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易字第 22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民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 第1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民峯從事資源回收業,工作時須駕駛 車輛載運回收物品,為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 6 年3 月1 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登記車主為薩騏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所在地與被告住 所相同)載運回收物品,沿基隆市○○區○○路00000 000000路0 號前時,因不諳道路狀況,遂暫停在路邊 問路。嗣於同日下午6 時40分許,被告自該處起駛時,應注 意須顯示方向燈,且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 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並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 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在上址起駛後,立即在該劃有 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轉欲進入對向車道。適同一時、地,告 訴人張昆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沿麥 金路由東往西行駛至上開路段欲繼續直行時,因閃避不及而 與被告所駕車輛碰撞,致告訴人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左大腿 及膝部壓砸傷、左側髕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遠端股骨開放性 骨折及下頷骨骨折等傷害。被告肇事後,於司法警察未知悉 肇事者為何人前,主動坦承肇事並接受調查,自首而接受裁 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昆竹告訴被告黃民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已於107 年4 月23日遞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刑事撤 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正面),揆諸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