國內投資人同意投資後,即以上開手法,
要求投資人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個人國內外銀行帳戶、外幣帳
戶。於95年1月23日前之某日,張炳裕即向鉅眾資產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眾公司)、大臺中互助聯誼會之
告訴
人葉信村佯稱:於大陸地區具有良好之政經人脈,可透過政
商關係於大陸地區山東省乳山市投資興建臺灣科技園區,邀
告訴人葉信村偕同鉅眾公司之賈惠安等人投資入股,可獲得
極高獲利云云,於95年5月間,並交付大陸地區官方之臺灣
科學園區工程建設領導小組通知、臺灣科學園區興建事宜部
署紀要等文件予告訴人葉信村,邀請告訴人葉信村至大陸地
區山東省參與張炳裕所舉辦之「臺灣東浩集團欣業聯科技園
區投資說明會」,佯稱其等所交付資金將用以購買臺灣科技
園區土地云云,致告訴人葉信村誤信為真,經與鉅眾公司之
賈惠安討論後,於95年1月23日至同年6月6日間,告訴人葉
信村即指示鉅眾公司會計施惠琳以林金閣、翁燕如及賈惠安
之銀行帳戶,匯款至張炳裕及其所指定之王君南銀行帳戶內
,於95年3月27日至30日,指示鉅眾公司出納宋美憓交付現
金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予由李建龍,共計交付14億9052萬
3000元(惟其中1億元,已於95年6月13日回流至告訴人葉信
村使用之翁燕如銀行帳戶內,告訴人葉信村實際遭詐欺金額
應為13億9052萬3000元)。張炳裕得款後,即指示被告張小
蕙、李建龍,部分款項直接自帳戶提領,部分款項則以附表
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間交互轉帳、分次提領(資金最終去向詳
如附表二),部分資金甚轉匯回原銀行帳戶或其所持用之銀
行帳戶,款項未全數運用於上開乳山開發案中(資金流向詳
附件圖一至圖四),張炳裕得手後,再提出不詳來源之土地
款到位證明、新都心計畫開發成本分期分項明細等資料,邀
請大陸官方人士、臺灣企業知名人士參訪,營造臺灣科學園
區確
按計畫開發、所投入資金係運用在計畫之假象,用以取
信於告訴人葉信村,嗣於97年間,告訴人葉信村察覺上開開
發案工程停滯,要求張炳裕召開股東會說明,張炳裕藉詞推
託,於97年3月19日佯以與告訴人葉信村簽訂協議書,佯稱
將按期返還出資額云云,惟張炳裕
嗣後仍未按期履行,告訴
人葉信村始悉受騙。張炳裕另於95年12月間某日起,向威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剛公司)董事長即告訴人陳立白佯
稱:已在大陸地區山東省乳山市、北京、深圳圈了很多地,
開發大陸地區房地產業務,每年獲利可高達7至8成不等,將
支付其中20%作為報酬云云,邀請陳立白至山東省乳山市考
察,致陳立白不疑有他,於95年12月22日至102年2月26日間
,以附表三之匯款、支票、現金、代付款項方式,累計交付
張炳裕9億6997萬4367元作為投資上開乳山開發案使用,其
中2億6660萬4000元匯入張炳裕之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戶後
,張炳裕即指示被告張小蕙、李建龍將款項分拆,轉匯入附
表四自己及他人使用之銀行帳戶,而未全部運用於上開乳山
開發案,張炳裕得款後,為取信於告訴人陳立白使其繼續投
資,曾一度累計償還8億1092萬3784元予陳立白,惟至102年
2月26日,仍有1億5905萬583元欠款尚未償還,張炳裕嗣後
並開立7張支票予告訴人陳立白,要求暫緩向銀行提示兌現
,於102年5月12日,告訴人陳立白因與張炳裕約定洽談處理
借款事宜而張炳裕卻未出面,
乃將支票提示卻遭退票,退票
理由竟為「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始知張炳裕係
故意要求暫緩提示,並於提示期限逾7日後,向銀行申請撤
銷付款委託,告訴人陳立白至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張小蕙
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公訴
證據:
(一)被告張小蕙於警詢、
偵查中之供述。
(二)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炳裕、李建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證。
(三)證人即告訴人陳立白、葉信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即當時碟王公司財務經理彭玉玲、賈惠安、施惠琳、宋
美憓、王君南、徐松龍、林坤銘、劉志富、顏兆鋒、林滄海
、洪嘉聰、朱光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2年6月7日經審四字第00000000000
號、94年9月6日經審二字第000000000號、97年3月27日經審
二字第09700092200號、100年7月20日經審二字第000000000
00號、102年2月22日經審二字第10200063620號函各1份。
(六)告訴人陳立白提出之匯款明細、95年12月22日至102年2月26
日匯款明細1份、匯款申請書、電匯申請表共92紙及同案被
告李建龍之簽收收據2紙。
(七)告訴人葉信村提出之匯款明細、翁燕如之彰化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林金閣之彰化銀行台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賈惠安之彰化銀行台中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各1份及匯款回條76紙
。
(八)告訴人陳立白提出之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書、乳
山市地方稅務局破產重整申請書、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通
知回條、乳山欣業聯科技園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階段
性工作報告、破產審計情況說明、乳山欣業聯科技園開發有
限公司乳山欣業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招標公告。
(九)被告張小蕙及同案被告張炳裕、李建龍之開戶資料查詢結果
各1份。
(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11月16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910
041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2015年9月21日一虎尾字第
00155號函、臺灣銀行營業部104年9月25日營存密字第10450
132441號函、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1日中業
存字第1040017137號函、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04年10月8
日中斗南字第1040000109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
104年9月25日合金朝馬字第1040002608號函、台中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8日中業作字第104年00000000號函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5年1月12日臺中營密字第1055000005
1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1月29日健行營字第1050000
1901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5年2月22日黎明營字第1050
0005831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04年12
月11日(104)元高字第1040000059號函、安泰商業銀行105
年1月15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40009567號函、第一商業
銀行虎尾分行104年12月23日一虎尾字第00223號函存款當期
交易明細表各1份【張炳裕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及交易傳單
】。
(十一)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8日中業作字第104
0023237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4年9月21日一虎
尾字第156號函、合作金庫商業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04年9
月21日合金仁存字第1040003296號函、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4年9月21日中業存字第1040017136號函、台中
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04年10月8日中斗南字第1040000108號
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日元銀字第10
40005158號函、臺灣銀行營業部104年9月25日營存密字第
10450132451號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9月17日玉山
個(存)字第1040910043號函、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04
年9月24日虎存字第1045003178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
分行104年12月23日一虎尾字第00224號函各1份【張小蕙
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及交易傳單】。
(十二)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9月30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91
