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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永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枝 被   告 朱玲珍       涂宗泰       張倫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