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黃星豪
被 告 劉志儀
被 告 富崐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耀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志儀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
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01號被告劉志儀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黃星豪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
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
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
有如前述之聲請,
揆諸前開意旨,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
予
以駁回,又被告劉志儀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富崐冷
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