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94號
106年度易字第1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幸助
李政鋒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17430號)及追加
起訴(106年度偵字第455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李幸助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
幣壹佰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
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沒收部份併執行
之。
李政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李幸助於民國97至99年間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富公司)之董事、登記負責人,李政鋒(原名李紹
榮)為甲富公司之業務,二人係父子,以經營甲富公司各項
營業項目為業,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二人竟均
意圖為自
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
(一)於民國99年11月10日,由李政鋒出面接洽並代表甲富公司與
岳隆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岳隆公司)之負責人吳昇洪簽訂買
賣合約書2份,出售甲富公司之直通輸送式噴洗機(14組規
範、8組規範)予岳隆公司,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82
萬、373萬元及配件耗材37萬3292元,總計1092萬3292元。
合約簽訂後,李幸助於99年11月22日收取(訂約)現金100
萬元;吳昇洪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共8紙交予李政鋒
,並在中國大陸交付30萬元現金予李政鋒,合計共給付貨款
1092萬3000元。惟李幸助、李政鋒收取前揭現金及支票後,
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李幸助就
其所
持有之現金100萬元,而李政鋒就其所持有之現金30萬
元及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面額各為50萬元、55萬元支票2
張,均未交付給甲富公司會計李芳美登記入公司帳,
予以侵
占入己。
(二)緣高鈦鷹架機構、永續鷹架企業有限公司(下合稱永續公司
)之負責人鄭宗英;勇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台興企業社之
(下合稱台興企業社)負責人薛隆源,分別於97年2月間,
向甲富公司購買「直通輸送式噴洗機」各1組,價金分別為
225萬元、230萬元,並分別交付李幸助以永續公司名義開立
之支票4張、薛隆源個人名義開立之支票4張,詎李幸助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5所示金額合計280萬元之支票提示兌現,而未交予甲富公
司,以此方式侵占入己。
二、案經李梅卿、李芳美、甲富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王偉霖委由鄭
志明
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
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份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
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
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
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
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
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
列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
其餘傳聞證據,業經本院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
檢察官、被告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
29至30頁、149至167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
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連
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
證據能力。
二、查被告二人雖爭執
告訴人提出之「股權讓渡書切結書」、「
委任書」、「授權書」之證據能力,惟該等文件並非國家機
關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所取得,自無從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
證
據禁止法則之相關規定,逕予判斷應否排除。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與證明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且其上之簽名確為被告李幸
助所
親簽(詳下述),被告二人又未提出證據說明前開證據
之取得有何違背法定程序或經
偽造、
變造所取得或因違背任
意性而有高度虛偽可能等證據排除之情事,是應認前開非
供
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
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
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訊據被告李幸助、李政鋒均
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被
告李幸助辯稱:伊是甲富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實際上為其
一人所有,故公司款項之支出、收入均由伊一人決定即可,
就伊收到的公司款項均係用在購買機械零件、辦公設備上,
並無侵占犯行云云;被告李政鋒則辯稱:就甲富公司收受岳
隆公司給付買賣款項,其中30萬元伊係用在大陸出差的應酬
、購買客戶禮品等相關支出,且伊有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
幸助報告該等費用之用途,沒有侵占的問題,另外伊並沒有
收受岳隆公司負責人吳昇洪交付給伊50萬元、55萬元之支票
云云。惟查:李幸助於97年至99年間為甲富公司之董事、登
記負責人,李政鋒為甲富公司之業務,二人係父子,以經營
甲富公司各項營業項目為業,於99年11月10日,由李政鋒出
面接洽並代表甲富公司與岳隆公司之負責人吳昇洪簽訂買賣
合約書2份,出售甲富公司之直通輸送式噴洗機(14組規範
、8組規範)予岳隆公司,價格分別為682萬、373萬元及配
件耗材37萬3292元,總計1092萬3292元。李幸助有於99年11
月22日收受現金100萬元,吳昇洪並在中國大陸交付折合新
臺幣為30萬元之人民幣現金予李政鋒,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
之支票共8紙,合計共給付貨款1092萬3000元完畢。又永續
公司之負責人鄭宗英及台興企業社之負責人薛隆源,分別於
97年2月間,向甲富公司購買「直通輸送式噴洗機」各1組,
價金分別為225萬元、230萬元,並分別交付予李幸助以永續
公司名義開立之支票4張、薛隆源個人名義開立之支票4張,
而李幸助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合計280萬元之支票以個
人名義提示兌現,而未交予甲富公司等事實,為被告二人所
不爭執,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李梅卿、李芳美、證人吳昇洪、
證人即臨時管理人王偉霖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
104他字第6548號卷(下稱他一卷)第4至7頁、105偵字第
00000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5至16頁、103偵字第5017號卷
(下稱偵二卷)第34頁背面至35頁背面、153頁背面至155頁
、105他字第7927號卷(下稱他二卷)第30頁背面至31頁背
面〉,並有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3日經授
中字第10233488680號變更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名單及持
有股份:①董事長李政鋒(95股)②董事李幸助(241股)
③董事李梅卿(26股)④監察人李芳美(26股)】、岳隆公
司與甲富公司之99年11月10日買賣契約書、直通運輸式噴洗
機14組規範表、直通運送式噴洗機耗材報價單、岳隆公司與
甲富公司之99年11月10日買賣契約書及附件直通運輸式噴洗
機8組規範表、收據一紙、甲富公司100年1、2月之會計簿冊
影本〈見103他字第1753號卷(下稱他三卷)第14至15、16
至26、2 9至31頁〉、甲富公司應付帳款總表、甲富公司100
年度會計帳冊
節本1份(見偵二卷第263至267、288頁)、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董監事資料(甲富公司〈見103
他字第476 3號卷(下稱他四卷)第13至14頁〉、甲富公司
報價單(客戶:高鈦實業有限公司)、甲富公司97年2月、
98年1月會計帳冊(見104復偵字第39號卷第198至201頁)、
勇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薛隆源、高泰鷹架機構鄭宗英名片各
一紙、永續鋼架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正面影本4紙(①
票號TCB0000 000、發票日97年2月29日、金額新臺幣50萬元
。②票號TCB0 000000、發票日97年3月20日、金額新臺幣50
萬元。③票號TCB0000000、發票日97年4月30日、金額新臺
幣65萬元④票號TCB0000000、發票日97年5月31日、金額新
臺幣65萬元。)、薛隆源簽發之支票正反面影本4紙(①發
票日期97年2月29日、金額新台幣50萬元。他行交換日97年3
月4日、背面領款人李幸助、提示帳號000000000000號。②
發票日期97年3月20日、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他行交換日期97
年3月20日、背面領款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提
示帳號00000000 000號。③發票日97年4月30日、金額新臺
幣65萬元,他行交換日期97年4月30日、背面領款人甲富工
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提示帳號00000000000號。④發票
日期97年5月30日、金額新臺幣60萬元、他行提示日期97年5
月30日、背面領款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提示帳
號00000000000號。)、甲富公司開立予永續鷹架之統一發
票影本6紙、甲富公司97年1月11日至3月31日之帳冊影本、
告訴人整理之支票明細表、甲富公司97年2月份應收帳款明
細表、甲富公司97年分類帳冊影本(永續鷹架)(見他二卷
第9至16、21、63至65頁)等在卷
可佐,此部份之事實,已
堪認定。
二、就犯罪事實一(一)部份,被告二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
:
(一)被告李幸助收取岳隆公司給付之現金100萬元後,就該等款
項之流向,先後為下列供述:
(1)於104年4月21日偵訊時稱:「(吳昇洪682萬元的部分?)
我合約有帶來(庭呈彩色影印合約書2份),有2份,1份是
682萬,另1份是373萬,錢都有收,也有入公司帳了,有200
萬是我跟會計李芳美說我要還別的朋友的錢,是我跟朋友借
來給公司用的,所以沒有入公司帳。…(為何岳隆公司收了
200多萬沒有繳回公司?)我有跟會計講這些錢我要還給別
人。如果她不知道,為何隔那麼就才提告。(200多萬的部
分是誰去收款?)100萬是我去收的,其他的是李政鋒去的
,如果這個月沒有收完,還剩8萬、10萬沒收,李芳美一定
會馬上跟我討,怎麼可能會等那麼久。」(見他三卷第44至
46頁)等語;
(2)於104年11月4日偵訊時稱:「(之前與岳隆公司交易,貨款
是1092萬,你只入帳800多萬,另外200多萬的去向?)我去
拿100萬沒錯,之前公司說錢不夠,我從我自己的帳戶匯了
80萬給公司,所以100萬就是還給自己,另外的100萬就留在
大陸作為剩下工作所需要的錢,買零件、工錢、住旅館等等
都要花錢。(80萬的部分有無匯款證明?)我可以再提出。
(你借公司80萬元是怎麼給?)我是匯的,但是用誰的帳戶
我要回去再查,是匯給今強公司。(後改稱)匯給今強公司
或是甲富公司,我也忘記了,7、8年太久了。」(見他一卷
第6至7頁)等語;
(3)於105年3月30日偵訊時稱:「(99年間,你們有跟岳隆機械
簽立一個購買直通輸送式的噴洗機,當時你有收100萬現金
,那筆現金如何處理?)答:當時公司沒有錢,我借公司80
萬,我收了這筆錢,我就當作還給我,剩下20萬就放在公司
當作費用,比如出差、加油之類的雜支。」(見他一卷第78
頁)等語;
(4)於106年3月27日本院
準備程序時稱:「我是在做機械的,我
自己賣機械,我自己買零件,沒有侵占的問題,所以說每個
人拿錢來都會拿給我,如果有在簽合約也是我在簽,因為我
是老闆。(你有無在99年11月22日收到訂約現金100萬元?
