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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2015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易字第2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576 號),於中華民國 106 年6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劉金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鄭家倚共同犯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 鄭家倚與潘鴻德(檢察官另行偵查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晚上 7 時16分許,由潘鴻德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鄭家倚 ,一同至位於臺中市○○區○○里○○街○○號「凱偲鎂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偲鎂公司)」前,2 人再翻越凱偲鎂公司 之圍牆而侵入其內,將凱偲鎂公司所有放置於該公司後方之 銅製模具約304 公斤(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共 同以徒手搬運至其等前開機車上,得手後,再由潘宏德騎乘 上開機車搭載鄭家倚運載上開銅製模具至鄭家倚住處附近, 再於105 年7 月27日上午,由鄭家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並搭載竊得銅製模具,一同至位於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豐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25748 元之代價變賣予不知情之負責人王宇寅後,而平分花用。 凱偲鎂公司經理吳銘坤發現上開銅製模具失竊而報警處理, 經警方循線查悉上情。 ㈡證據: 1.被告鄭家倚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自白。 2.證人王宇寅、吳銘坤於警詢中證述。 3.豐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貨單、資源回收買入登記簿各1 份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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