0042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4年9月18日黎明營字第1
0400031151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4年9月25
日合金朝馬字第1040002609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4
年9月17日健行營字第10400034821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
行104年12月18日黎明營字第10400041541號函、玉山銀行
存匯中心104年12月23日玉山個(存)字第1041210247號
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4日中信銀
字第10422483961771號函各1份【李建龍之帳戶資料、交
易明細及交易傳單】。
(十三)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君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馥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
料各1份。
(十四)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月5日調錢參字第10535500530號函
暨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1份。
(十五)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1月4日健行營字第10450011311號
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5年1月4日黎明營字第10450009
051號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月7日玉山個(存)字
第1041231098號函、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05年1月6日
中斗南字第1050000001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長安東路分行105年1月22日北富銀長安東字第105000
0007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5年1月12日一虎尾字
第00002號函、台中商業銀行國外部105年1月5日中外匯字
第1050000004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1月12日營清字第1050001275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
分行105年1月6日一虎尾字第00001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路分行105年2月17日北富銀長安東
字第1050000011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5年2月18
日一虎尾字第00026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5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07059號函、台中商
業銀行斗南分行105年3月1日中斗南字第1050000017號函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行105年3月3日
北富銀延吉字第1050000007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
年2月23日健行營字第10500006251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
行105年2月23日健行營字第10500006621號函、玉山銀行
大墩分行105年3月3日玉山大墩字第1050203004號函、台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05年3月16日中斗南字第1050000025
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3月18日健行營字第105000
10011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3月18日健行營字第1
0500010021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5年3月11日黎明營
字第10500008101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5年3月17日
黎明營字第10500009021號函各1份【王君南、彭玉玲、健
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媚
媚、陳志逢、JOYFORD CO. LTD.、ACTINTL CONSTRUCTION
AND DESIGN LLC等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傳單
】。
三、被告之辯解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張小蕙堅決否認犯罪,辯稱:
其住在雲林縣斗南鎮經營物流業,並不認識告訴人葉信村、
陳立白,也沒有與告訴人葉信村、陳立白接觸過,本件係因
96年5月以後,證人彭玉玲要去生產,其才會與證人彭玉玲
辦理交接,幫忙其胞兄張炳裕跑銀行處理匯款事宜,且張炳
裕因往返大陸而向其借帳戶使用,其只是單純借帳戶給張炳
裕使用,及依張炳裕指示匯款,對於匯款的細節並不清楚,
且其完全沒有接觸到告訴人葉信村的款項,認為其與證人彭
玉玲的角色相同,但證人彭玉玲沒有被
起訴,只因其與同案
被告張炳裕是兄妹,就遭檢察官起訴共同詐欺,覺得很冤枉
等語。
(二)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1.依卷內資料可知,本件乳山開發案確有其事,且直至103年
始
聲請破產重整,告訴人葉信村、陳立白均有豐厚之經商投
資經驗,且均曾親至乳山考察,更有乳山當地官員作陪,並
無「乳山開發案早於95年已無法成就」之情。
起訴書犯罪事
實以同案被告張炳裕知悉依當時情況乳山市開發案已無法成
就,仍於95年1月23前某日向告訴人葉信村、於95年12月某
日向告訴人陳立白邀集投資,認係施用
詐術,檢察官就此部
分應再加以舉證證明。
2.告訴人葉信村於提告時
自承:同案被告張炳裕經常向大台中
互助會借支大筆款項後,向伊佯稱30億投資可有極高獲利,
並可成為欣業聯集團最大股東,則告訴人葉信村
所稱提供資
金之原因,與一般投資約定一定持股比例或是具體投資獲利
條件,已屬有別,是否為投資顯屬可疑。再者,告訴人葉信
村自承:後來與同案被告張炳裕簽訂協議書等語,但依該協
議書
所載,僅有支票、本票及借據,並未有何投資協議書面
。且告訴人葉信村並未說明投資之具體內容,更無法提出任
何書面資料,核與一般投資情形不相符合。而證人劉志富證
稱:據伊所知,告訴人葉信村的錢應該大部分都有到大陸去
,金額應該有2000萬元美金以上等語。足見張炳裕確有將告
訴人葉信村之金錢投入乳山開發案,要難認為本件有何詐欺
之情形,更不足以證明被告張小蕙為本件共犯。
3.告訴人陳立白於提告時自承:同案被告張炳裕以在乳山開發
房地產為由招攬資金,聲稱若能提供融資,保證可以支付20
%之利息,伊到山東考察後,於96年起開始融資借款給同案
被告張炳裕等語,則告訴人陳立白顯係主張伊與張炳裕間為
融資借款關係,且張炳裕亦曾返還部分款項,此部分應為借
款關係,起訴書認係投資關係,顯與告訴人陳立白主張之借
款關係,互有矛盾,自難認此部分有何詐欺之情形,更不足
以證明被告張小蕙為本件共犯。
4.依告訴人葉信村、陳立白之指訴,均指稱伊等係與同案被告
張炳裕接觸,全未提及被告張小蕙對伊等有何施用詐術之行
為,且起訴書所載告訴人葉信村資金進出之帳戶,均未有被
告張小蕙或其親人之帳戶。而起訴書所載告訴人葉信村給付
資金之時間為95年1月至6月間,證人彭玉玲並證稱:96年5月
以後,伊因產假才將帳戶資料交給被告張小蕙處理,在此之
前都是由張炳裕指示伊辦理款項轉移等語,可見被告張小蕙
係單純依照張炳裕之指示辦理或提供帳戶使用,且對張炳裕
與告訴人等之間係如何往來均不知悉,復對所經手款項性質
亦均不瞭解,其未因此取得任何對價,要難認與張炳裕就此
部分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另起訴書所載告訴人陳
立白給付資金之時間為95年12月至102年2月間,依證人彭玉
玲前開證述可知,告訴人陳立白開始交付本案資金後經過一
段時間,因證人彭玉玲生產無法繼續處理相關款項,被告張
小蕙才因而協助張炳裕處理相關事宜。且依卷內調得之帳戶
往來資料,被告張小蕙均在雲林縣斗南鎮辦理款項轉移,顯
見被告張小蕙係單純於事後基於與張炳裕兄妹間之情誼,而
依張炳裕之指示協助處理款項,其對所經手往來款項之原因
並不知悉,其與張炳裕間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請
求為被告張小蕙無罪之判決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
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
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
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例、76年台上字第4
986號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
(一)告訴人葉信村於102年2月5日調詢中指訴:「張炳裕為碟王公
司負責人,其曾為大臺中互助聯誼會之會員,並向大臺中互
助聯誼會之會首賈惠安等人,經常性借支數額龐大之款項。
嗣後,張炳裕於95年間向我及賈惠安誇稱,其在大陸擁有良
好之政經人脈關係,因此計畫藉此高層關係,於大陸山東省
乳山市(下稱:大陸乳山市)投資興建臺灣科技園區,預期獲
利頗豐而且有充足之償還能力,張炳裕為證明其大陸政商關
係,乃在95年5月間,先將大陸乳山市官方成立臺灣科學園
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之通知、以及官方召集會議進行臺灣科技