)有,因為我是老闆,所以錢一定是拿給我。(這筆錢後來
用在哪裡,你是否記得?)有的好像記得是買機械的零件,
還有買辦公桌的什麼東西這些。我收到的這筆錢都是用在公
司,沒有用在我私人的地方。…希望到工廠看我們買的辦公
設備。我在檢察官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這些款項的流向,當
初檢察官沒有跟我要這些東西,這些款項都是拿來買機械零
件與辦公設備。這個公司幾十年來我都是這樣營運的,我自
己收錢,自己買公司的相關設備。」(見本院卷第27至32頁
)等語;
(5)於106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稱:「(你拿100萬元現金
你是花到哪裡去了?)我有一部分是先買公司的零件回來,
那就等於說花在公司上面,40萬元是我花掉買零件等等有的
沒有的。(你為什麼之前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你說因為公
司原來欠你80萬元,所以你就先用那100萬元先抵了80萬元
?)對,就是說我先付,也這麼久了,小的也記不起來,我
都快80歲了。(你既然是要買公司的東西你可以開
傳票向李
芳美請領款項?)來不及,人家都賣給別人了,因為便宜,
那怎麼來得及,做生意要現金就要快,因為要便宜,沒有發
票的,做生意的大部分都這樣。(你現在是承認你是有收到
100萬元現金沒有入帳對不對?)對。(你買機器、買零件
這些你有沒有收據或發票?)沒有收據,沒有發票。(還是
跟人家買賣的簽約資料,有沒有?)都沒有。有資料的價錢
都很高,都用開票的。(所以你講的這些去買的這些東西完
全沒有任何資料可以證明?)沒有。那是買比較特殊的東西
,要到高雄去買,或是高雄的人拿來賣。」(見本院卷第
169至171頁)等語;
(6)是被告李幸助就其收受岳隆公司現金100萬元款項之流向,
其在偵訊時先稱:200萬元是伊跟朋友借款給公司用的,有
跟會計李芳美說要還別的朋友的錢,所以沒有入公司帳;
嗣
又稱伊從自己的帳戶匯了80萬借款給公司,所以100萬就是
還給自己,另外的100萬就留在大陸作為剩下工作所需要的
錢、買零件、工錢;又稱:當時公司沒有錢,伊借公司80萬
,收了這筆錢,就當作還給自己的,剩下20萬就放在公司當
作費用,比如出差、加油之類的雜支;於本院準備、審理程
序時則稱:收到現金100萬元是買機械的零件、辦公桌設備
,是買比較特殊的東西沒有收據、發票云云,是被告就其收
受該等款項後,於偵查中先稱係還款予其朋友,卻無法提出
借款來源,後又改稱係還款給自己,然又無法提出借款予公
司之證明,嗣再改稱係用購買機械、特殊零件、辦公設備,
惟卻委稱係因購買零件特殊所以無法提出任何購買證明,是
被告李幸助就收受該等款項後,是否確有將該等款項用於公
司支出,前後所述均不相符,復未能提出得以支持其任一說
法之證據,顯見被告李幸助陳稱有將自岳隆公司收受貨款
100萬元之款項用於公司云云,顯不實在,無足採之。否則
,若被告李幸助前開任一說法屬實,其大可提出其
所稱借款
之來源或相關之收據明細等以為證明,蓋本案牽涉之金額為
現金100萬元,實非小數,若非遭被告李幸助據為私用,實
難想像何以其
迄未能提出有將該等款項用於甲富公司之證明
。另被告李幸助、李政鋒於本院提出
渠等自行製作之表格明
細,稱購買檜木實木家具、紫檀實木辦公桌椅、藝術油畫、
聚寶盆、餐桌、展示桌等32項相關物品之購買金額合計高達
215萬8000元,並提出該等物品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36
至53頁),欲證明被告李幸助收受之款項確有用於甲富公司
,惟若此情屬實,為何其於偵時就此均未置一詞,實則,被
告係於無法提出其在偵訊時所稱向友人借款或自己有借款予
甲富公司之證明後,始於本院提出該等款項係用於購買辦公
設備、特殊零件之說法,已難遽信;再者,若其所述將公司
款項用於購買辦公設備即高達200餘萬元,且有購買特殊零
件設備之情屬實,則其提出有將所收受款項100萬元部份用
於公司支出之收據、發票等證明,應屬輕而易舉,然被告自
始自終未能提出任何廠商、購買對象之名稱、載有購買日期
、品項、金額之收據、發票等證明,
堪認被告李幸助前開所
辯,全無證據足資支持,與事實不符,無足採之。
(二)被告李政鋒收取岳隆公司之負責人吳昇洪在中國給付貨款之
現金30萬元,就該等款項之流向,其先後為下列陳述:
(1)於103年4月21日偵訊時稱:「(有關岳隆公司之吳昇洪,吳
昇洪稱款項都支付了,有何意見?)我只是業務經理,這部
分要問財務部、董事長。(岳隆公司有簽契約,是誰去簽的
?)不是我去簽的,是我去接洽,拿回來由李幸助裁示簽約
的。(款項部分有全部收到嗎?)我只有負責業務跟催款的
責任,這2份契約應該已經付清了,付款方式都是我聯繫客
戶過來我公司或是直接寄票過來。(吳昇洪稱有30萬是在中
國大陸時拿給你的,意見?)沒有。他在大陸我只有跟他借
2萬人民幣應急,跟這2份契約無關。(那為何吳昇洪稱他在
大陸有拿30萬給你?)我否認。沒有。貨款有的話應該會有
簽收,請他證明。」(見他三卷第44至47頁背面)等語;
(2)於105年3月30日偵訊時稱:「(99年,你有代表甲富公司跟
岳隆公司代表吳昇洪簽立買賣契約,岳隆公司表示他當時有
簽立8張支票給你,以及在大陸那邊支付30萬現金給你,這
些錢去向?)支票都交給公司,至於30萬的部分,是我單純
跟吳昇洪借款5萬元人民幣,不是貨款。(李芳美說你有兩
張支票沒有入公司帳?)我都交給會計處理了。(你當時支
票交給誰?)是由會計小姐收去的,不是我太太。」(見他
一卷P第78頁)等語;
(3)於106年3月27日準備程序時稱:「(你剛才講的意思是說這
筆錢你有收,但金錢的流向及要向給誰交代用途如何判斷?
)這筆錢我有收,這筆錢的流向我都是用在公司的業務及公
司的應酬上面,我直接向李幸助報告。…希望到工廠看我們
買的辦公設備,我們當初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我們把這些
款項用在公司上,但是檢察官沒有要我們提出款項的流向。
我們公司有一位會計林筱玫對這些事情可能比較清楚,
聲請
傳喚這個會計,地址庭後呈報,待證事實公司支出款項的傳
票上都需要被告李幸助核章(後改稱認可),所以我用公司
的款項都是有經過同意。」(見本院卷第27至32頁)等語;
(4)查被告李政鋒就其是否有在大陸收受岳隆公司之負責人吳昇
洪所交付購買機械之款項,其於偵訊時先係否認吳昇洪有在
中國大陸拿30萬元之買賣款給伊,而稱其只有跟吳昇洪借2
萬人民幣應急;嗣又稱30萬元的部分,是單純跟吳昇洪借款
5萬元人民幣,不是貨款;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稱確實有在
大陸收到折合新臺幣30萬元之款項,係用於應酬開銷等等,
且有向被告李幸助報告該等款項之用途云云,是被告其前於
偵訊時係先否認有在大陸收受吳昇洪交付30萬元之買賣款,
稱僅有向吳昇洪借款應急云云,且兩次偵訊時所陳之借款金
額又未一致,嗣於本院始改口稱係將該等款項用於在大陸出
差之應酬開銷、有跟被告李幸助報告云云,前後所辯顯然不
一,已有可疑。否則,若被告李政鋒之辯解屬實,其何以一
開始於偵訊時不直接說明其確有收受該筆款項,且係將該款
項用於出差、應酬的開銷支應即可,反而係謊稱其未曾收到
吳昇洪交付之貨款,
嗣經證人吳昇洪提出付款內容說明其確
有在大陸交付被告李政鋒購買機械之30萬元款項後(詳下述
),被告李政鋒始於本院提出係將該等款項用於出差、應酬
等之說法,再由被告李幸助附和其說法,而加以迴護,堪認
被告李政鋒前開所辯,顯屬飾卸之詞,洵無足採。
(三)另就岳隆公司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面額為50萬、55
萬元之支票2張,被告李政鋒雖否認係由其收受,惟查:
(1)依證人吳昇洪書立之「付款內容」一紙(見他三卷第28頁)
,其上記載:「
˙合同金額00000000元
˙岳隆機械有限公司向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
機械,全部金額已經付清,其付款內容如下:
99/12/31 100萬 0000000
000/01/31 100萬 0000000
000/2/28 100萬 0000000
000/3/31 100萬 0000000
000/04/30 100萬 0000000
000/04/00 0000000元 0000000 尾款
100/04/25 50萬 0000000 尾款
100/04/25 55萬 0000000 尾款
以上支票支付
99/11/22 現金支付100萬元 李幸助收
其餘30萬元在中國支付給李紹榮
總金額00000000元」等節。
(2)次依證人吳昇洪於103年3月24日偵訊時
結證稱:「(你擔任
岳隆公司的何職?)我在大陸岳隆公司掛副總,岳隆機械有
限公司是在大陸成立的,在台灣沒有。((提示告證2、3)
這些契約是你簽的嗎?)對,總共2份。當時2份都是跟李政
鋒簽的,李政鋒就是李紹榮。我也認識李幸助,他是李政鋒
的爸爸。(這2筆契約有無依照實際情況簽約?)就是照實
際的情況。(有無暗盤?)沒有。照契約實際付帳。((提
示告證2)旁邊確認金額是誰寫的?)當時簽訂的時候我寫
進去的,我當時跟李政鋒確認的;後面的小字就不是我寫的
了,就是金額旁邊較淺的字不是我寫的,後面較深的2行字
才是我寫的。((提示告證3)這是你簽的嗎?)也是我簽
的。(金額全部都支付了嗎?)金額全部都付了,付款方式
是我有寫一張便條給李梅卿。((提示告證5)是這個便條
嗎?)對,是我寫的,也是我簽的,總金額就是1092萬3292
元新臺幣。(這2份契約接洽人是誰?)都是李政鋒。(金
額是誰跟你確認的?)李政鋒。((提示告證4)這是誰簽
的?)這是我提供的,因為當時付款時我正好不在,是我太
