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帝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長
原 告 MURO NORTH AMERICA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 Goebe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 告 游子萮
林家銓
張進順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829 號、106 年度訴
字第301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附
件二民事追加被告狀
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子萮、林家銓、張進順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29 號、106 年度訴字第3014號刑事判
決
諭知無罪,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黃佳琪
田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