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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中簡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VAN HOAN(中文名:黃文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2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HOAN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HOANG VAN HOAN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且事後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據證人林玉 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和解照片1張在卷可稽( 參105年度核退字第646號偵查卷第15頁),經此偵審科刑之 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 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05年度偵字第22131號 被 告 HOANG VAN HOAN(越南籍) 男 25歲(民國80【西元1991】 年2月5日)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統一證號:B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 VAN HOAN於民國105年7月25日20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0號華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內,因遭同事 Bonto Anthony Rodrigo(菲律賓籍,已於105年7月29日離 境)推擠,遂徒手回推與拉扯Bonto Anthony Rodrigo,造 成Bonto Anthony Rodrigo因之踩到地面工具而跌倒碰撞其 旁之門把,遂受有眼外傷臉挫傷臉之開放性傷口流鼻血等傷 害。 二、案經Bonto Anthony Rodrigo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如下: (一)被告HOANG VAN HOAN於本署偵查中之陳述:被告坦承於上 揭時、地有與告訴人Bonto Anthony Rodrigo發生推擠, 其手拉告訴人造成告訴人撞到門把等事實。 (二)告訴人Bonto Anthony Rodrigo於警詢之指訴:證明犯罪 事實全部。 (三)證人即華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噴漆組組長林玉祥於警詢及 本署之證述:證人目擊被告與告訴人於前述時、地互相推 擠,告訴人因此踩到地上工具而跌倒受傷等經過情形,以 及被告並未揮拳毆打告訴人等事實,佐證被告確有上開傷 害犯行。 (四)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佐證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請依法論 處。請審酌被告於事後業與告訴人口頭和解,已據證人林玉 祥於警詢陳述明確,並有照片1紙附卷可稽,請量處適當之 刑,以昭懲儆並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謝 謂 誠 參考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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