園區興建事宜部署紀要等證明文件…,交付予我本人審視,
經我審視後,再由我提供予賈惠安等人詳閱及考慮,之後,
張炳裕為取信於我,並邀請我親赴大陸乳山市,共同參與張
炳裕向乳山市政府簡報之臺灣東浩集團欣業聯科技園區投資
說明會…,與會
期間,張炳裕並向我佯稱,若我及賈惠安等
人可投資…30億元資金,除允諾我本人,可依投資之總額,
結算我本人及賈惠安之佔股比例,亦可因而獲得極高之獲利
報酬,此外,張炳裕也允諾讓我等人成為其在大陸地區所成
立欣業聯集團之最大股東,讓我等人能夠擁有公司決策權。
經我及賈惠安等人詳細評估後認為可行,誤信張炳裕確有意
讓我及賈惠安等人投資參與欣業聯科技園區之興建計畫,並
成為欣業聯集團持股比例最大之股東,乃應允投資30億元予
張炳裕,並應張炳裕之要求,在雙方達成投資協議後3個月
內,先行交付款項10億元予張炳裕,用於購買科技園區土地
之使用權。
復於95年6、7月間,張炳裕傳送大陸乳山市銀灘
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所核發臺灣科學園區「土地款現已全
部到位」之官方證明文件予我本人…,並隨即提出本案「新
都心計畫」之開發成本與投資收益計算明細…,向我及賈惠
安說明此臺灣科學園區興建計畫預估之獲利,此外,張炳裕
又假藉讓臺灣科學園區興建計畫順利開工之名義,邀請我及
賈惠安親赴大陸山東省乳山市參與本開發案之開工典禮,過
程中並有時任大陸地區第十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
員會副主席羅豪才(任期為西元2003年至2008年)參加與會…
,藉此營造大陸中央力挺此欣業聯科技園區興建計晝之假象
,以取信於我及賈惠安等人,致使我及賈惠安等人誤信而再
允諾張炳裕之要求,又陸續支付約8億餘元之款項予張炳裕
。但之後,本開發案因故停滯
迄今4年多,未再持續施工,
經我等向催促張炳裕召開股東會,以確立股東人數及佔股比
例,惟張炳裕均藉故拖延,我及賈惠安等人始知受騙。」等
語(他4100號卷一第3頁反面-4頁),則依告訴人葉信村之指
訴可知,當時出面邀集伊洽談參與乳山開發案者係同案被告
張炳裕,並無提及被告張小蕙有共同參與。
(二)告訴人陳立白於102年6月14日調詢中指訴:「我大約於五、
六年前認識張炳裕,認識之初張炳裕是「碟王科技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及大陸「欣業聯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當
時張炳裕以該公司在大陸山東乳山市開發房地產業務為由,
在臺灣以高額利潤招攬資金,聲稱若能取得開發該房地產資
金,每年獲利可以高達七至八成以上,若能融資給他,他每
年保證可以支付給我們20%之利息。我在高報酬的吸引下,
隨張炳裕到大陸山東乳山市考察及參觀該公司房地產開發情
形,回到臺灣後,約96年間起,開始融資借款給張炳裕資金
,第一筆借款金額是美金500萬元,之後我陸陸續續借款給
張炳裕共計新臺幣6億8346萬3084元。張炳裕則自97年8月間
起,陸續償還我借款總額約新臺幣5億3537萬7980元,迄今
尚積欠我1億4808萬5104萬元欠款,且所有借款也都未曾支
付我任何利息。我認為張炳裕根本沒有實際在大陸投資開發
房地產,否則以他所陳述的七、八成高獲利,不可能連利息
都無法支付,且所開的支票都跳票。…(張炳裕既無依約支
付任何利息予你,本金償還亦常常推遲,何以你還是願意陸
續借款與張炳裕?)張炳裕一直向我表示其資金都投資在山東
乳山、北京及深圳的不動產,資產很多但是現金流動不易,
且一再保證有足夠資金可以依約支付利息及還款,因為我已
經借給他很多資金,雖然他沒有辦法支付利息及償還所有本
金,但每次向他催討,他都還是可以返還部分借款,使我誤
以為他還是有財力,只是現金不足,所以還是有借款給他,
只是我後續借給他的款項就沒有那麼大。…(你前述張炳裕
向你借款的過程中,有何詐欺情事?)我認為張炳裕根本沒有
實際在大陸投資開發房地產,他帶我們到大陸去勘查,我只
看到有土地在動工興建房屋,他還說他有在大陸其他地區如
北京、深圳等地圈了許多地,會有許多大型別墅區等建案,
因他表示他有很多資產,在北京已投資一整棟大樓之房地產
,我們無須擔心他的
資力,並一再表示,我借款給他去投資
房地產,他可以賺得七、八成報酬,會支付其中兩成報酬給
我作為利息,但這些都是他口述,我無法證實,但事實證明
,如他真有投資前述房地產,以他所說的投資報酬應該早就
支付我利息並償還本金。…張炳裕特助姓名為李建龍,張炳
裕妹妹張小蕙也曾經幫忙管理張炳裕的帳務」等語(他4100
號卷一第39-40頁反面)。則依告訴人陳立白之指訴可知,當
時以乳山開發案具有高額利潤為由向伊招攬融資借款者係同
案被告張炳裕,並無提及被告張小蕙有出面共同參與接洽融
資借款事宜,雖告訴人陳立白指訴被告張小蕙曾幫忙同案被
告張炳裕管理帳務,然被告張小蕙係同案被告張炳裕之胞妹
,2人誼屬至親,被告張小蕙對於張炳裕處理個人事務並無
涉及不法此節,衡情應具有合理信賴,而不追問相關細節,
除非另有確切事證,足認被告張小蕙已明知張炳裕係從事不
法
犯行或進而為參與謀議或行為分擔之共同
正犯,否則,不
得徒以被告張小蕙曾幫忙張炳裕管理帳務或出借帳戶供張炳
裕使用
等情,遽為被告張小蕙不利之認定。
(三)證人彭玉玲於102年9月26日調詢中證稱:「(我擔任碟王公司
財務經理係負責統籌會計、財務業務及審閱
傳票,並定期提
交公司財務報表,此外,我在公司亦協助負責人張炳裕處理
其在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玉山銀行大墩
分行等3個名下帳戶之資金往來運作。不過,我自96年5月5
日請產假辦理交接之後,即將張炳裕及王君南名下帳戶之資
金處理業務轉交給張炳裕胞妹張小蕙接手處理,至我離職為
止,我均不再經手。…我是依照碟王公司負責人張炳裕指示
而使用前述王君南名下4個帳戶進行資金進出之運用…。我
對…匯入我所保管使用之王君南名下銀行帳戶情形大致上有
印象,而我在收到該等匯款資金後,均係依照張炳裕指示,
將絕大部分資金款項轉匯至張炳裕名下在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帳戶…,另外有
少部分款項是轉匯至其他人帳戶,或以現金提領方式支出,
至於該等款項之後續金流及實際用途為何,我並不敢過問,
要問張炳裕才清楚,…威剛公司陳立白確於95年間開始匯款
多筆資金予張炳裕,而在我於96年5月5日請產假辦理交接之
前,均係由我經手處理張炳裕一方之相關過程,而我在後續
也都是聽從張炳裕指示,再將相關收取之匯款資金轉匯至張
炳裕指定之對象帳戶,不過因為張炳裕指示之匯款筆數太多
了,而且時間久遠,因此我已記不得詳情了,此外,我也不
清楚陳立白將該等資金匯給張炳裕之用途為何,張炳裕也不
曾告訴過我後續資金流向作何所用。在我於96年5月5日請產
假辦理交接之前,我所經手處理過之威剛公司陳立白相關匯
款,如果是以新臺幣匯款的話,陳立白均是透過陳聖如出面
辦理匯款,並匯至張炳裕名下之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戶;如
果陳立白是以美金匯款的話,則是透過Valued Offer Inves
tment Ltd.匯至王君南、李建龍及我名下在中國信託銀行之
外幣帳戶。至於陳立白與張炳裕之間從96年5月5日之後之借
貸資金往來,則均換由張小蕙經手處理,相關情形要問張小
蕙才清楚。」等語(他4100號卷一第151頁反面-154頁);再
於102年9月26日偵查中證稱:「(為何張炳裕既然跟碟王公司
的錢是分開的為何張炳裕要你去處理他台灣銀行的健行分行
、黎明分行、大墩分行的帳戶?)因為他是我老闆,我去銀行
時他就會叫我順便去銀行,因為我們在銀行也有往來,他指
示我做什麼我就去做什麼,這是他個人資金我不可能去過問
用途…(你替張炳裕處理個人帳戶這些資金往來是作為何用
途?)用途我不知道,我只是依他的指示辦理。…我幫張炳裕
做個人帳戶只有做到96年的5月,之後我去生產,之後就交
給張小蕙做,…王君南、我、還有李建龍三個人的帳戶都有
借張炳裕使用,因為張炳裕有時候不在臺灣,有幾個戶頭的
話會比較好用,張炳裕叫我們開我們就開了,我們想說是他
個人投資行為就不去過問,想說他是老闆。」(他4100號卷
一第166頁-167頁);又於105年5月9日偵查中證稱:「張炳裕
跟我說他要投資大陸,沒有辦法用他自己的名義,所以就用
我、李建龍、王君南的帳戶。…也是張炳裕指示我們要匯到
哪裡去或是提現金出來。…(葉信村或是鉅眾公司有匯款至
你臺銀、中國信託的帳戶,有無此事?)我不知道是先匯到張
炳裕的戶頭還是先匯到我的戶頭,時間太久了,但我知道這
是葉信村要給張炳裕的錢,我不知道是何原因葉信村要給張
炳裕錢,應該是借錢或投資吧。…王君南的帳戶等同張炳裕
的帳戶,錢會這樣轉來轉去的原因,都是張炳裕指示,因為
信任老闆,所以老闆叫我們這樣做我們就這樣做了。(當時
你為何會想要開立中國信託香港九龍分行的帳戶?)老闆叫我
跟王君南去開的,我們有去到香港開帳戶。…(張炳裕、李
建龍、張小蕙有無透過你去跟地下匯兌的人接觸?)沒有,我
所做的工作就只有碟王公司的會計,另外就是收張炳裕或他
朋友匯進來我帳戶的錢,我再照張炳裕指示把錢轉出去。」
等語(偵續510號卷二第79-80頁反面)。可見被告張小蕙並非
一開始即幫忙同案被告張炳裕管理帳務,張炳裕原係委請證
人彭玉玲協助處理本件資金往來運作,期間因遇證人彭玉玲
懷孕生產,乃由證人彭玉玲於生產前即96年5月5日交接給被
告張小蕙接續經手處理,則張炳裕於95年間邀集告訴人葉信
村參與乳山開發案之初,及告訴人陳立白受張炳裕以乳山開
發案具有高額利潤為由招攬融資借款之最初匯款日即95年12
月12日當時,被告張小蕙既尚未幫忙張炳裕管理帳務,實難
認被告張小蕙與張炳裕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不能僅因被告張小蕙將帳戶借由張炳裕使用,或於中途受
託處理資金轉移事宜,遽論被告張小蕙為
共同正犯。
(四)
綜上所述,被告張小蕙雖有將帳戶借由同案被告張炳裕使用
,並自96年5月5日受託處理資金帳務事宜,然按家人至親
彼
此間,對於他方處理事務並無涉及不法,多具有合理信賴,
且就相關細節亦不會加以追問,除非另有確切事證,足認彼
此間業已明知他方係從事不法犯行或根本即為參與謀議或行
為分擔之共同正犯,否則,徒以借用帳戶或代為處理資金轉
移等情,尚無從推論被告張小蕙必然知悉張炳裕處理本件資
金運用之所有細節,或對張炳裕涉及不法具有
預見可能性。
審諸被告張小蕙為張炳裕之胞妹,彼此間關係甚為緊密且長
久,是被告張小蕙對張炳裕個人財務狀況,甚至是其帳戶出
借予張炳裕使用之詳細情形,基於兄妹間之信賴關係而未加
以詳細過問,亦無違常情。再參以告訴人等之證述內容,均
無法證明被告張小蕙有參與張炳裕邀集告訴人葉信村洽談乳
山開發案的過程,或有參與張炳裕以乳山開發案具有高額利
潤為由向陳立白招攬融資借款的過程,則被告張小蕙就本件
與張炳裕間,是否具有共同正犯之基於共同行為決意下之角
色分配或分工合作關係,實屬有疑。被告張小蕙所辯及辯護
人上開辯護意旨,應
