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安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翰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6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翰係被告富安環境事業有限公司(下
稱富安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圖號00000000號圖片1 張,具
有相當之創作高度,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
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址設新北市○○區○○路○○號8 樓之3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爾特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詎竟與某身分不詳之
成年人,共同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聯絡,未經告
訴人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不詳時間,由該身分
不詳之成年人,先重製上開圖片交由被告林翰核可後,再公
開傳輸上開圖片至被告富安公司網站上,使不特定人均可藉
由點選上開網頁瀏覽上開圖片,而侵害告訴人富爾特公司之
著作財產權。
嗣於民國105 年1 月間,經告訴人富爾特公司
人員瀏覽網路發現上情,始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林翰係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等罪嫌;被告富安環境事業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
第1 項科以各該法條之
罰金等語。
三、本案被告林翰因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
犯
行,於106 年6 月7 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