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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 1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晉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25065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375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晉維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 字第25065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12月2 日確定, 106 年12月1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本院按:所犯 法條部分容有誤載,說明如後)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 修正公布,均自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 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 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 年7 月1 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自105 年7 月1 日起原則上不再適用。另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 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劉晉維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 2 項、第92條二罪,且認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處斷,並 以105 年度偵字第25065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 年12月 2 日確定、106 年12月1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 參,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準此,被告所犯法條 既係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92條,則聲請意旨認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物,並援引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作為 聲請沒收之依據,容有誤會,先予敘明。 (二)又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其在淘寶網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後,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販賣等語明確(見偵卷第62頁正反面) ,並有露天拍賣網站截圖、郵政國內匯款執據、TBS 授權 證、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報告書1 份在卷可佐( 見偵卷第23至34、35、36、46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92條所用 之物,固無疑義,然該等物品為告訴人基於蒐證而向被告 購得並提出佐證之物,此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偵卷第4-5 頁)、告訴代理人黃春貴 告訴筆錄(偵卷第11-12 頁)所載甚明。是該扣案物既非 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且經被告售出,並交付予買受 人,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揆諸前揭法條,尚不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動漫明信片 │48張│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保│ │ │ │ │管字第4348號扣押物品│ │ │ │ │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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