堪採信。本件並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張小蕙與張炳裕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復查無其
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小蕙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
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不得遽為被告張小蕙不利之認定,
依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被告張小蕙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
明,自應就被告張小蕙為無罪之
諭知。
五、適用
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附表一、張炳裕之人頭帳戶(若未特別標示,即屬臺幣帳戶)
┌──┬──────┬──────────┬───────┐
│編號│戶名 │銀行 │帳號 │
├──┼──────┼──────────┼───────┤
│1 │張炳裕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2 │張炳裕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3 │張炳裕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4 │張炳裕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5 │張炳裕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 │
├──┼──────┼──────────┼───────┤
│6 │張炳裕 │第一銀行斗南分行 │00000000000 │
├──┼──────┼──────────┼───────┤
│7 │Chang Ping │EFG Bank,Hong Kong │000000000 │
│ │Yu(張炳裕) │ │ │
├──┼──────┼──────────┼───────┤
│8 │王君南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9 │王君南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10 │王君南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11 │王君南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12 │王君南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0 │
├──┼──────┼──────────┼───────┤
│13 │王君南 │中國信託銀行香港九龍│000000000000 │
│ │ │分行 │ │
├──┼──────┼──────────┼───────┤
│14 │彭玉玲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15 │彭玉玲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16 │彭玉玲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17 │彭玉玲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18 │彭玉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
│19 │彭玉玲 │中國信託銀行香港九龍│000000000000 │
│ │ │分行 │ │
├──┼──────┼──────────┼───────┤
│20 │李建龍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21 │李建龍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22 │李建龍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23 │李建龍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24 │李建龍 │中國信託銀行香港九龍│000000000000 │
│ │ │分行(美金) │ │
├──┼──────┼──────────┼───────┤
│25 │健盟公司(負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責人王君南) │ │ │
├──┼──────┼──────────┼───────┤
│26 │健盟公司 │台北國際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0 │
├──┼──────┼──────────┼───────┤
│27 │廖禎松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28 │廖禎松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29 │張小蕙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30 │張小蕙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31 │李建龍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0 │
├──┼──────┼──────────┼───────┤
│32 │東浩公司(負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 │
│ │責人張小蕙) │ │ │
├──┼──────┼──────────┼───────┤
│33 │張家瑜(張小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 │
│ │蕙姐) │ │ │
├──┼──────┼──────────┼───────┤
│34 │陳惠美( │台北富邦銀行長安東路│000000000000 │
│ │Z000000000) │分行 │ │
├──┼──────┼──────────┼───────┤
│35 │陳媚媚(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
│ │Z000000000) │ │ │
│ │ │ │ │
├──┼──────┼──────────┼───────┤
│36 │陳志逢(張小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斗 │00000000000 │
│ │蕙夫) │南分行) │ │
├──┼──────┼──────────┼───────┤
│37 │JOY FORD CO │台中商銀國外部(美金)│000000000000 │
│ │LTD(負責人廖│ │ │
│ │訓誼) │ │ │
├──┼──────┼──────────┼───────┤
│38 │ACT INTL │第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00000000000 │
│ │CONSTRUCTIO │分行(美金) │ │
│ │N AND DESIGN│ │ │
│ │LLC(負責人張│ │ │
│ │小蕙) │ │ │
├──┼──────┼──────────┼───────┤
│39 │君立工業(負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00000000000 │
│ │責人陳媚媚) │ │ │
└──┴──────┴──────────┴───────┘
附表二、告訴人葉信村投資張炳裕14億9052萬3000元之最終去向:
┌──┬────┬──────┬───────┬───────┬──────────┐
│編號│戶名 │銀行 │小計(按戶名) │最終去處金額 │備註 │
├──┼────┼──────┼───────┼───────┼──────────┤
│1 │現金 │現金 │381,135,000 │80,000,000 │95/3/27至95/3/30葉信│
│ │ │ │ │ │村命宋美憓交付現金予│
│ │ │ │ │ │李建龍。 │
├──┤ │ │ ├───────┼──────────┤
│2 │ │ │ │152,070,000 │95/5/16至95/6/12陸續│
│ │ │ │ │ │自王君南臺灣銀行黎明│
│ │ │ │ │ │分行帳戶領出現金。 │
├──┤ │ │ ├───────┼──────────┤
│3 │ │ │ │10,000,000 │95/5/18自李建龍自王 │
│ │ │ │ │ │君南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 │ │ │ │ │帳戶領出。 │
├──┤ │ │ ├───────┼──────────┤
│4 │ │ │ │16,350,000 │95/5/7王君南自其玉山│
│ │ │ │ │ │銀行大墩分行帳戶領10│
│ │ │ │ │ │00萬、95/5/18李建龍 │
│ │ │ │ │ │自王君南玉山銀行大墩│
│ │ │ │ │ │分行領635萬元。 │
├──┤ │ │ ├───────┼──────────┤
│5 │ │ │ │3,700,000 │自李建龍臺灣銀行黎明│
│ │ │ │ │ │分行帳戶領現金(95/6/│
│ │ │ │ │ │6領95萬元、95/6/7領9│
│ │ │ │ │ │5萬元、95/6/8領85萬 │
│ │ │ │ │ │元、95/6/9領95萬元) │
│ │ │ │ │ │。 │
├──┤ │ │ ├───────┼──────────┤
│6 │ │ │ │7,000,000 │95/5/8自王君南臺灣銀│
│ │ │ │ │ │行黎明分行帳戶領現金│
│ │ │ │ │ │。 │
├──┤ │ │ ├───────┼──────────┤
│7 │ │ │ │20,000,000 │自王君南玉山銀行大墩│
│ │ │ │ │ │分行領出(95/5/2領100│
│ │ │ │ │ │萬元、95/5/3領1000萬│
│ │ │ │ │ │元)。 │
├──┤ │ │ ├───────┼──────────┤
│8 │ │ │ │16,350,000 │自王君南玉山銀行大墩│
