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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帝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長 原   告 MURO NORTH AMERICA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 Goebe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王羿雄       黃彥儒       陶立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829 號、106 年度訴 字第301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