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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易字第 12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9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孟育受僱於東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 稻公司),平日擔任司機工作,負責載送貨物,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下午2時58分,駕駛東稻 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臺中市○區○ ○街○○號送貨,原應注意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 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且 應注意汽車停車時,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 停車,裝卸貨物時,應固定車身之帆布及其固定繩,以避免 該帆布繩索因風飄動而妨害後方來車之安全;而依當時情形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係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亦無任何障礙物,視距良好,且依其智識、能力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為貪圖卸貨之便利,疏未注意,貿然將其所駕 駛之上開營業貨車暫停於前開街道上,以致停車後,前揭貨 車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路面邊緣逾2.1公尺,而占用公理 街南向車道,顯已妨礙其他人、車之通行。且其亦未於車後 放置警告標誌提醒來車注意,於卸載貨物後,亦未妥善固定 其小貨車之固定繩,導致形成道路障礙,影響車輛之行進。 告訴人陳冠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 臺中市○區○○路沿公理街往愛國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駛近上址時,為穿越告訴人違規停放之上開車輛所造成之道 路障礙,無法緊靠道路右側行駛,而於行經告訴人上揭車輛 左側時遭上開小貨車之固定繩勾到,使告訴人騎車失控而人 車倒地滑行,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肩膀、手肘、手部及髖部等 身體部位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6年10月16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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