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陳文豪
訴訟
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被 告 合展電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清湧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
1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105年度易字第1167號被告盧清湧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