太支付給李幸助的,確實是有支付這筆錢。」等語(見他三
卷第36至37頁);於103年9月25日本院103年度全字第111號
民事案件
訊問時證稱:「(請提示上開證人李芳美提出「付
款內容」文件及李幸助簽收100萬元貨款訂金之收據,是否
你提出交給李芳美?)當時李芳美、李梅卿一起來找我,我
將這二張文件交給他們,「付款內容」這張文件是我寫給他
們的。(「付款內容」文件中有記載多筆貨款紀錄,這些貨
款支票交給誰?)這些支票都是交給李政鋒,只有其中
所載
現金100萬元是交給其父李幸助。」(見偵二卷第283至287
頁)等語明確。
(3)顯見被告李政鋒前於偵訊時辯稱:合約不是伊去簽訂,伊只
是負責去接洽,拿回來由李幸助裁示簽約,伊僅負責催收帳
款,聯繫客戶前來公司付款或是直接寄送支票給公司,伊無
經手錢,無收到任何岳隆公司之款項云云,與證人吳昇洪前
開證述之內容及其所提出之「付款內容」不符;亦與被告李
幸助前開於104年4月21日偵訊時所稱就未繳回甲富公司之20
0多萬元貨款,其中100萬是李幸助去收的,其他的是李政鋒
去收的等語不合。再
參諸證人吳昇洪前開證述之內容適核與
被告李幸助前於偵訊時供稱其餘款項為被告李政鋒去收取的
等語相符,並無二致,而證人吳昇洪為甲富公司之客戶,與
被告李政鋒並無夙怨,被告李幸助為被告李政鋒之父親,二
人至親,顯見證人吳昇洪、被告李幸助均無
故意為不實陳述
而設詞攀誣被告李政鋒之動機,足認渠等前開證述應
堪信為
真實,堪認被告李政鋒辯稱未收到吳昇洪交付之50萬、55萬
元之票據2張云云,顯非事實。
(4)又被告李政鋒於105年3月30日偵訊時稱:「(99年,你有代
表甲富公司跟岳隆公司代表吳昇洪簽立買賣契約,岳隆公司
表示他當時有簽立8張支票給你,以及在大陸那邊支付30萬
現金給你,這些錢去向?)岳隆公司吳昇洪交付的8張支票
都交給公司,至於30萬的部分,是單純跟吳昇洪借款5萬元
人民幣,不是貨款。(李芳美說你有兩張支票沒有入公司帳
?)我都交給會計處理了。(你當時支票交給誰?)是由會
計小姐收去的,不是我太太。」等語(見他一卷第78頁);
其卻於106年6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我沒有說我有
收到兩張票交給會計,而是由岳隆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將票
交給我父親李幸助,他們自己過來的,不是我去收的。」云
云(見本院卷第99頁背面),則就該二張50萬、55萬元票據
,被告李政鋒先稱係由會計小姐收去,嗣又稱由岳隆公司負
責人將票交給李幸助云云,前後所指均不相符,亦與前開證
人吳昇洪之證述、李幸助於偵訊時之供述不符,顯見被告李
政鋒實並未據實交代其收受50萬、55萬元2張票款之情形。
雖被告李幸助嗣於本院審理程序改稱:吳昇洪與他的太太兩
人拿了八張票及現金100萬元到公司給伊,這些款項確實是
伊收的云云,惟此實與其前於偵訊時所稱:僅有收到100萬
元之說詞已有不符,亦與證人吳昇洪前開證述情節不合,顯
係被告李幸助為迴護被告李政鋒之說詞,
尚難憑採。
(5)綜上,堪認就岳隆公司應付之機械款,其中除現金100萬元
係由被告李幸助於99年11月22日收取外,其餘貨款均係由被
告李政鋒所收取,被告李政鋒辯稱僅收取貨款30萬元云云,
顯為
卸責之詞,不足採之。
(四)綜上,依證人吳昇洪前開所述及其書立之「付款內容」,如
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金額、票號、日期之票據6張,與甲富
公司會計帳目所載金額、票號、日期、客戶名稱完全相符(
見他三卷第29至31頁,甲富公司之會計帳務影本),惟僅有
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金額各為50萬元、55萬元之支票2張
、被告李政鋒在中國所收取現金30萬元及被告李幸助於99年
11月22日收取之現金100萬元,均未認列在甲富公司之會計
帳目中,堪認被告李幸助於收受岳隆公司交付之現金100萬
元、被告李政鋒收受現金30萬元及50萬元、55萬元之支票後
,均未將該等款項交回甲富公司認列帳務,亦未將該等款項
用於甲富公司,而分別將該等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
己之事實,已然明確。
(五)被告二人主觀上均有業務侵占之犯意:
1、被告李幸助又辯稱甲富公司為其單獨所有,其一人即可決定
公司收入之款項要如何支出,公司從頭到尾都是其一個人的
,沒有業務侵占的問題云云,惟查:
2、依告訴人李梅卿提出之下列資料
(1)90年3月14日股權讓渡切結書:「⒈本人李幸助經營甲富工
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富公司),及卓力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力公司),數年來屢屢向胞妹李
梅卿借款以為公司週轉用。至民國89年12月31日止,金額約
新臺幣壹千參百萬元。⒉民國90年初,本人再度財務困難,
無力經營,
乃與在美國定居的李梅卿協商,公司歸她管,股
權讓與她,由她概括承受甲富公司與卓力公司的資產與負債
。(假若是本人私人借貸,無論是個人或公司具名簽署,概
與李梅卿無關),並先傳真授權書給她,請她回來後再訂定
正式文件。⒊今經兩人協議後,其結論如下:(A)本人擁有
甲富公司及卓力公司之李幸助個人名義下全部股權,全數讓
渡與李梅卿。(B)李梅卿承受上開兩家公司之李幸助股權,
需負責處理兩家公司債務,負責實際上的營運。(C)本人在
支領薪資狀況下,續留公司,協助處理公司事務。(D)因為
李梅卿擁有外國國籍,且長期居住國外,為避免稅務困擾,
要求暫時不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他日,若是李梅卿需要辦理
股權轉讓登記或其他行為,本人自當無條件配合辦理。⒋恐
日後空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2001、3/14、李幸助」〈見
105偵2669卷(下稱偵三卷)第15頁〉
(2)90年3月14日委任書:「⒈立委任書人李幸助先生、李梅卿
女士,受委任人李芳美女士係同胞兄、姐、妹關係。⒉查
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係
李家家族企業,創始以來即由李幸助先生擔任甲富公司負責
人,李美卿女士擔任卓力公司負責人。唯,兩家公司實際上
均係由李幸助先生營運管理,自負營虧。⒊民國90年3月14
日李幸助先生將兩家公司知名下股權全數讓渡予李梅卿女士
。李梅卿女士因私人原因暫時無法辦理股權轉讓法定登記手
續。⒋李幸助先生及李梅卿女士雙方同意將甲富公司及卓力
公司之財務週轉管理、稽核等職權委任李芳美女士協助處理
。委任細節大致如下:㈠委任期限:自民國90年03月14日起
至解除委任日止。㈡委任範圍:保管,使用兩家公司之公司
印鑑章。調度兩家公司之財務,例如銀行借貸,支票使用資
金週轉。稽核審查兩家公司之帳務。㈢解除委任條例:不論
兩家公司經營權或股權有任何變化,若需解除此份委任書,
須得有李幸助先生及李梅卿女士兩人共同簽署之解除委任文
件,方始生效。⒌受委任人不支領公司薪資,不負責公司營
運及盈虧,純屬義務協助。2001 3/14李幸助李梅卿」(見
偵三卷第16頁)
(3)2001年2月2日授權書:「本人同意將整個企業經營權委任李
梅卿全權處理、本人不再涉入公司經營細節。有關公司之前
欠債務由本人自行處理,日後私人帳務及費用不再由公司支
付。授權書人:李幸助2/3/2001、李紹榮90.2.3」(見偵二
卷第260頁)
(4)又前開股權讓渡切結書、授權書
原本上「李幸助」之簽名筆
跡,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案件審理時,經承審
法官將該筆跡送
鑑定,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系爭股權
讓渡切結書、授權書上「李幸助」簽名筆跡應確係由李幸助
所書寫,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於106年1月19日以調科貳字第10
503525990號函覆鑑定書、鑑定分析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於106
年3月1日以調科貳字第10603134070號函釋補充鑑定說明及
前開民事判決書
可稽(見民事調卷卷七第230至232、第250
頁)。
3、次依下列證人各該證述之內容:
(1)證人即告訴人即被告李幸助之妹妹李梅卿:
①於103年4月21日偵訊時稱:「「(你投資的項目?)一開始
是家族的,我在念大學時成立大太元工業社,當時是李幸助
擔任負貴人,當時的工業社只需要1個人就可以成立;後來
公司慢慢發展,我跟李芳美也出嫁了,公司就一直由李幸助
主持,他是老闆沒錯。後來要擴展時,兄弟姊妹就大家統籌
,用我爸爸的大千油行的資金來支持大太元工業社,之後我
們就出嫁,民國85年之後李幸助就一直經營不好,再跟我們
借錢回去,後來90年大太元倒了,我用3000萬元把甲富、卓
力公司債務全部清理,把跳票的支票全部收回來,這些銀行
都有紀錄,但因為我當時是美國籍,我無法登記負責人,也
不能有股權的交換,所以股權登記都沒有變動,等於公司都
是我。協議書是我哥哥李幸助跟李政鋒簽的,內容就是由我
概括承受甲富公司、卓力公司的資產及負債,這些東西我都
放在甲富公司的辦公桌,但去年李政鋒接董事長就把我的這
些東西全部處理掉、燒掉,也換鎖,不再讓我們居住了。(
你的3000萬的金流?)我從美國很多人的帳戶轉進來。(你
前述拿出資金承接甲富公司、卓力公司之時點為何?)從民
國80年、85年到92年,後面就沒有了,不是單一時點,是陸
