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俊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83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俊憲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處
有期徒刑肆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至15行「至
104 年4 月26日間某日」更正為「至106 年4 月26日間某日
」、附表編號1 扣案物品名稱欄「NOKISS,SAE 50W-50機油
」更正為「NOKISS,SAE 5W-50 機油」、附表編號11扣案物
品名稱欄「ASA ,10E-40機油」更正為「ASA ,10W-40機油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呂俊憲於本院
訊問時之
自白」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
按刑法第138 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係指該
物品由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關係委託第三人代為掌管者而言
。此所謂第三人,並不排除受
扣押之本人。故經扣押之物品
,縱經交由受扣押之本人保管,仍不失為公務員委託第三人
保管之物品,該受扣押之本人如有毀棄、損壞或隱匿情事,
仍應成立刑法第138 條之罪。此與
扣押物經發還本人而得自
由處分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912號判決意
旨
參照)。核被告呂俊憲所為,係犯刑法第138 條之隱匿公
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同法第139 條之
違背
查封標示效力罪。又被告陸續轉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所示短少數量之物品,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侵害
同一
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
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
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及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為想像競
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
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
處斷。又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
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不以兼有為
限,若具其一,罪即成立,如兼有前開各行為,仍成立
單純
一罪,無犯罪競合可言;惟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較其他行
為
態樣為重,依重者吸收輕者法則,應成立違背其效力之行
為罪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除去查封標示
罪,容有誤會,然所引用之法條與本院論罪法條相同,尚
無
庸變更
起訴法條,
附此敘明。
三、爰
審酌被告為三源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源公司)之負
責人,三源公司購買之進口機油產品,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
縣調查站承辦公務員查封,並委託其保管經查封如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扣押物,被告竟違背查封效力而隱匿
所保管之扣押物,顯然無視於公權力之存在,行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
犯後坦承
犯行,已有悔悟,態度尚佳,及被告犯罪
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所保管扣押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接續販賣如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短少數量之物品,變賣金額約為新臺幣
(下同)15,000元,
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見本
院卷第11頁),被告之犯罪所得15,000元既未扣案,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
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138 條、第139 條、第55條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
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
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8398號
被 告 呂俊憲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嘉義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俊憲係址設嘉義縣○○鎮○○路000號「三源開發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三源公司)之負責人。三源公司因前向址設
臺中市○區○○○路000號「寶島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寶
島公司)訂購機油,寶島公司負責人孫肇錫將仿冒美國石油
協會(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之API油品認證標
識之進口機油產品,販賣予不知情之呂俊憲;法務部調查局
嘉義縣調查站於民國102年2月1日,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
搜索票,前往三源公司執行搜索,當場查扣該公司所有上開
仿冒API商標之機油並張貼封條,因前揭扣押物數量眾多,
承辦公務人員遂於同日,委託呂俊憲負責保管如附表
責付數
量所示之扣押物,並由其書立「責付保管書」、「扣押物品
責付目錄表」各1份;呂俊憲明知其所保管前揭扣押物,係
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是否沒收須視法院判決結果
而
定,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102年2月1日責付後,至104
年4月26日間某日,陸續將如附表短少數量所示之上開所保
管物品轉賣予不知情之廠商,而隱匿公務員委託掌管之物品
,並違背上開公務員所施封印標示之效力。
嗣孫肇錫所犯違
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94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押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1
月2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66號
裁定沒收確定,並經本署執
行科檢察官發函執行沒收,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
106年4月27日,前往三源公司清點扣案物,發覺扣案物數量
短少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呂俊憲固坦承負責保管如附表責付數量所示之扣押
物,
嗣後清點扣案物數量短少之事實,然
矢口否認有何妨害
公務犯行,辯稱:扣押物因淹水損壞,故予以丟棄;(改稱
)係遭人竊取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被告庭後書寫
之自白書、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搜索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書、扣押物品責付目錄表、法務部
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106年4月27日會勘紀錄、本署檢察官10
2年度偵字第994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
度聲字第166號裁定各1份及查封扣押物數位照片共23頁在卷
可參。是被告罪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委託掌管物品
、第139條之除去查封標示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隱匿公務員委託掌管
物品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蕭如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永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9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
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
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
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
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
┌─┬───────────┬────┬────┬────┐
│編│扣案物品名稱 │責付數量│清點數量│短少數量│
│號│ │(罐) │(罐) │(罐) │
├─┼───────────┼────┼────┼────┤
│ 1│NOKISS,SAE 50W-50機油│47 │0 │47 │
├─┼───────────┼────┼────┼────┤
│ 2│ASA,SAE 5W-40機油 │239 │23 │216 │
├─┼───────────┼────┼────┼────┤
│ 3│ASA ,5W-50 機油 │215 │4 │211 │
├─┼───────────┼────┼────┼────┤
│ 4│ASA ,10W-40機油 │71 │3 │68 │
├─┼───────────┼────┼────┼────┤
│ 5│ASA,100%,SAE 10W-40 │11 │11 │0 │
│ │全合成機油 │ │ │ │
├─┼───────────┼────┼────┼────┤
│ 6│ASA ,10W-60機油 │71 │9 │62 │
├─┼───────────┼────┼────┼────┤
│ 7│ASA ,15W-40機油 │11 │4 │7 │
├─┼───────────┼────┼────┼────┤
│ 8│NOKISS,15W-40機油 │83 │0 │83 │
├─┼───────────┼────┼────┼────┤
│ 9│NOKISS,10W-40機油 │95 │0 │95 │
├─┼───────────┼────┼────┼────┤
│10│NOKISS,20W-50機油 │47 │0 │47 │
├─┼───────────┼────┼────┼────┤
│11│ASA ,10E-40機油 │59 │16 │43 │
├─┼───────────┼────┼────┼────┤
│12│ASA ,5W-40 機油 │83 │1 │82 │
├─┼───────────┼────┼────┼────┤
│13│ASA ,5W-40 機油 │23 │0 │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