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48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冬章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冬章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冬章為80歲以上之人,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利益之竊佔故意,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前某日,擅 自在臺中市○○區○○段429之6○○○區○○段15之4 地號 之國有土地上,搭建棚架(圈養豬、羊)、水泥地地基及通 道,面積分別為41.91平方公尺及85.29平方公尺,而占有使 用。 二、證據: 1.被告李冬章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證人郭信國、 林培新之指述及證詞。 2.土地登記謄本、成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測量面積圖、GOOGLE 位置圖、國有土地地理資訊系統圖、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會 勘案件紀錄表、現場照片、經濟部水利署三維地理資訊系統 圖。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 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 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第18條 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