│ │ │ │ │ │分行領出(95/5/17領10│
│ │ │ │ │ │00萬元、95/5/18領635│
│ │ │ │ │ │萬元)。 │
├──┤ │ │ ├───────┼──────────┤
│9 │ │ │ │45,865,000 │李建龍自張炳裕臺灣銀│
│ │ │ │ │ │行健行分行領出(95/5/│
│ │ │ │ │ │2領100萬元、95/5/3領│
│ │ │ │ │ │1005萬1500元、95/5/1│
│ │ │ │ │ │8領500萬元、95/5/19 │
│ │ │ │ │ │領1985萬500元、95/5 │
│ │ │ │ │ │/23領996萬3000元。 │
├──┤ │ │ ├───────┼──────────┤
│10 │ │ │ │4,350,000 │自張炳裕臺灣銀行黎明│
│ │ │ │ │ │分行帳戶領出(95/6/2 │
│ │ │ │ │ │領85萬、95/6/5領90萬│
│ │ │ │ │ │、95/6/7領90萬、95/6│
│ │ │ │ │ │/8領80萬、95/6/9領90│
│ │ │ │ │ │萬)。 │
├──┤ │ │ ├───────┼──────────┤
│11 │ │ │ │23,100,000 │自張炳裕玉山銀行大墩│
│ │ │ │ │ │分行領出(95/6/6領50 │
│ │ │ │ │ │萬、95/6/6領2000萬、│
│ │ │ │ │ │95/6/7領80萬、95/6/8│
│ │ │ │ │ │領90萬、95/6/9領90萬│
│ │ │ │ │ │) 。 │
├──┤ │ │ ├───────┼──────────┤
│12 │ │ │ │2,350,000 │自彭玉玲臺灣銀行黎明│
│ │ │ │ │ │分行領出(95/6/7領80 │
│ │ │ │ │ │萬、95/6/8領85萬、95│
│ │ │ │ │ │/6/9領70萬)。 │
├──┼────┼──────┼───────┼───────┼──────────┤
│13 │張炳裕 │臺灣銀行健行│122,081,500 │30,431,500 │於95/1/26領143萬5500│
│ │ │分行 │ │ │元,匯出美金45萬元;│
│ │ │ │ │ │於95/1/27領320萬400 │
│ │ │ │ │ │元,匯出美金10萬元;│
│ │ │ │ │ │於95/2/6領1283萬2000│
│ │ │ │ │ │元,匯出美金40萬元。│
├──┼────┼──────┤ ├───────┼──────────┤
│14 │張炳裕 │臺灣銀行健行│ │6,650,000 │自張炳裕臺灣銀行健行│
│ │ │分行(甲存) │ │ │分行帳戶領出(95/5/2│
│ │ │ │ │ │匯150萬元、95/2/22匯│
│ │ │ │ │ │515萬元)。 │
├──┼────┼──────┤ ├───────┼──────────┤
│15 │張炳裕 │臺灣銀行黎明│ │20,000,000 │95/6/12自張炳裕臺灣 │
│ │ │分行 │ │ │銀行黎明分行轉出2000│
│ │ │ │ │ │萬。 │
├──┼────┼──────┤ ├───────┼──────────┤
│16 │張炳裕 │玉山銀行大墩│ │50,000,000 │自張炳裕臺灣銀行黎明│
│ │ │分行 │ │ │分行匯入張炳裕玉山銀│
│ │ │ │ │ │行大墩分行後,再由玉│
│ │ │ │ │ │山銀行大墩分行匯出50│
│ │ │ │ │ │00萬(95/6/6轉500萬、│
│ │ │ │ │ │95/6/6轉2000萬、95/6│
│ │ │ │ │ │/6轉500萬、95/6/12轉│
│ │ │ │ │ │2000萬。 │
├──┼────┼──────┤ ├───────┼──────────┤
│17 │張炳裕 │兌領銀行本票│ │15,000,000 │95/1/27以張炳裕臺灣 │
│ │ │ │ │ │銀行健行分行帳戶買15│
│ │ │ │ │ │00萬元銀行本票,該銀│
│ │ │ │ │ │行本票抬頭為張炳裕。│
├──┼────┼──────┼───────┼───────┼──────────┤
│18 │王君南 │臺灣銀行黎明│37,347,150 │ │該帳戶供轉匯用。 │
│ │ │分行 │ │ │ │
│ │ │ │ │ │ │
├──┼────┼──────┤ ├───────┼──────────┤
│19 │王君南 │臺灣銀行黎明│ │22,724,100 │於95/5/5領 1329萬510│
│ │ │分行(美金) │ │ │0元換美金42萬、於95/│
│ │ │ │ │ │5/8)領942萬9000元換 │
│ │ │ │ │ │美金30萬,美金於95/5│
│ │ │ │ │ │/8匯出72萬 │
├──┼────┼──────┤ ├───────┼──────────┤
│20 │王君南 │臺灣銀行健行│ │ │該帳戶供轉匯用。 │
│ │ │分行 │ │ │ │
│ │ │ │ │ │ │
├──┼────┼──────┤ ├───────┼──────────┤
│21 │王君南 │玉山銀行大墩│ │ │該帳戶供轉匯用。 │
│ │ │分行 │ │ │ │
│ │ │ │ │ │ │
├──┼────┼──────┤ ├───────┼──────────┤
│22 │王君南 │中國信託銀行│ │14,623,050 │自王君南臺灣銀行健行│
│ │ │香港九龍分行│ │ │分行帳戶於95/4/13匯 │
│ │ │(美金) │ │ │入美金45萬。 │
├──┼────┼──────┼───────┼───────┼──────────┤
│23 │彭玉玲 │臺灣銀行黎明│41,310,550 │8,000,000 │95/5/5自王君南臺灣銀│
│ │ │分行 │ │ │行黎明分行匯入。 │
├──┤ │ │ ├───────┼──────────┤
│24 │ │ │ │18,687,500 │自張炳裕臺灣銀行黎明│
│ │ │ │ │ │分行匯入彭玉玲臺灣銀│
│ │ │ │ │ │行黎明分行,95/4/27 │
│ │ │ │ │ │轉出1595萬7500元、95│
│ │ │ │ │ │/6/12轉出40萬、95/6/│
│ │ │ │ │ │26轉出23萬。 │
├──┼────┼──────┤ ├───────┼──────────┤
│25 │彭玉玲 │臺灣銀行健行│ │ │該帳戶供轉匯用。 │
│ │ │分行 │ │ │ │
│ │ │ │ │ │ │
├──┼────┼──────┤ ├───────┼──────────┤
│26 │彭玉玲 │中國信託銀行│ │ │該帳戶供轉匯用。 │
├──┼────┼──────┤ ├───────┼──────────┤
│27 │彭玉玲 │中國信託銀行│ │14,623,050 │自彭玉玲臺灣銀行健行│
│ │ │香港九龍分行│ │ │分行帳戶於95/4/13匯 │
│ │ │(美金) │ │ │入美金45萬 │
├──┼────┼──────┼───────┼───────┼──────────┤
│28 │李建龍 │臺灣銀行黎明│ 39,458,250 │ │該帳戶供轉匯用。 │
│ │ │分行 │ │ │ │
│ │ │ │ │ │ │
├──┼────┼──────┤ ├───────┼──────────┤
│29 │李建龍 │臺灣銀行黎明│ │ │該帳戶供轉匯用。 │
│ │ │分行(美金) │ │ │ │
├──┼────┼──────┤ ├───────┼──────────┤
│30 │李建龍 │臺灣銀行健行│ │5,000,000 │張炳裕臺灣銀行健行分│
│ │ │分行 │ │ │行於95/6/2匯入500萬 │
│ │ │ │ │ │元至李建龍臺灣銀行健│
│ │ │ │ │ │行分行帳戶。 │
├──┼────┼──────┤ ├───────┼──────────┤
│31 │李建龍 │中國信託銀行│ │20,508,250 │自李建龍臺灣銀行黎明│
│ │ │香港九龍分行│ │ │分行於95/5/5以1107萬│
│ │ │(美金) │ │ │9250元買美金35萬、95│
│ │ │ │ │ │/5/8以942萬9000元買 │
│ │ │ │ │ │美金30萬,95/5/8匯出│
│ │ │ │ │ │美金65萬元至李建龍中│
│ │ │ │ │ │國信託香港分行。 │
├──┤ │ │ ├───────┼──────────┤
│32 │ │ │ │13,950,000 │自李建龍臺灣銀行健行│
│ │ │ │ │ │分行帳戶於95/4/13匯 │
│ │ │ │ │ │入美金45萬。 │
├──┼────┼──────┼───────┼───────┼──────────┤
│33 │健盟公司│臺灣銀行黎明│103,983,184 │83,792,682 │自王君南臺灣銀行黎明│
│ │ │分行 │ │ │分行帳戶匯出:(95/5/│
│ │ │ │ │ │22轉帳578萬3850元、 │
│ │ │ │ │ │95/5/30轉帳80萬元、 │
│ │ │ │ │ │95/6/1轉帳4828萬元、│
│ │ │ │ │ │95/6/9轉帳728萬2832 │
│ │ │ │ │ │元、95/6/12轉帳423萬│
│ │ │ │ │ │800元、95/6/13轉帳82│
│ │ │ │ │ │7萬8000元)。 │
├──┼────┼──────┤ ├───────┼──────────┤
│34 │健盟公司│台北國際銀行│ │16,800,180 │95/2/17自張炳裕臺灣 │
│ │ │ │ │ │銀行健行分行匯入。 │
├──┼────┼──────┤ ├───────┼──────────┤
│35 │健盟公司│其他帳戶 │ │3,390,322 │自王君南臺灣銀行黎明│
│ │ │ │ │ │分行帳戶匯出(95/5/1│
│ │ │ │ │ │9轉帳30萬、95/5/22轉│
│ │ │ │ │ │帳309萬322元) 。 │
├──┼────┼──────┼───────┼───────┼──────────┤
│36 │Mak Kok │HSBC新加坡分│17,082,050 │17,082,050 │自李建龍臺灣銀行健行│
│ │Meng │行(美金) │ │ │分行帳戶匯入(95/1/2│
│ │ │ │ │ │6匯入美金30萬、95/1 │
│ │ │ │ │ │/27匯入美金25萬)。 │
├──┼────┼──────┼───────┼───────┼──────────┤
│37 │Crofton │渣打銀行香港│12,400,000 │12,400,000 │自李建龍臺灣銀行健行│
│ │Enterpri│分行(美金) │ │ │分行帳戶於95/2/6匯入│
│ │Ltd │ │ │ │美金40萬。 │
├──┼────┼──────┼───────┼───────┼──────────┤
│38 │Feriday │渣打銀行香港│14,413,500 │14,413,500 │自王君南臺灣銀行健行│
│ │Limited │分行(美金) │ │ │分行帳戶於95/2/6匯入│
│ │ │ │ │ │美金45萬。 │
├──┼────┼──────┼───────┼───────┼──────────┤
