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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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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科 被   告 劉月紅       景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25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先位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 ○○號房屋(即臺中市○○區○○路○○○○○○號建物)於民 國102 年10月11日以里普登字第188620號(起訴書誤載為 100 年11月11日以里普資字第195650號)供台中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銀)所設定新臺幣(下同)最 高限額3 千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3 千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物「 臺中市○○區○○里○○路○○號」係原告出資興建,原告 為建物之實際所有權人,同案被告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芊卉公司)僅是借名登記並無實際權利,然被 告劉月紅、景珠及同案被告景文德、芊卉公司(同案被 告景文德、芊卉公司部分業經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明知 建物為原告權利,卻申報該建物權狀正本遺失補發後,擅 自將建物提供予案外人台中商銀設定最高限額3 千萬元之 抵押權登記,使原告至少受有3 千萬元之損害,又被告等 所為抵押權因係以不實申報建物所有權狀正本遺失而補發 之新所有權狀,該新所有權狀應自始無效,故被告所為供 台中商銀設定上述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等語。 二、被告劉月紅、景珠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月紅、景珠被訴背信案件,業於民國106 年 2 月14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325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 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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