陸續續。」(見他三卷第45至46頁)等語;
②於104年11月4日偵訊時稱:「(對方提出94到100年間,從
甲富公司匯到今強公司總共1309萬多,這是甚麼錢?)因為
甲富公司跟卓力公司都是缺乏資金的公司,所以我在90年度
接掌甲富公司、卓力公司之後,只要是資金不夠,就由今強
公司帳戶或是李梅卿的帳戶把錢轉過來給甲富公司墊款用,
等到甲富公司、卓力公司有錢之後,再匯回給今強公司,是
返還借款。」(見他一卷第4至7頁)等語;
③於105年7月20日偵訊時稱:「在民國85年的時候,甲富公司
、卓力公司已經發生財務問題,當時我就已經有資金介入,
我個人借錢給甲富公司、卓力公司周轉,跟李芳美沒有關係
,當時公司管帳的是李政鋒的老婆,小姨子,她們一個人管
一個公司,我資金介入之後,把李政鋒的姨子開除掉,讓李
幸助的女兒李美玲管卓力公司,甲富公司讓李政鋒的老婆管
帳,另外卓力公司讓李美玲管帳,同時,我請我三哥,就是
李幸助的弟弟李晃宏保管印章,公司的採購制度都是我建立
的,當時公司亂七八糟,所以我才說一定要李幸助簽名確認
我才要付帳,那時我已經移民美國,到98年,我三哥告訴我
他沒辦法拿那個印章,因為李幸助自己拿回去了,所以他不
再管公司的事,我才回台灣管公司的帳,後來我發現李幸助
跟我的想法不一樣,他甚麼都要拿回扣,我有證據,只是我
不想講,到90年,剛好甲富公司有貨款進來,我就把甲富公
司欠我的錢,能拿回來多少就拿回來多少,我跟李幸助講,
他的事我不再講了,後來他熬不下去了,他才叫他女兒寫這
個授權書,上面有李幸助、李政鋒的簽字,回來之後,我就
跟李幸助協議前面的來源是這樣子的,是協議以後,李芳美
才管帳,李政鋒一直都在大陸發展,因為熬不下去,才回來
台灣,居然又告姑姑。」(見偵一卷第15至16頁)等語;
(2)證人即告訴人即被告李幸助之妹妹李芳美:
①於103年4月21日偵訊時稱:「(是否如此?)不是。他只是
交給我800多萬,說後面的還沒有收。(有何意見?)總共
應收款是1092萬3292元,他只共收了857萬3000元給我。(
李幸助有跟你說過他有跟人家借錢用在公司上嗎?)沒有。
他只有跟我說客人只有給他這些錢。(你管甲富公司的帳務
的流程為何?)發票、傳票、應付傳票都是李幸助的媳婦交
給我。我保管支票,但要付多少都是他們告訴我的,收到的
錢多少我就入多少,我不是第一個經手的人。我都沒有支領
薪水。(何時發現岳隆公司的帳有短缺?)今年李芳美回國
時,當時我有問李政鏵、李幸助,他們說啊人家就付而已,
不然我們要怎麼辦。」(見他三卷第44至46頁)等語;
②103年9月10日偵訊時稱:「(你在甲富公司工作多久?)我
大學時民國60幾年時大家都住在一起,二哥李幸助的太太很
早就過世,大家在家裡都會互相幫忙,公司是我爸爸退休有
退休金開油行,本來是大哥比較有才華很早就自己創業,後
來李幸助到處打工,大哥知道工廠機器很可為,有朋友在做
洗砂機,又因為大哥有其他事業,就把洗砂機的事業交給李
幸助,資金的部分因為爸爸開油行,李梅卿就幫忙管理工廠
,在油行旁邊租一個房子,從大太元工業社開始,大太元的
「TY」商標,也是李梅卿設計的。不夠錢的話李梅卿就會幫
忙跑頭寸,就是幫忙籌錢應急,當時李幸助的女婿張炯明也
是在那裡當童工,等於李幸助、李政鋒、李紹煥、張炯明都
在工廠一起工作,當時李幸助的婚姻比較不美滿,陸陸續續
認識女生,會換,他的孩子都是我們在照顧,常常幫忙所以
很親。我大學畢業一開始是在大哥那邊工作,之後李政鋒娶
老婆,李梅卿就想他們都自己成家,讓她們自己去管帳,李
梅卿85年移民美國,中間有時候生意不好,陸陸續續都會缺
錢,都是找李梅卿金援,有一陣子是三哥去幫忙,李梅卿就
跟三哥說把帳管好,不要讓公司虧下去,過了2年三哥說他
沒辦法管了,又跟李梅卿開口請她從美國回來。我是民國88
年時才開始真的管甲富公司、卓力公司的帳,當時李幸助有
講,講他的兒子媳婦平常在管帳,但他們都是前1天才跟他
說明天缺多少錢,因此讓他常常需要借高利貸,後來李梅卿
說乾脆就從她那邊週轉,不用利息。之前李幸助在外面借錢
一個月都要3、40萬的利息,李幸助也很高興我來管帳,後
來我才發現,他們有錢時希望自己管帳,沒錢時希望我們幫
他們管帳、這樣就不用煩惱借錢支票兌現的事情。(你是領
月薪嗎?)我沒有在他們公司領錢。是單純的幫忙。當時李
幸助跟我講一個月給他5萬,工廠都給你們管沒關係,他能
過日子就好。到目前為止李幸助、李幸助的兒子、媳婦每個
月從公司的開銷至少20萬,我也不會去阻止他們,因為我相
信他們。(所以妳沒有領薪水?)沒有。(你有分紅嗎?)
沒有。但李幸助他們有領獎金。(你自己的收入呢?)我在
今強公司上班。我幫他們管帳就是因為他們資金不夠,李政
鋒的老婆會把支票寄給我,說要開多少支票,我負責保管存
摺、印鑑、支票,他拿多少支票給我我就認定是多少收入,
也不會懷疑他們有侵吞錢,他們說要支出多少,我就照多少
開支票,貨款不夠的話我就幫他們墊,我是從88年就開始管
甲富公司、卓力公司的應收、應付款、存摺、大小章。(李
梅卿有分紅或領薪水嗎?)沒有。我們對李幸助都是純粹的
幫忙。中建鋼構的事情之前我還是很尊敬李幸助,他有時候
要買人蔘6萬、要補牙,不管多少,我都會以公司的錢支付
給他,只要他跟李政鋒開口我都不會拒絕。((提示甲富公
司股權讓渡切結書)你有看過這張嗎?)有。(庭呈文件數
紙)有一張是李梅卿從美國傳真回來,說甲富公司要承租國
有財產局的土地,因此叫我要給李幸助簽名,下面那張是國
有財產的支付的金額。當時李梅卿在美國,遇到大筆支出都
是由李梅卿傳真過來,由我交給李幸助,李幸助簽了之後,
我才會入帳,上面的「Michelle」就是李梅卿。從我開始真
正管他們公司應收應付款時,我才要求媳婦一定要有傳票,
製作李幸助簽名的我才願意支出。((提示李梅卿庭呈之甲
富工司股權讓渡切結書資料),意見?)因為甲富公司常常
缺錢,一再向李梅卿請求週轉金援,2001年時又表示他們又
無法週轉了,當時李幸助就跟李梅卿說阿不然公司都給你,
這些我都有聽到,當時李幸助來我們工廠,說一個月給他5
萬可以過日子就好,剩下他兒子媳婦他管不了了。」(見他
三卷第79頁)等語;
③於104年11月4日偵訊時稱:「甲富負責人是李幸助,雖然公
司照規定要傳票才能付錢,但是有時候李幸助、李政鋒沒有
傳票也會跟我拿錢,我也會給他們,當時李梅卿、李幸助有
授權讓我管理公司的財務,大部分公司的帳我會付錢,但有
時候沒有傳票,我會斟酌,還是會付錢,例如有時候是家裡
要用的錢,包含李幸助個人信用卡的錢也是公司在付的。(
這部分如何作帳?)家族公司的帳,因為甲富公司、卓力公
司沒有辦法經營下去,才由李梅卿來接管,家族公司不像上
市公司需要帳那麼清楚,當時只是想說不要讓甲富公司、卓
力公司倒掉,如果欠錢,我們就會匯錢過去,公司缺錢時,
李幸助、李政鋒、邱千瑜的薪水還是照發。(從甲富公司的
帳匯到今強公司的部分呢?)就是因為甲富公司、卓力公司
常常資金不夠,我受李梅卿的委託,只要是今強公司或是李
梅卿公司的帳,我就會幫忙轉錢過去,等到甲富公司有錢的
話,我就會幫忙匯回給今強公司。…李政鋒、李幸助侵占岳
隆公司貨款的事情都是事實的,他們所說的都胡說八道,李
幸助從來沒有因為公司缺錢,就自己資助資助公司,公司缺
錢都是由我去想辦法籌錢借給公司。(曾有李幸助的帳戶匯
款至公司的情形?)有,就是甲富公司退稅給李幸助,被我
發現,他才還我的,金額大約1、20萬元。…另外李幸助所
說的出差費部分,他們在出差前,就已經先跟我拿一筆錢,
他們要的錢只會跟我多報,不會少報,沒有收據的,我也會
支付給他們,例如說伴手禮的費用之類的。他們回來之後,
就會列一堆明細,但沒有收據,比如說吃飯費、住宿費、交
際費等等,這些都沒有收據但我還是照付,所以說他剛說這
些錢是用來支付上開開銷,是不可能的。」(見他一卷第5
至7頁)等語;
④於105年3月30日偵訊時稱:「(就李幸助稱有借公司80萬元
之意見?)李幸助胡說八道,他常跟李政鋒有盜領公款的行
為,因為李政鋒的老婆邱千瑜是會計,他們三個都是共謀,
收的匯款都沒有全部交給我,他說的80萬,其中一個60萬是
高泰的機械款,他也沒有全部交出來,只交出60萬,另外他
說的20萬是公司的稅,那個月退稅是28萬,我跟他說公司沒
錢付薪水,所以請他拿出來,他才勉為其難匯20萬回公司,
並沒有把全部的錢匯回公司。他說的出差費、加油費、稅捐
都是由我們那邊支出,包括拜拜、三節普渡都是由我們那邊
支出,他不會有個人出錢的行為。」(見他一卷第78頁)等
語;
⑤於103年12月21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案件言詞
辯論
期日到庭證稱:「((提示原證2、3證物)是否見過此
二紙文件,其緣由為何?有見過此二紙文件,二、三十年來
李幸助的經濟一直不穩定,因為他的私生活與他的兒子李政
鋒一樣都不正常,李幸助的太太就是我二嫂因為李幸助在外
面有女人才自殺,李幸助的私生活真的很差,在外面經常都
有二個以上的同居人,所以他的開銷一直很大,他每次一缺
錢就跟原告借錢,被告是長期向原告借錢,被告一直跟原告
借錢,借到後來原告也不想再借他了,當時我母親尚在世,
所以李梅卿不忍心讓源於我父親以他消防員退休金拿出來投
資創業的大太元工業社所衍申的甲富公司倒掉(大太元工業
社後來擴大規模就成為甲富公司,卓力公司也算是家族公司
,一開始設立是原告當董事長),因為被告代表甲富開出的
支票沒有錢存進銀行會跳票,為了要軋頭寸,長期李幸助都
會向原告借款,後來原告不想再借被告錢了,被告就向原告
表示家族企業的甲富、卓力公司的股權全部要給原告,他說
這兩家公司都要給原告,他自己只要每個月領五萬元的薪水
就可以了,所以才會出具原證2、3的二份文件,將股權讓渡
給原告及委任我稽核公司財務,當時管這兩家公司財務的人
是李政鋒、李政鋒的太太、李政鋒太太的妹妹,被告跟我說
他們常常都是公司需要軋票款前一、二天時,才跟他說欠多
少錢,被告因此常要跑去跟別人借高利貸,所以被告也希望
我能夠接手管公司財務,他說他也比較相信我,我接手財務
後,其實也沒有辦法完全管到財務,因為兩家公司收入的客
