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2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576 號),於中華民國
106 年6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劉金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鄭家倚共同犯
加重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
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
鄭家倚與潘鴻德(檢察官另行
偵查中)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晚上
7 時16分許,由潘鴻德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鄭家倚
,一同至位於臺中市○○區○○里○○街○○號「凱偲鎂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偲鎂公司)」前,2 人再翻越凱偲鎂公司
之圍牆而侵入其內,將凱偲鎂公司所有放置於該公司後方之
銅製模具約304 公斤(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共
同以徒手
搬運至其等前開機車上,得手後,再由潘宏德騎乘
上開機車搭載鄭家倚運載上開銅製模具至鄭家倚住處附近,
再於105 年7 月27日上午,由鄭家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並搭載竊得銅製模具,一同至位於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豐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25748
元之代價變賣予不知情之負責人王宇寅後,而平分花用。
嗣
凱偲鎂公司經理吳銘坤發現上開銅製模具失竊而報警處理,
經警方循線查悉上情。
㈡
證據:
1.被告鄭家倚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
自白。
2.
證人王宇寅、吳銘坤於警詢中證述。
3.豐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貨單、資源回收買入登記簿各1
份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