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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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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陳文豪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合展電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清湧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 1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105年度易字第1167號被告盧清湧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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