戶支票都是寄到被告家去,就是寄到甲富公司去,所以都是
李政鋒的太太收到票後才寄過來給我。(何時開始接觸甲富
、卓力公司的財務?)85、86年左右。(你是事後才看過證
物2、3,還是現場簽署的時候在場?)他們二人一起來找我
時,原告有拿證物2、3的文件給我看,當時他們二人請我幫
忙接受委任監管兩家公司財務,我是純粹義務幫忙,並沒有
任何好處,只是為了娘家多忙而已。(你經手卓力、甲富會
計業務時,是否知道甲富或卓力公司的款項有流到李梅卿帳
戶或今強公司?)其實甲富、卓力、今強公司都是李梅卿的
公司,因為被告已經將甲富、卓力的股權讓渡給原告,當時
被告也跟原告說只要不要讓甲富、卓力公司倒掉就好了,因
為被告有董事長大頭病,他只要當董事長又有錢花就好了,
我在管帳時,他要多少錢我就給他多少錢。(你有無在甲富
或卓力公司上班?)我沒有實際到這兩家公司上班。(你匯
款到今強公司,被告是否都知道且同意?)被告只要有錢給
他花,他是沒有在做事的,被告他只要有錢可以花,且給他
當董事長就好了,公司的資金被告沒在管的,他都說公司是
原告的,給原告和我去管就好了,他只要有錢領不要給他煩
惱就好了,事實也是如此。」(見民事調卷卷一第142至145
頁)等語;
⑥於103年9月25日本院103年度全字第111號民事案件訊問程序
時證稱:「(就岳隆機械公司與甲富公司99年間貨款有無短
少,是否知悉?)當初甲富公司與岳隆公司訂立由岳隆公司
向甲富公司買受機械的機械合同所定之買賣價款為1092萬
3292元(庭提證人吳昇洪書立之付款內容影本一紙),但甲
富會計邱千瑜只交給如庭提帳冊影本一紙螢光筆註記之六筆
款項,總額只有857萬3000元,我有問會計金額為何短少,
會計說岳隆公司只有付857萬3000元,我問李幸助、李政鋒
為何如此,他們說客人就只付這些,我就相信他們,…我又
跟李梅卿說起岳隆貨款短少235萬元的事,因為岳隆公司的
吳昇洪與李紹煥曾經在大陸合夥開過公司,所以他馬上詢問
吳昇洪機器款有無少付235萬給甲富公司,吳昇洪就提出上
開提供法院附卷之「付款內容」文件,經核對只有前六筆有
出現在上述會計交付六筆貨款中,其餘50萬、55萬、現金支
付100萬李幸助收、30萬在中國支付給李紹榮(即李政鋒)
,都沒有入公司帳,由此可確定,這些錢都是被他們父子侵
占。(你是否從88年開始管甲富公司、卓力公司的帳?)差
不多是這個時候。(何時開始保管甲富、卓力公司的大小章
、支票存簿、銀行存摺?)李幸助與李梅卿簽公司股權讓渡
書及委任書後。(是否在這之後公司所有支出都需經由你的
稽核才能從你這裡撥款?)是。(李幸助、李政鋒是否都知
道公司存摺、印章都在你這裡?)知道,因為應付貨款都是
他們把傳票製作好之後,寄傳票給我,我再開出付款支票給
他們,員工薪水則是我直接電匯到甲富、卓力公司的帳戶。
甲富、卓力公司的應收貨款也是該二公司的會計收到客戶付
款支票入帳後,他們再把支票寄給我。(你目前是否還在甲
富或卓力公司工作?)我一直沒有在這二家公司上班,是因
為上述李幸助將股權轉讓給李梅卿的關係,而李梅卿常不在
國內,所以李梅卿才委任我管理稽核該二家公司的帳戶資金
進出,但後來我發現沒用,因為李幸助父子都會亂拿公司貨
款,所以公司一直缺錢,我之前太信任他們了。」(見偵二
卷第283至287頁)等語;
⑦於106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證稱:「(你本身在從事
什麼工作?)我本身在今強公司上班。(妳什麼時候有擔任
甲富公司裡面的業務?講仔細一點就是管甲富公司的帳?)
80幾年以後,因為甲富公司算是家族企業公司,我們兄弟姊
妹大家都有股東,都有股份,那個時候實際上是李政鋒還有
李幸助,還有李政鋒的老婆邱千瑜,他們在管,可是因為他
們常常缺錢,等於說就要到處借貸,可是因為他們跟別人借
貸都要綁高利貸,那時候就常常求助於李梅卿,所以那個時
候他缺錢的時候常常去找她,那個時候不得已的時候幾乎都
是李梅卿借他錢比較多,因為他不用借高利貸,後來等於說
錢愈借愈多的時候,他沒有辦法再經營下去了,我哥哥李幸
助就說那乾脆就把股權跟那個。(我問妳什麼時候開始管帳
?你有管帳嗎?)我所謂的管帳不是去他們公司上班,是他
們欠錢的時候會來跟我周轉,那時候他跟李梅卿簽股權讓渡
書以後,他們有講好公司的事情,進出都要由我這邊來稽核
。(什麼時間點?)時間點他們簽股權讓渡書以後,他媳婦
在那邊實際上當會計,等於說內帳跟他們收的錢都是他們那
邊在收,可是他們會把收到的錢他媳婦登記好以後再把支票
寄來給我,可是他們那邊要用的費用,他們會開傳票,他媳
婦再把傳票寄來給我,他們那邊的支出全部都是從我這邊開
出去的,我實際上沒有在甲富那邊上班,等於說帳都是他媳
婦還有李政鋒他們做的。(妳的意思是說李梅卿為了資助李
幸助,所以說有借貸給他金錢?)對。(為了防止他的財務
惡化或是擅自使用,所以請妳看顧甲富公司有關它的帳目是
否符合經營業務項目,是不是這樣子?)對,等於說他們公
司的大小印章、印鑑、存摺、支票,還有一般的開銷、支出
、獎金、紅包、薪資都從我這邊支出的,可是帳是他們做的
,他們寄過來給我說要付多少錢,我就把錢匯過去給他們或
是開支票寄過去給他們,他們收到的錢也是他們自己經手,
然後他們登記好以後再寄過來給我。(我的意思是說帳是由
甲富公司的承辦人做好之後,最後要經過妳來審核,蓋公司
的大小章,這樣是不是?)也不是說我審核,等於說是他們
的開銷,他們有開傳票出來,李政鋒、李幸助會簽名,然後
他把傳票寄過來給我,我就開支票寄過去給他們。他們那邊
他們收的錢,內帳也是李幸助、李政鋒跟邱千瑜他們在記的
,他們的內帳等於說他會寫一張應收帳款的總表給我,告訴
我說他這個月做多少錢、收多少錢,然後他再把支票寄過來
給我,實際上因為我沒有在甲富公司上班,所以他們實際上
的每一筆帳我不是很清楚,都是他寄給我,我才收到支票。
(甲富公司的存摺、印章、支票簿是在什麼時候交給妳過?
什麼時候妳開始保管這東西?)就是我們簽股權讓渡書以後
。(就是90年3月14日之後就交給妳保管是不是?)對。(
妳管甲富公司的帳不管是很深入或者是只有表面,從90年3
月14日開始一直持續做到什麼時候?)那個時候是因為有中
建集團(音譯),他們大陸買的機器款是人民幣906萬元,
換算臺幣應該是4500萬元,可是那個時候李政鋒他交出來的
費,等於說他實際上交給我這邊的錢只有85萬元美金,只有
2500萬元,就差了2000多萬元,那個時候因為姊姊常常在國
外,之前因為我很相信他們父子跟媳婦,我從來不會去看他
們帳是真的假的,那時候我就跟我姊姊講說,這筆貨款為什
麼金額差了這麼多,因為他的支出、他買的材料都是從我這
邊出的,他的材料費用就不只2500萬元,因為他的實際上交
易金額是4500萬元,那時候我就跟李梅卿講說,好奇怪,他
這個帳為什麼說只有信用狀美金85萬元,差了很多錢,我姊
姊就說一定有問題,那個時候我們才開始去調查的。(妳現
在還有在管甲富公司嗎?)沒有,因為那個時候姊姊在越南
投資,那時候發生越南暴動的時候,姊姊有好幾天都失聯,
那個時候他以為姊姊大概不測了,因為我姊姊比較聰明,她
不像我說很直什麼事情都會相信他們,他想說姊姊不在了,
他們三個人就是李幸助、李政鋒還有他女兒李虹虹,他們就
去銀行把全部的印鑑都變更,那個時候過幾天我要去領他們
的薪資跟借款的時候,銀行的人就跟我說,妳哥哥他們都把
印鑑變動了,那個時候存摺裡面還有200多萬元,全部都不
能領,因為他說他們把印鑑都變動了,只有他們可以領。(
在99年11月的時候甲富公司有賣岳隆公司噴洗機2批,貨款
的部分有沒有短少?妳怎麼會知道?)有,短少200多萬元
。(假設甲富公司出售機器給買受人,你們收貨款的流程及
發票,那是怎麼樣子的程序?這些給付貨款妳如何核對公司
確實有將這些貨款入帳?)一般買機器都是李政鋒或李幸助
去簽約,然後他們會把合約COPY給我看,上面有金額,可是
出貨以後他老婆就是邱千瑜會開發票,等於說,所以變成說
,因為她有開發票,所以我才知道有這筆帳,所以我就知道
有應收貨款,然後他收到支票以後,他老婆會把支票登記好
以後,然後就把支票寄過來給我,那個時候我有發現說岳隆
的機器是1092萬元,可是他老婆寄給我的貨款的總金額只有
857萬元,那個時候差了200多萬元,那時候我就問李幸助說
怎麼差那麼多,他就說客人就這麼多,我也有問李政鋒,他
就說就是這樣子,那機器款金額那麼大,客人有時候都會短
付,那個時候因為我也是很相信他們就想說那就算了,他就
說沒有對不對,我也老實講,他這麼說我就相信他。(短付
?)對,因為我的帳登記的是1092萬元,因為有合約嘛,可
是實際上他媳婦就是李政鋒他老婆交給我的錢,因為她寄支
票過來,她有一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的總表,我收到以後
我再把支票拿去銀行代收,因為錢從我這邊支出,所以他們
收到支票寄過來我這邊,然後我這邊開支票出去,費用從我
這邊支出,可是我把它加起來,等於說他們寄過來給我的貨
款只有857萬元差了200多萬元。(妳所謂的這些貨款1092萬
3000元,是你們出貨之後開的發票的金額,是不是?)它那
個是二聯式的,它是直接出口,不用開臺灣的發票。(妳怎
麼查的到這個金額是依照合約來?)有合約上面都寫得很清
楚。(妳怎麼查得到有短收的情況,這200多萬元是怎麼算
出來的?)那個就是中建(音譯)差2千萬元的事情爆發以
後,我跟李梅卿講,然後我就順便跟她提說,那個岳隆也差
了235萬元,李梅卿就說哪有可能一臺機器1千萬元差到200
多萬元,她就問李紹煥,李紹煥因為他當初跟岳隆以前在大
陸也合夥過,所以他跟他很熟,他就馬上找得到他,他問他
:你跟我們公司買的錢有沒有短付,他說:沒有我哪有短付
給你,結果一查才知道說他完全都沒有短付給我們,那235
萬元是被李政鋒、李幸助拿去。(235萬元?)對。(妳有
跟岳隆公司來核對,核對之後他們認為他們沒有短付?)有
一張他們的支付明細表。(妳有去問李幸助嗎?為什麼會有
這種短收,人家承買人說都完全支付了,他怎麼跟你解釋?