│39 │廖禎松 │臺灣銀行黎明│ │ │該帳戶供轉匯用。 │
│ │ │分行 │ │ │ │
│ │ │ │ │ │ │
├──┼────┼──────┼───────┼───────┼──────────┤
│40 │碟王公司│臺銀健行分行│25,055,642 │25,055,642 │95/6/1自廖禎松臺灣銀│
│ │ │00000000000 │ │ │行健行分行帳戶領出後│
│ │ │ │ │ │匯入碟王公司。 │
├──┼────┼──────┼───────┼───────┼──────────┤
│41 │翁燕如 │ │100,000,000 │100,000,000 │95/6/13自張炳裕臺灣 │
│ │ │ │ │ │銀行黎明分行匯1億至 │
│ │ │ │ │ │翁燕如帳戶(係葉信村 │
│ │ │ │ │ │相關帳戶)。 │
├──┼────┼──────┼───────┼───────┼──────────┤
│42 │黃于綺等│ │59,755,830 │59,755,830 │95/5/17自王君南臺灣 │
│ │17人 │ │ │ │分行帳戶匯出。 │
├──┼────┼──────┼───────┼───────┼──────────┤
│43 │江苡瑄等│ │39,887,860 │39,887,860 │自王君南臺灣銀行黎明│
│ │25人 │ │ │ │分行帳戶匯出(95/5/1│
│ │ │ │ │ │8轉3988萬7860元至江 │
│ │ │ │ │ │苡瑄等25人,其中江苡│
│ │ │ │ │ │瑄215萬、林金菊78萬8│
│ │ │ │ │ │000元、黃新達589萬50│
│ │ │ │ │ │00元、吳麗香400萬、 │
│ │ │ │ │ │胡瑞文98萬5000元、劉│
│ │ │ │ │ │繼鑫234萬6000元、呂 │
│ │ │ │ │ │偉煜197萬、劉淑珠234│
│ │ │ │ │ │萬6000元、林自源95萬│
│ │ │ │ │ │、林黃寶雪86萬5000元│
│ │ │ │ │ │、林文凱95萬、朱世楷│
│ │ │ │ │ │97萬5000元、林吉榮97│
│ │ │ │ │ │萬5000元、陳林麗香99│
│ │ │ │ │ │萬、張清池99萬、陳文│
│ │ │ │ │ │權99萬、陳志鴻99萬、│
│ │ │ │ │ │許陳雪娥99萬、許樹根│
│ │ │ │ │ │99萬、吳文義157萬600│
│ │ │ │ │ │0元、鄭榮華59萬1000 │
│ │ │ │ │ │元、張陳彩雲394萬、 │
│ │ │ │ │ │南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 │ │ │ │78萬、林佩弦23萬7000│
│ │ │ │ │ │元、林嘉樺162萬7500 │
│ │ │ │ │ │元)。 │
├──┼────┼──────┼───────┼───────┼──────────┤
│44 │陳文權等│ │39,987,780 │39,987,780 │自王君南臺灣銀行黎明│
│ │20人 │ │ │ │分行帳戶匯出(95/5/1│
│ │ │ │ │ │9轉3998萬7780元至陳 │
│ │ │ │ │ │文權等20人。 │
├──┼────┼──────┼───────┼───────┼──────────┤
│45 │黃阿林等│ │40,088,750 │40,088,750 │自王君南台銀黎明帳戶│
│ │21人 │ │ │ │匯出(95/5/22轉4008 │
│ │ │ │ │ │萬8750元至黃阿林等21│
│ │ │ │ │ │人,其中黃阿林132萬 │
│ │ │ │ │ │、游正雄132萬、游正 │
│ │ │ │ │ │義132萬、張文富144萬│
│ │ │ │ │ │7400元、呂偉煜198萬 │
│ │ │ │ │ │、陳杜金玉211萬9800 │
│ │ │ │ │ │元、趙雪玲158萬、黃 │
│ │ │ │ │ │敬道158萬、黃敬達158│
│ │ │ │ │ │萬、杜嵐風126萬800元│
│ │ │ │ │ │、施明宏59萬4000元、│
│ │ │ │ │ │鄭山林118萬5000元、 │
│ │ │ │ │ │黃曉婷9 0萬7890元、 │
│ │ │ │ │ │黃曉婷90萬、陳雅玲 │
│ │ │ │ │ │200萬、林吉榮200萬、│
│ │ │ │ │ │朱世凱200萬、陳志鴻 │
│ │ │ │ │ │193萬、歐陽志勇77萬 │
│ │ │ │ │ │、林姿均1205萬5110元│
│ │ │ │ │ │)。 │
├──┼────┼──────┼───────┼───────┼──────────┤
│46 │鄭榮政等│ │99,970,740 │99,970,740 │自王君南台銀黎明帳戶│
│ │51人 │ │ │ │匯出(95/6/6轉9997萬│
│ │ │ │ │ │740元至鄭榮政等51人 │
│ │ │ │ │ │,其中鄭榮政198萬、 │
│ │ │ │ │ │林秀子1 98萬、林瑞生│
│ │ │ │ │ │198萬、林卓書198萬、│
│ │ │ │ │ │林瑞文1 98萬、蘇秋燕│
│ │ │ │ │ │198萬、陳文權132萬、│
│ │ │ │ │ │陳林麗香132萬、許陳 │
│ │ │ │ │ │雪娥132萬、許樹根132│
│ │ │ │ │ │萬、張清池132萬、陳 │
│ │ │ │ │ │志鴻132萬、朱世凱132│
│ │ │ │ │ │萬、林吉榮132萬、陳 │
│ │ │ │ │ │雅玲132萬、洪三和300│
│ │ │ │ │ │萬、涂進法240萬、王 │
│ │ │ │ │ │美燕196萬5000元、龔 │
│ │ │ │ │ │素珠215萬、鄭宗三180│
│ │ │ │ │ │萬、張修395萬、楊陳 │
│ │ │ │ │ │秀美158萬、楊聰霖118│
│ │ │ │ │ │萬5000元、楊登福118 │
│ │ │ │ │ │萬5000元、陳麗雪158 │
│ │ │ │ │ │萬、張東旭474萬、鄭 │
│ │ │ │ │ │榮華256萬2000元、TAM│
│ │ │ │ │ │ SIUHOI 375萬2000元 │
│ │ │ │ │ │、楊素芬1 57萬2000元│
│ │ │ │ │ │、蔡秋桂19 7萬5000元│
│ │ │ │ │ │、陳正福118萬5000元 │
│ │ │ │ │ │、郭明哲118萬5000元 │
│ │ │ │ │ │、彭敏惠118萬5000元 │
│ │ │ │ │ │、郭韻茹118萬5000元 │
│ │ │ │ │ │、吳文舜197萬5000元 │
│ │ │ │ │ │、黃翠芬197萬5000元 │
│ │ │ │ │ │、陳春蘭197萬5000元 │
│ │ │ │ │ │、歐秀英61萬4350元 │
│ │ │ │ │ │、陳黃麗華181萬、郭 │
│ │ │ │ │ │嘉鴻95萬、陳美齡181 │
│ │ │ │ │ │萬、陳慧女181萬、陳 │
│ │ │ │ │ │美櫻181萬、黃自築181│
│ │ │ │ │ │萬、王明福366萬、洪 │
│ │ │ │ │ │桂蘭366萬、黃銘一366│
│ │ │ │ │ │萬、林碧惠366萬、徐 │
│ │ │ │ │ │貴美366萬、林嘉緯63 │
│ │ │ │ │ │萬9150元、林佩弦59萬│
│ │ │ │ │ │4000元)。 │
├──┼────┼──────┼───────┼───────┼──────────┤
│47 │林佩弦等│ │41,050,960 │41,050,960 │於95/4/20自張炳裕臺 │
│ │11人 │ │ │ │分行提領4105萬960元 │
│ │ │ │ │ │,再匯予林佩弦(606, │
│ │ │ │ │ │00元)謝柏賢(240萬元)│
│ │ │ │ │ │溫玉珍(200萬元)蔡明 │
│ │ │ │ │ │芳(60 0萬元)林秀美( │
│ │ │ │ │ │397萬94 00元)蔡春榮(│
│ │ │ │ │ │600萬元)李隆和(400萬│
│ │ │ │ │ │元)張陳彩雲(400萬元)│
│ │ │ │ │ │黃敬道(320萬元)歐秀 │
│ │ │ │ │ │英(466萬5000元)何志 │
│ │ │ │ │ │成(420萬元) 。 │
├──┼────┼──────┼───────┼───────┼──────────┤
│48 │林陳柑等│ │40,873,310 │40,873,310 │於95/4/21自張炳裕臺 │
│ │19人 │ │ │ │灣銀行健行分行提領40│
│ │ │ │ │ │87萬3310元,匯予林陳│
│ │ │ │ │ │柑(234萬9600元)劉天 │
│ │ │ │ │ │福(360萬元)林佩弦(60│
│ │ │ │ │ │萬3000元) 進法(270萬│
│ │ │ │ │ │元)陳金鐘(18 0萬元) │
│ │ │ │ │ │侯張雀(120萬元)李嘉 │
│ │ │ │ │ │惠(95萬元)林振祥(150│
│ │ │ │ │ │萬元)林鴻基(250萬元)│
│ │ │ │ │ │林姿鳳(250萬元)鄭金 │
│ │ │ │ │ │英(99萬元)林崇仁(150│
│ │ │ │ │ │萬元)林崇禮(150萬元)│
│ │ │ │ │ │郭金木(250萬元)林文 │
│ │ │ │ │ │瑞(250萬元)鄭榮政(37│
│ │ │ │ │ │5萬元)林秀子(375萬元│
│ │ │ │ │ │)林李來春(370萬元)侯│
│ │ │ │ │ │錦松(98萬元)。 │
├──┼────┼──────┼───────┼───────┼──────────┤
│49 │彭國聲等│ │71,051,330 │71,051,330 │自張炳裕臺灣銀行健行│
│ │9人 │ │ │ │分行匯出(95/1/25彭國│
│ │ │ │ │ │聲137萬6030元、95/1 │
│ │ │ │ │ │/25詹元成1400萬150元│
│ │ │ │ │ │、95/1/25謝秋蓮1462 │
│ │ │ │ │ │萬4160元、95/4/12黃 │
│ │ │ │ │ │美滿800萬90元、95/4/│
│ │ │ │ │ │12林秀美400萬50元、 │
│ │ │ │ │ │95/4/12林姿均400萬50│
│ │ │ │ │ │元、95/4/12林佩弦60 │
│ │ │ │ │ │萬6030元、95/4/12林 │
│ │ │ │ │ │嘉緯444萬4560元、95/│
│ │ │ │ │ │4/12盧秀娥2000萬210 │
│ │ │ │ │ │元。 │
├──┼────┼──────┼───────┼───────┼──────────┤
│50 │陳光裕等│ │30,000,000 │30,000,000 │95/6/2自張炳裕臺灣銀│
│ │3人 │ │ │ │行黎明分行匯入,再匯│
│ │ │ │ │ │予陳光裕1000萬、古進│
│ │ │ │ │ │男1000萬、何榮輝1000│
│ │ │ │ │ │萬。 │
├──┼────┼──────┼───────┼───────┼──────────┤
│51 │林嘉倫等│ │99,618,750 │99,618,750 │95/5/10自張炳裕臺灣 │
