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帝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長 原   告 MURO NORTH AMERICA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 Goebe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游子萮       林家銓       張進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829 號、106 年度訴 字第301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 件二民事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子萮、林家銓、張進順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29 號、106 年度訴字第3014號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黃佳琪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