)因為岳隆吳先生有拿李幸助去簽現金100萬元的收據給我
們看,我有問李幸助,他就說:就花掉了不然要怎麼樣(臺
語)。(這個在99年的買賣,你們到了什麼時候才知道說,
有這個短收、有被侵占的事實?)就是因為中建集團(音譯
)大陸的訂單很大,那個金額差了很多,姊姊從國外回來我
跟她講才認真去查的。(90年3月14日的時候,你們簽立一
個股權讓渡書,妳是不是知道有這件事情?)有,因為那時
候哥哥跟姊姊一起來找我,請我幫他們管公司,其實也不是
管,就是他拿到支票給我,然後貨款全部從我這邊支出,他
就不用煩惱缺頭寸,不用煩惱欠多少錢,反正發薪水的時候
他沒有錢,我就會用我們這邊的錢借給他,什麼開銷都從我
這邊支出,他就沒有什麼煩惱。(他們簽股權讓渡書的時候
,妳知道這件事嗎?)我知道,他們兩個一起來找我,有給
我看那個單子。(股權讓渡書?)對,還有一張委任書。(
依照那個合約講說「甲富公司及卓力公司,李幸助個人名義
下的全部股權,全部讓給李梅卿」,是這樣子嗎?)對,因
為他有錢就好了,股權對他來講不是錢。(為什麼公司負責
名義人不轉登記其他人?)負責人是因為他是哥哥,畢竟長
幼有序,其實我們以前都很尊敬他,他講什麼事情我們都很
相信的,只是不知道說他們那麼可惡而已。(這家甲富公司
成立的資金是怎麼樣子成立的?)那個時候我爸爸是消防隊
員退休的,用他的退休金開始成立,那時候本來是一間很小
很小的公司,我們也是慢慢做的。(你們的股權一開始的分
配情況是怎麼樣子?)那時候的分配就是照哥哥的意思,就
是姊姊他們去商量。(當初妳知道說來找妳簽股權讓渡切結
書還有委任書,他是什麼原因,李幸助為什麼會這樣子簽這
個讓渡書?)因為實際上甲富公司的經營都是哥哥,還有姪
子還有他老婆在經營的,其實我們這些其他的股東都沒有去
過問,想說只要能夠大家平安地過日子,工廠可以做下去就
好了,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事業,就是因為他那個時候已經
熬不下去了,常常到處借錢要倒閉了,跳票了、沒有錢了,
到處借錢,跟朋友借錢都要高利貸,跟姊姊借錢的話,姊姊
從來沒有跟他收高利貸的錢,只是純粹的借他、借他,愈借
愈多這樣子。(簽這個讓渡書的時候,那時候李梅卿借給他
多少錢?)他們那時候大概已經超過了1千多萬元。(在97
年的時候妳知不知道高鈦鷹架向甲富公司購買噴洗機的事情
?)高鈦這件事情是姊姊去甲富上班以後,高鈦負責人去找
姊姊講這件事情,我們才知道的。因為之前他們跟高鈦有簽
這個約拿那麼多錢的事情,他並沒有讓我知道,等於說他收
到支票他也沒有寄過來給我,照正常的程序是他收到公司的
貨款應該寄過來我這邊,因為全部的費用都從我這邊支出,
可是他就是自己把它「暗摃」(臺語)起來,他拿到自己的
戶頭去用,他沒有交出來。(97年的時候甲富公司出售的有
兩組噴洗機,分別是225萬元、230萬元,買受人是高鈦跟永
續鷹架公司,妳有沒有去查說他們是不是有依照合約完全清
償他們的貨款?)因為發票是邱千瑜就是李政鋒他老婆開的
,我並沒有跟他拿發票,所以我不知道他實際上開了多少發
票,所以高鈦這件事情是後來因為姊姊進去公司以後,因為
李政鋒、李幸助被假執行以後他們不能執行業務了,那時候
高鈦那些人進去找李梅卿跟她要錢、要機器的時候我們才知
道這件事,所以後來臨時管理人才會提出告訴,因為就是高
鈦他們在要錢、要機器了。(他們給付的貨款跑去哪裡了?
)跑去李幸助的戶頭。(也就是說他們有開票給李幸助,結
果李幸助把它兌現之後,他沒有入公司的帳?)對,他開票
給甲富公司,只是李幸助拿去他自己的戶頭,變成他自己拿
去用。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李政鋒分,因為機器是他們兩個
父子去跟人家談的。(他拿去用,你有問他說原因嗎?)我
那個時候不知道,他沒有跟我講,是因為那個臨時管理人提
出告訴以後,去查資料才知道有這些支票的,他沒有交給我
。(沒有交給你?)沒有,他這件事情我都不知道他有在賣
機器去給高鈦。(所以說你們知道這筆虧空的款項是依照合
約才追溯出這筆虧空,是不是?)高鈦的事情是因為最近換
那個管理人以後,高鈦他們去公司說要交機,要不然沒有交
機要叫他們退錢,我們才知道說原來他給人家拿了那麼多錢
。(妳說甲富公司從90年3月14日的時候,因為財務上有很
大的漏洞跟李梅卿來借錢,之後甲富公司有沒有營業設備或
機器設備是由李幸助或李政鋒用自己的錢,不是甲富公司的
錢,來充當甲富公司的資產設備?)絕對不可能,他任何一
筆費用都從我這邊支出。(也就是說甲富公司應支出的款項
,都是需要由妳這個帳戶來支出就對了?)不是說由我這個
帳戶。(由妳管的帳戶?)不是,他是會跟我要錢。就好像
這個,他會寄這個應付帳款過來,我就會根據他應付帳款的
,他需要的錢我就會全部把支票或匯錢去給他,所以他們不
會少要的,連李幸助買什麼東西,私人的東西,比方說看牙
齒或去買什麼補品,連李政鋒自己買什麼NOTEBOOK、手機,
什麼東西反正全部都是從我這邊支出,費用的話他們不可能
自己先出,連要出差的出差費都先從我這邊拿出去再出差。
(他不會跟妳客氣?)不會,他不會短少,你放心,連拜拜
,家裡在拜拜,拜「公媽」(臺語)、地基主全部的錢都是
從我這邊支出的,等於說公帳、私帳。(不只是必要的,連
一些不是很必要的他都盡量請?)對。我也不會說不給他,
他們家裡在用的冰箱也是,都從我這邊支出。(妳說應收的
款項裡面有短收,妳在管理的這段
期間應付跟應出這樣子的
差距,有剩下固定的資產跟餘額嗎?)因為他的收入是這樣
子,你看,他老婆會給我說他這個月有多少錢可以收,不夠
的話我都盡量從我自己這邊代墊過去,等到他的戶頭裡面有
錢,我才把它轉回來我們公司,等於說付多少錢都從我這邊
支出,收多少錢是他媳婦寫一張單子給我,她寄支票過來給
我的時候,我就會登記這個月有多少錢可以收,然後我只是
核對說她寫給我的應收帳款,我有沒有收到這些支票,所以
她要是沒有寫上去的我也不知道。(核算的結果他的淨值是
怎麼樣,它是入超或是出超?)都是缺錢的,所以他不想管
,就是因為上次中建(音譯)的錢差了2千多萬元,他身上
有很多現金,他才可以不要我管,因為他之前一直都缺錢當
常態,只要跟我要錢我就給他對不對,等於說他給我代收的
戶頭的錢不夠,我也會拿李梅卿或是今強公司的錢,我會先
匯過去給他們軋頭寸或是發現金,所以那個時候他覺得這樣
很好,他們要用錢很方便,也不用去籌頭寸說缺多少錢。(
妳的意思是說90年3月14日甲富公司開始營運都是一直處於
虧損的狀態,是不是?)幾乎都是這樣,因為都是他們要用
多少,我就付多少給他。(都要付嘛?)對。(收的反而就
是有短?)收的就是他老婆會寫這個月可以收多少,我就只
有看後面說他說可以收多少,她寄過來給我的資料,我就在
後面用紅筆註記說這一筆他說應該是有收多少,我有沒有收
多少,我都是等於說我是後半段,其實沒有實際上在第一線
,所以我也不知道她發票到底開了多少,因為那個時候是純
粹很相信他們,想說就幫忙周轉這樣子而已。((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1753號第29頁告證6、他字第7927號卷第16頁告
證6)這兩份帳目總表是何人製作?)這都是李政鋒的老婆
邱千瑜製作的。(她就是把收到的支票,連同帳目總表一起
交給妳,這樣是不是?)對。(妳說有高鈦這一件買賣是因
為李梅卿對李幸助他們為假處分申請之後,買受人來請求交
付機器或是還錢妳才知道有這件契約,對不對?)對。(李
幸助說之前公司缺錢,他有先幫公司付了80萬元,有這件事
情嗎?)沒有,他從來不會為公司付任何錢。((提示本院
卷第38頁到第53頁照片)這些傢具、掛飾等等的東西,這些
東西妳有沒有看過?)有些有看過,有些沒看過,因為那不
是辦公室要用的東西,那是他自己私人的東西。(妳的意思
是這不是辦公室要用的東西是他私人的東西?)對,這不是
辦公室要用的東西。(這些東西都是誰買的?什麼時候買的
妳知道嗎?)他有時候會跟我拿錢說他要買東西,我不知道
他到底拿去買什麼東西,有時候也會跟姊姊要錢買東西,可
是他這個錢其實是去買什麼東西,我們也不知道,因為那個
時候其實你只要周轉得過的話,因為他畢竟是哥哥,他有時
候跟我講說他要看牙齒,1齒8萬元,我記得他那時候看牙齒
看了2、30萬元。(他每次要錢,不管要錢的用途為何,是
不是每次都要開傳票跟妳請款?)不用。真的是公司要用的
才會,他私人需要用的,他只要開口,我這邊只要是有能力
的話我就會給他這樣子。(他買這些東西有跟妳講說是要為
公司買這些東西嗎?)沒有。(都從來沒跟妳講過是不是?