│ │6人 │ │ │ │銀行黎明分行匯入安泰│
│ │ │ │ │ │銀行西壢分行,戶名及│
│ │ │ │ │ │金額分別為:林嘉倫19│
│ │ │ │ │ │66萬8350元、林哲印19│
│ │ │ │ │ │66萬8350元、林姿均19│
│ │ │ │ │ │66萬8350元、林秀美19│
│ │ │ │ │ │66萬8350元、另一戶名│
│ │ │ │ │ │模糊,金額為1966萬83│
│ │ │ │ │ │50元,另有127萬700 0│
│ │ │ │ │ │元匯入復華銀行復興分│
│ │ │ │ │ │行林佩弦帳戶。 │
├──┼────┼──────┼───────┼───────┼──────────┤
│52 │其他 │ │33,970,864 │33,970,864 │不詳。 │
├──┼────┼──────┼───────┼───────┼──────────┤
│ │合計 │ │1,490,523,000 │1,490,523,000 │ │
└──┴────┴──────┴───────┴───────┴──────────┘
附表三、告訴人陳立白投資9億6997萬4367元至張炳裕指定之帳戶明細:
┌──┬──────────┬──────────┬──────┬──────┐
│編號│收款帳戶 │收款銀行 │總計 │小計(按戶名)│
├──┼──────────┼──────────┼──────┼──────┤
│1 │現金 │現金 │107,200,000 │107,200,000 │
├──┼──────────┼──────────┼──────┼──────┤
│2 │支票 │支票 │59,680,000 │59,680,000 │
├──┼──────────┼──────────┼──────┼──────┤
│3 │張炳裕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266,604,000 │ │
├──┼──────────┼──────────┼──────┼──────┤
│4 │Chang Ping Yu(張炳裕│EFG Bank,Hong Kong │79,832,500 │ │
│ │) │ │ │ │
├──┼──────────┼──────────┼──────┼──────┤
│5 │張炳裕 │玉山銀行大敦分行 │28,300,000 │ │
├──┼──────────┼──────────┼──────┼──────┤
│6 │張炳裕 │第一銀行斗南分行 │6,580,005 │381,316,505 │
├──┼──────────┼──────────┼──────┼──────┤
│7 │張小蕙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11,500,000 │ │
├──┼──────────┼──────────┼──────┼──────┤
│8 │Chang Hsiao Hui(張小│First Commercial Ban│13,063,500 │ │
│ │蕙) │k(Taipei Hsieh) │ │ │
├──┼──────────┼──────────┼──────┼──────┤
│9 │東浩投資(負責人張小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86,000,000 │ │
│ │蕙) │ │ │ │
├──┼──────────┼──────────┼──────┼──────┤
│10 │ACT International(負│First Commercial Ban│13,063,500 │123,627,000 │
│ │責人張小蕙) │k(Taipei Hsieh) │ │ │
├──┼──────────┼──────────┼──────┼──────┤
│11 │陳志逢(張小蕙夫) │第一銀行斗南分行 │21,500,000 │21,500,000 │
├──┼──────────┼──────────┼──────┼──────┤
│12 │張家瑜(張小蕙姐) │臺中銀行斗南分行 │20,000,000 │20,000,000 │
├──┼──────────┼──────────┼──────┼──────┤
│13 │林進德(張小蕙二舅)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6,000,000 │6,000,000 │
├──┼──────────┼──────────┼──────┼──────┤
│14 │李宗憲(張小蕙員工)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15,000,000 │15,000,000 │
│ │ │正分社 │ │ │
├──┼──────────┼──────────┼──────┼──────┤
│15 │PENG YU LING(彭玉玲)│Chinatrust Comm.bank│31,928,704 │31,928,704 │
│ │ │(香港分行) │ │ │
├──┼──────────┼──────────┼──────┼──────┤
│16 │李建龍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26,443,300 │ │
├──┼──────────┼──────────┼──────┼──────┤
│17 │LI CHIEN LUNG(李建龍│Chinatrust Comm.bank│9,928,704 │36,372,004 │
│ │) │(香港分行) │ │ │
├──┼──────────┼──────────┼──────┼──────┤
│18 │Wang Chun Nan(王君南│Chinatrust Comm.bank│26,428,704 │ │
│ │) │(香港分行) │ │ │
├──┼──────────┼──────────┼──────┼──────┤
│19 │王君南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18,810,000 │45,238,704 │
├──┼──────────┼──────────┼──────┼──────┤
│20 │陳惠美(Z000000000) │台北富邦銀行長安東路│13,063,500 │13,063,500 │
│ │ │分行 │ │ │
├──┼──────────┼──────────┼──────┼──────┤
│21 │Chen,MeiMei(陳媚媚) │HUA NAN Commercial B│10,160,500 │ │
│ │ │ank(Taipei Hsieh) │ │ │
├──┼──────────┼──────────┼──────┼──────┤
│22 │君立工業(負責人陳媚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5,000,000 │15,160,500 │
│ │媚) │ │ │ │
├──┼──────────┼──────────┼──────┼──────┤
│23 │JOY FORD CO.,LTD(負 │Taichung Commercial │9,302,310 │9,302,310 │
│ │責人廖訓誼) │Bank │ │ │
├──┼──────────┼──────────┼──────┼──────┤
│24 │王鼎詠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9,000,000 │9,000,000 │
├──┼──────────┼──────────┼──────┼──────┤
│25 │LINFA Electronics(HK│TAIPEI FUBON BANK │6,000,000 │6,000,000 │
│ │)Co.,Ltd │ │ │ │
├──┼──────────┼──────────┼──────┼──────┤
│26 │Summit World Investm│EFG Bank,Hong Kong │53,199,930 │53,199,930 │
│ │ents Limited │ │ │ │
├──┼──────────┼──────────┼──────┼──────┤
│27 │FULLWIN INTERNATIONA│E-SUN BANK HONG KONG│5,806,000 │5,806,000 │
│ │L LIMITED │ │ │ │
├──┼──────────┼──────────┼──────┼──────┤
│28 │代支付款項 │(代償李文慶)101/10/3│4,100,000 │4,100,000 │
│ │ │0到期 │ │ │
├──┼──────────┼──────────┼──────┼──────┤
│29 │張尚勉 │玉山銀行台東南分行 │2,400,000 │2,400,000 │
├──┼──────────┼──────────┼──────┼──────┤
│30 │代支付款項 │代支付款項 │2,079,210 │2,079,210 │
├──┼──────────┼──────────┼──────┼──────┤
│31 │王鼎詠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 │2,000,000 │2,000,000 │
├──┼──────────┼──────────┼──────┼──────┤
│ │總計 │ │969,974,367 │969,974,367 │
└──┴──────────┴──────────┴──────┴──────┘
附表四、告訴人陳立白匯入張炳裕所設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戶2億6660萬
4000元之主要去向
┌──────┬─────────┬──────────┐
│日期 │陳立白匯入金額(NT)│主要去向 │
├──────┼─────────┼──────────┤
│95年12月22日│ 20,000,000│不詳。 │
├──────┼─────────┼──────────┤
│95年12月22日│ 20,000,000│不詳。 │
├──────┼─────────┼──────────┤
│95年12月22日│ 20,000,000│不詳。 │
├──────┼─────────┼──────────┤
│95年12月22日│ 20,000,000│95/12/25匯入張小蕙台│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
│ │ │1000萬 │
│ │ │95/12/25匯入陳世宗聯│
│ │ │邦銀行興中分行5741萬│
│ │ │5050元 │
│ │ │95/12/25匯入其他2家 │
