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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中交簡字第 15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雅惠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晚間8時許起至10時許止,在其 位於臺中市○○區○○路○○○○○○號4樓住處內飲用紅酒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晚 間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翌日凌晨0時1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新民巷 口時,不慎撞及正原機械有限公司所有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謝宜娟 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測結果達0.67MG/L,而查悉上情 。 二、證據: (一)被告莊雅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原德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00000000 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車籍、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現場照片等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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