)對。(這些東西妳在公司有的有看過,有的沒看過是不是
?妳有去甲富公司嗎?)辦公室裡面沒有看過,應該是他自
己的。(在他自己的家?)對。(這些可能就是他自己私人
用的東西?)對。這不是辦公要用的東西。(要花在公用的
每一分錢,甚至他個人要用的錢,也都會向妳請領?)對。
(剛剛檢察官在問妳的時候,妳說你們後來有查出來說岳隆
公司貨款的部分,李幸助有拿了100萬元的現金,妳說問他
說那錢呢,他說花掉了,妳剛剛有這麼回答?)對。(妳有
沒有進一步問他錢是花到哪裡去?)他這個人很會花錢,因
為他自己曾經跟我講過說,他口袋裡面不能有錢,有錢他就
想花,他怎麼花我是不知道,可是我知道他女朋友很多。(
所以他只是說他花掉了這樣子?)對。(他也沒有跟妳說花
在什麼地方?)不會,他有時候會惱羞成怒,問他也沒用,
他就會兇你。(你們只是從對方負責人吳昇洪那邊得知,這
2張票是李政鋒他收走,但是沒有交過來給會計作帳這樣子
?)對,他沒有給我入帳。(至於他到底在哪一個帳戶提示
掉的妳也不知道?)對,那個我就沒有問他。(高鈦跟勇捷
這2家公司一共有455萬元的這一部分,這一部分就是開了8
張票,我剛剛提示給妳看有3張有入帳,另外5張沒有入帳,
那這5張你們有沒有去查出這5張票後來是在誰的帳戶裡面提
示的?)後來是在李幸助的帳戶裡面。(李幸助辯稱說這5
張票的票款280萬元,他是拿去購買甲富公司要使用的零件
,這一部分妳有沒有什麼意見?)不可能,因為全部的費用
都從我這邊支出。(他有什麼要支出的費用全部都會向妳請
領?)對。(包括個人私人要用的錢也都要跟妳請領?)對
。(李政鋒之前有代表過甲富公司去出差這種事情嗎?)對
。(他如果出差的話差費用都是怎麼處理、怎麼支付?)還
沒有出去之前就會先跟我拿一筆錢,然後回來以後有些有收
據,有些沒有收據,只要他說得出來的錢,我就全部都付給
他。(就是先付還是他拿收據回來妳就全部給他核銷,是怎
樣?是出差之前先給他錢,還是回來才請款?)他會先請款
,等於說他會先拿一筆錢出去,比方說他去岳隆出差這次總
共花16萬多元,他就先跟我拿6萬元,回來以後比方說他送
禮的錢,接機的錢,買什麼酒的錢,吃飯的錢,反正他只要
報得出來的我全部都給他,我不會少付他,有時候他沒有發
票、收據,我還是照付給他,比方說他去大陸那邊他說住一
個晚上花了3、4千元,其實我知道大陸應該沒有那麼貴,可
是他只要講得出口的我從來不會給他打折。(他有沒有曾經
跟妳講過說,他有先跟岳隆公司收了部分的貨款,把這些錢
拿去用在出差費上面?他有沒有跟妳做過這樣的一個報備?
)沒有。(妳也以前都沒有聽過?)沒有。(妳對於李政鋒
在本院曾經辯解說,他跟岳隆公司有收了30萬元的現金,他
把它拿去做出差費使用,妳對於他的說詞有沒有什麼意見?
)他是胡說八道。他們所有的費用不會短要,反而是沒有憑
證的,我通通都會付給他們,比方說他去住旅館。(只要他
有請求的話妳都付就對了?)他去住旅館他說1天5千元,他
沒有收據,其實照正常講,住旅館應該有收據對不對,他也
都沒有給我發票、收據,反正他說多少錢,我就想說自己的
姪子,他如果說多少,我們要相信他,因為我是很相信說人
應該要誠信,不能這樣欺騙。(所以妳到底從甲富這邊收了
多少的款項,都是由甲富這邊的會計,主要是李政鋒的太太
,然後她做了一個帳目的表,然後再連同應收帳款的支票或
現金然後來交付給妳,是這樣子嗎?)對。他們現金寄過來
給我。(所以剛剛提示給妳看的那個就是帳?)就是邱千瑜
寫的。((提示偵字2669號第15、16頁)剛剛提示103重訴
451號案件的筆錄給妳看,妳有提到2份文件,妳當時所謂的
2份文件是否指這兩份?)對。(他們一起去找妳,然後拿
這2份的文書來給妳看,請妳幫他們做甲富、卓力這2家公司
的財務稽核,是這個意思嗎?)對。那個時候姊姊是想說讓
我下去管,控制他們的開銷,然後支票收好以後給我,他們
不要拿去用,結果沒有想到說,他根本沒有給我他就拿去用
。(他們拿給妳看的時候,是不是上面的字跡什麼都已經寫
好了?就跟妳目前看到的一樣?)對。(還是說給妳看的時
候裡面一片空白?)裡面都有字了。(都有字也都有簽名?
)因為那時候我想說你幹嘛來找我,哥哥就說叫我幫忙,意
思說他沒辦法再管這些事了,每個月他如果有固定的薪水就
好了。(他們兩個人一起拿去給妳看的時候,就是如妳目前
給妳看到的內容是一模一樣的,是嗎?)對,因為他要讓我
知道說,為什麼我要多此一舉,還要再管他們的事幹嘛,就
這樣子。」(見本院卷第127至143頁)等語;
(3)證人即被告李幸助之子、被告李政鋒之弟李紹煥:
①於103年8月20日偵訊時結證稱:「我爸爸李幸助是董事長,
我們是小公司,我沒有管錢,錢都是小姑李芳美管的。我是
甲富公司的股東,現在也是。當時李政鋒人在中國,他是被
大姑李梅卿趕出去,因為他做一些不該做的事。」等語(見
他三卷第63頁背面至64頁背面);
②於103年9月10日偵訊時結證稱:「(甲富公司中間有無換過
實際負責人?)沒有,都是李幸助。(李梅卿回來後有換過
人主持公司嗎?)李梅卿回來之後,換她實際主持公司業務
跟金錢往來。(為何公司會換人?)因為倒了。就是金錢已
經轉不過去了,李梅卿回來,投入金錢,才救回來。(你有
看過甲富公司股權讓渡切結書嗎?)我沒有看過,但這2年
有聽李梅卿說過。」(見他三卷第79至80頁)等語;
③於106年11月15日本院審理程序時證稱:((提示證人103年
9月10日偵訊筆錄)你是有說李梅卿她回來以後,有換她實
際主持甲富公司的業務跟金錢往來,問你說為何公司會換人
,你說因為倒了,就是金錢已經轉不過去了,李梅卿回來投
入金錢才救回來等等的。問你說有沒有看過甲富公司的股權
讓渡切結書,你說你沒看過,但是這2年有聽李梅卿說過等
等的?)對。(你說你有聽李梅卿講過股權讓渡切結書的事
情,當時李梅卿她是怎麼說的?)那是由我姊姊李美玲她當
時因為公司快要倒了,我爸爸要求她打電話給我大姑李梅卿
,她在美國接到電話以後,我大姑要求李美玲用手寫一份說
他要拋棄公司所有的管理經營權這些,她才要從美國回來幫
助他,後來他有回簽了,好像那一張紙上面還有李政鋒簽名
,很像,印象中,是因為他放了兩天,我爸爸簽完以後,李
政鋒那裡放兩天他才簽出來,以後再傳給李梅卿,她才從美
國回來,而且回來的時候有帶50萬元美金回來,來救公司,
可是她的條子不見了,她說印象中好像有。(你說你姑姑跟
你講的是手寫的?)對。那一份是手寫的,是我姊姊寫的。
(親姊姊寫的?)對,親姊姊寫的。(後來李梅卿提出來的
是打字的?)第一份是授權書,不是打字的,打字的是回來
接管了以後,在李芳美那裡才有那個打字的那一份,打字的
是第二份。(所以這一份是你的姊姊李美玲寫的內容,由你
的父親李幸助親簽的?)親簽,後來兩天後李政鋒再簽的。
((提示地檢署偵字第5017號卷第260頁)你看是不是這一
份?)對。(在這之前由你的姊姊李美玲簽寫的這一些內容
,由你的爸爸李幸助來簽名,就傳給你大姑姑李梅卿?)對
,我姑姑才從美國回來。(你姑姑回來之後才又寫了一份股
權讓渡切結書,是不是?)是我姑姑跟我講的。(所以這些
事情都是你姑姑跟你講的?)對。(連剛剛那份手寫的也是
?)還有李美玲也知道,她有跟我講。(李美玲她寫的這一
份,李美玲她也知道她也跟你講?)她有出來作證。(所以
這些都是你姑姑李梅卿跟你說的?是不是?)對。(你怎麼
會知道甲富公司快倒了金錢周轉不過去,都是李梅卿投入金
錢才救回來?你怎麼會知道這件事情?)這事情很久了,不
是三言兩語,因為我們公司倒很多次都是李梅卿資助,這一
次應該是算第四次了。就是李幸助經營的時候常常不顧或是
說他周轉金不夠,都是他兩位妹妹拿錢出來幫他的。」(見
本院卷第146至147頁背面)等語;
(4)證人即被告李幸助之女、被告李政鋒之妹李美玲於103年12
月21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案件辯論期日證稱:
「(請提示原證22授權書,該份授權書的內容是否你寫的?
)是我寫的。(請說明寫授權書的原因?)當時因為卓力、
甲富公司財務發生問題跳票,李政鋒、李幸助希望李梅卿可
以幫助解決財務問題,我打電話給李梅卿,當時他人在美國
,所以我寫的授權書日期與李政鋒、李幸助簽的日期不一樣
,李梅卿跟我說只要他們把我寫的授權書簽完之後交給他全
權處理就可以了。(授權書你如何拿給李幸助他們簽名?)