│ │ │公司共1348萬995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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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29日│ 20,000,000│95/12/29匯入碟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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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4月9日 │ 8,574,000│96/4/10轉帳830萬元至│
│ │ │王君南臺灣銀行黎明分│
│ │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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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17日 │ 8,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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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18日 │ 8,000,000│96/5/18匯入張小蕙台 │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
│ │ │300萬元。 │
│ │ │96/5/21匯入張小蕙台 │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
│ │ │125萬元。 │
│ │ │96/5/21匯入張小蕙台 │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
│ │ │450萬元。 │
│ │ │95/5/21匯入莊清標430│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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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8月20日 │ 8,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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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3日 │ 3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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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0月1日 │ 8,000,000│96/10/1入健盟水電公 │
│ │ │司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
│ │ │570萬、96/10/1匯入君│
│ │ │立公司10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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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1月26日│ 10,000,000│96/11/27匯入張家瑜台│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5│
│ │ │0萬元、96/11/27匯入 │
│ │ │碟王公司臺灣銀行健行│
│ │ │分行8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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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1月30日│ 15,000,000│96/11/30匯入碟王公司│
│ │ │620萬及謝秋蓮308萬64│
│ │ │00元、96/11/30、96/1│
│ │ │2/ 2、96/12/3匯入張 │
│ │ │炳裕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 │ │200萬、200萬、18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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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3月28日 │ 10,000,000│97/3/31匯入謝秋連109│
│ │ │3萬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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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25日 │ 5,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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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25日 │ 10,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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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30日 │ 15,000,000│97/4/30匯入林義欽851│
│ │ │萬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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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19日 │ 10,000,000│97/5/21匯入300萬至東│
│ │ │巨建設、97/5/21匯入 │
│ │ │100萬至何榮輝郵局台 │
│ │ │南和順、97/5/22領現 │
│ │ │金2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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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3日 │ 10,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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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6日 │ 20,000,000│97/5/26匯入400萬元至│
│ │ │東巨建設、97/5/26匯 │
│ │ │入609萬6100元至李建 │
│ │ │龍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 │ │97/5/2以609萬6100元 │
│ │ │買美金20萬入Summit │
│ │ │Worid Investment Lim│
│ │ │ited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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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9日 │ 10,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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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7月30日 │ 3,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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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7月30日 │ 2,000,000│97/7/31匯入650萬至鍾│
│ │ │麗茹臺灣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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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7月31日 │ 2,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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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1月11日│ 4,000,000│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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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66,6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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