我在卓力公司傳真到甲富公司給他們簽名,他們簽好之後,
正本寄給今強公司李芳美,李梅卿就回來全權處理。(你在
卓力公司期間,公司需要錢,找誰處理?)李梅卿負責調度
,李芳美匯錢過來。(你簽剛才提示的授權書,是否知道他
們有談股權讓渡的事情?)李梅卿本人跟我說之後他會處理
,我不知道他們要怎麼分配股權。(原證22你在何地給何人
簽?)我在卓力傳真,到甲富去拿回來的。(你去甲富向誰
拿回來?)那麼久了,我不曉得跟誰拿的,是李政鋒、李幸
助打電話說簽名簽好了可以去甲富拿了。(原證22授權書內
容是何人擬定的?)李紹榮說公司跳票,要找李梅卿回來處
理財務的問題,都是李幸助的意思,我打電話給李梅卿,李
梅卿說要寫那份授權書,他才要回來幫忙,內容是他說要這
樣寫的。」(見民事調卷卷二第56至58頁)等語;
(5)是綜合前開各情,勾稽「90年3月14日股權讓渡切結書」、
「90年3月14日委任書」及「90年2月2日授權書」之內容,
實核與前開證人李梅卿、李美玲、李紹煥、李美玲等
人證述
:甲富公司早年即有向李梅卿借款之需求、於90年間因甲富
公司之經濟出問題,經李梅卿先要求被告李幸助簽立授權書
後,李梅卿借款資助甲富公司,而被告李幸助即簽立股權讓
渡切結書將甲富公司之股份轉讓予李梅卿,並由被告李幸助
及告訴人李梅卿共同簽立委任書委由李芳美管理甲富公司之
帳務
等情節互核相符,堪可採之。被告李幸助雖辯稱該等文
件上之簽名並非真正、縱使簽名為真正,其簽名時該等文件
為空白的云云,惟其中股權讓渡切結書、授權書經鑑定其上
之簽名確為被告李幸助所親簽,而該等文書製作之過程又經
告訴人李梅卿、李芳美、李美玲等人指證歷歷,堪認被告李
幸助所辯:其簽名時文件上為空白云云,與前開證人證述之
內容不符,尚難採之。再者,衡以一般常情,經營公司者莫
不以自行掌握資金、會計帳務等為要,倘如被告李幸助所稱
甲富公司從頭到尾都是其一人所有,則其子李政鋒於甲富公
司工作,其媳婦亦在甲富公司擔任會計,殊難想像被告李幸
助究竟為何會願意且有必要將甲富公司收入之款項全數彙整
後向李芳美告知、另就甲富公司需要支出款項時再另行開立
傳票向李芳美請款,以此迂迴之方式管理甲富公司之帳務,
此根本與一般經營公司之常情有違;參以告訴人李芳美未在
甲富公司上班、亦未支領甲富公司薪水,倘若非告訴人李芳
美等人前開證述被告李幸助將甲富公司之股份全數轉讓予李
梅卿,李芳美係受李梅卿所託代為管理甲富公司帳務之情形
屬實,為何不由被告二人親自或由被告李幸助之媳婦、女兒
管帳即可,而需特意委由根本沒有在甲富公司上班之李芳美
管帳?而被告李幸助辯稱:將帳務交由李芳美處理,是其母
親的意思云云,實與常情不符,自難採之。蓋若非被告李幸
助向李梅卿借款、股權轉讓乙事屬實,證人李紹煥、李美玲
為被告李幸助之親生子女,亦為被告李政鋒之手足,渠等又
何需甘冒偽證之重罪處罰,而虛構甲富公司有資金問題而為
股權轉讓等節,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前開證述內容。是堪認
被告李幸助確於90年間即因甲富公司有財務問題,經告訴人
李梅卿金援後,被告李幸助已將其所有甲富公司之股權轉讓
予告訴人李梅卿。
(六)是被告二人已明知甲富公司實非被告李幸助個人所有,而被
告李幸助就其所收取之訂約現金100萬元,及被告李政鋒所
收取現金、票據合計135萬元,均未交付於公司會計李芳美
入公司帳,被告二人主觀上均有業務侵占之犯行,已然明確
。
三、就犯罪事實一(二)部份:
訊據被告李幸助固不否認就出售予永續鷹架、台興企業社之
買賣價金,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金額共計280萬元之
支票未繳回甲富公司,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
略以:伊是甲富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實際上為其一人所有
,故公司款項之支出、收入均由伊一人決定即可,就伊收到
的款項均係用在購買永續鷹架、台興企業社所購買的機械零
件使用,因為買比較便宜的零件,所以沒有購買的明細與證
明,購買的對象太久了已經忘記了,剩下未交付的兩台機械
實際上都已經做好了,有一台後來賣到竹南的公司,有一台
被李紹煥放到鉦一工業社云云,惟查:
(一)被告李幸助就其所稱:係將該等款項用以購買特殊零件云云
,始終未能提出購買證明
以實其說,蓋其所收取之支票金額
合計高達280萬元,若被告李幸助有將該等款項用於購買特
殊零件、設備,何以其迄未能提出任何廠商、購買對象之名
稱、載有購買日期、品項、金額之收據、發票等以資證明,
堪認被告李幸助此之所辯,應屬飾卸之詞,無足採之。至被
告李幸助雖另辯稱:應交付與永續鷹架、台興企業社之二台
機械已經製作完成,其中有一台被李紹煥放置於鉦一企業社
、另一台則出賣給其他公司云云,惟亦業經證人李紹煥於本
院審理期日到庭否認有將其中一台機械拖至其經營之鉦一企
業社放置明確(見本院卷第144至146頁)。且被告李幸助於
永續鷹架、台興企業社之負責人將買賣機械之貨款交付時,
其本即應將該等款項繳回甲富公司,就原應交付尚未交付之
兩台機械是否已完成、如何交付予永續鷹架、台興企業社,
乃係後續能否履約之問題,被告李幸助未能將所持有之貨款
繳回,客觀上已成立業務侵占犯行,其所為前開辯解,尚難
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二)被告李幸助於90年間簽立「股權讓渡切結書」等文件後,被
告李幸助即明知其原所有甲富公司之股權已全數讓與告訴人
李梅卿,業如上述,是被告李幸助收取永續鷹架、台興企業
社之280萬元票據款項後,未交付於公司會計李芳美入公司
帳,予以侵占入己,其主觀上有業務侵占之犯意,已然明確
。
四、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均
洵堪認定。被告二人前開所辯,顯屬飾卸之詞,要難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均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
科刑
一、查被告李幸助、李政鋒原分別係甲富公司之董事、登記負責
人及業務,負責該公司各項業務之處理,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分別向客戶收取貨款後,竟未將款項如數繳回公司,反而
將款項挪為私用,侵占入己。核被告李幸助就犯罪事實一(
一) (二)、被告李政鋒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且被告李幸助所犯兩次業務侵
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李幸助明知已將其所有甲富公司之股權轉讓予告
訴人李梅卿後,已無甲富公司之股權,被告二人未慮及告訴
人李梅卿對甲富公司之金援、告訴人李芳美對甲富公司義務
協助管理帳務,仍恣意未能將所收受之款項如數繳回公司而
為本案犯行,被告李幸助侵占之款項分別為100萬元、280萬
元,被告李政鋒侵占之款項為135萬元,迄均未能將所侵占
之款項繳回甲富公司,被告李幸助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
、目前沒有在工作、需借錢度日、以前沒有積蓄,被告李政
鋒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沒有工作、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2頁),
犯後均未能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李幸助
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幸助因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侵占現金100萬元、如
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票款合計280萬元;被告李政鋒因本
案業務侵占犯行,侵占現金30萬元、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
支票款合計105萬元,自分別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雖
未經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二人所犯各罪名項下
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至被告二人雖聲請本院至現場
勘驗,欲證明渠等就未繳回之
款項係用於購買辦公設備云云,惟查被告二人並未能提出所
稱購買辦公設備之相關收據、證明等,是縱使現場有如其所
提出照片所示之辦公桌椅等物,亦無法證明渠等所侵占之款
項確實係用於購置該等設備之支出,難以為有利被告二人之
認定,是被告二人此部份調查證據之聲請,核與本案犯罪事
實之成立
與否並無關連性,而無調查之必要性,附予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發票日期 │發票人 │付款銀行 │票號 │面額(新臺幣)│
│號│ │ │ │ │ │
├─┼──────┼────┼─────┼─────┼───────┤
│1 │97年2月29日 │永續鷹架│000000000 │AD0000000 │100萬元 │
│ │ │企業有限│ │ │ │
├─┼──────┼────┼─────┼─────┼───────┤
│2 │100年1月31日│華南銀行│000000000 │AD0000000 │100萬元 │
│ │ │苗栗分行│ │ │ │
├─┼──────┼────┼─────┼─────┼───────┤
│3 │100年2月28日│華南銀行│000000000 │AD0000000 │ 100萬元 │
│ │ │苗栗分行│ │ │ │
├─┼──────┼────┼─────┼─────┼───────┤
│4 │100年3月31日│華南銀行│000000000 │AD0000000 │ 100萬元 │
│ │ │苗栗分行│ │ │ │
├─┼──────┼────┼─────┼─────┼───────┤
│5 │100年4月30日│華南銀行│000000000 │AD0000000 │100萬元 │
│ │ │苗栗分行│ │ │ │
├─┼──────┼────┼─────┼─────┼───────┤
│6 │100年4月25日│華南銀行│000000000 │AD0000000 │357萬3000元 │
│ │ │苗栗分行│ │ │ │
├─┼──────┼────┼─────┼─────┼───────┤
│7 │100年4月25日│華南銀行│000000000 │AD0000000 │50萬元 │
│ │ │苗栗分行│ │ │ │
├─┼──────┼────┼─────┼─────┼───────┤
│8 │100年4月25日│華南銀行│000000000 │AD0000000 │55萬元 │
│ │ │苗栗分行│ │ │ │
└─┴──────┴────┴─────┴─────┴───────┘
附表二:
┌─┬──────┬────┬────┬──────┬───────┐
│編│發票日期 │發票人 │付款銀行│票號 │面額(新臺幣)│
│號│ │ │ │ │ │
├─┼──────┼────┼────┼──────┼───────┤
│1 │97年2月29日 │永續鷹架│臺中商業│TCB0000000 │50萬元 │
├─┼──────┤企業有限│銀行 ├──────┼───────┤
│2 │97年3月20日 │公司 │ │TCB0000000 │50萬元 │
├─┼──────┤ │ ├──────┼───────┤
│3 │97年4月30日 │ │ │TCB0000000 │65萬元 │
├─┼──────┤ │ ├──────┼───────┤
│4 │97年5月31日 │ │ │TCB0000000 │65萬元 │
├─┼──────┼────┤ ├──────┼───────┤
│5 │97年2月29日 │薛隆源 │ │WHA0000000 │50萬元 │
├─┼──────┤ │ ├──────┼───────┤
│6 │97年3月20日 │ │ │WHA0000000 │50萬元 │
├─┼──────┤ │ ├──────┼───────┤
│7 │97年4月30日 │ │ │WHA0000000 │65萬元 │
├─┼──────┤ │ ├──────┼───────┤
│8 │97年5月30日 │ │ │WHA0000000 │65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