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哲宇
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
一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哲宇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哲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號
「有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有挺公司) 之負責人。明
知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THIXO 」及圖之商標
圖樣(下稱本案商標),係址設新竹縣○○市○○路○○號1
樓榮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榮欣公司)之負責人即
告訴
人鍾國政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
登記,就油品等指定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權利
期間自民國
101 年12月1 日起至111 年11月30日止,於商標專用期間內
,未經
告訴人同意,不得同一商品,使用近似之註冊商標(
按:
起訴書原記載『就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
註冊商標』,經
公訴檢察官更正如上)。
詎被告竟基於違反
商標法之犯意,在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及授權下,擅自在其所
販售之油品包裝上黏貼具有「THIXO 」商標字樣之標籤,再
於104 年4 月17日,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代價,將前
開仿冒商標之THIXO GREASE油品共10桶販售予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台中發電廠。
嗣因告訴人得知被告販
售前揭仿冒商標之油品予台電,遂於同年6 月16日至台電台
中發電廠查證,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
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及第95條第3 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
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嫌(按:
起訴書原記載被告涉犯商
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罪嫌,經
公訴檢察官更正如上,本院卷第73頁)。
二、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證據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
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
可資
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第95條
第3 款之於相同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罪,無非係以被告
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
證人林天來之證術、台電台中發電
廠燃煤機械組堆取煤機課課長康棟雄之證述、被告販售THiX
O GREASE油品10桶與台電之資料、本案商標註冊證等為其論
據。
四、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
犯行,辯稱:我所提供
給台電的THiXO GREASE潤滑油,是向泰國的POWER UP LUBRI
CANTS (THAILAND)CO . LTD .公司進口的,因為泰國進口
的原裝產品包裝是17公斤,而與台電的契約規格是15公斤,
所以分裝成15公斤,只有把標籤上的17公斤更改為15公斤等
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THiXO 一詞,在英文中是指「觸
變」的意思,THIXO GREASE是一種油脂的製造方法,被告交
給台電的潤滑油包裝上的THiXO GREASE,只是在說明油脂的
性質,並不是作為商標使用;縱然作為商標使用,其與告訴
人本案商標,也不構成近似,不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有挺公司依採購契約供給台電10桶潤滑油,上有「THiXO GR
EASE之文字,為被告所坦承,並有台電油脂標案(104 年度
偵字第19700 號卷【下稱偵卷】第82頁)、被告提供之潤滑
油照片
可憑(偵卷第26頁),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又本案
商標之「MARYN THIXO 」圖樣及文字,為註冊登記之商標,
商品類別為001 「潤滑油化學添加劑等」,註冊/ 審定號為
00000000號,專用期間為101 年12月1 日至111 年11月30日
,此亦有商標註冊證及商標檢索明細可憑(偵卷第57頁、10
5 年度偵續字第344 號卷【下稱偵續卷】第33頁),此部分
事實亦
堪認定(按:同樣的「MARYN THIXO 」圖樣及文字,
另有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商品類別為004 潤滑油等)
。
㈡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之罪,係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
目的,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為要件,故行為人在其製造之
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所使用之商標圖樣,並非原廠製作之
商標圖樣,而出於行為人之擅自仿冒,足使一般人對該商品
之來源與信譽發生混淆者,
始足當之。所謂商標之使用,依
商標法第5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
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器。…」,因之,商標之使用須滿足使用
人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使用、需有使用商標之行
為及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等情。又判斷商標之
相同或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
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就兩商標主要部分之外觀、觀念
或讀音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淆誤認之虞,故採異時異地隔
離觀察原則。又「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其
所
稱混淆誤認,為不確定概念,指二不同來源之商品,若冠上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相關消費者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
來源(亦即同一品牌),或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之
系列商品,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
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混淆誤認所應參考之相關
因素,實務
參酌經濟部101 年4 月20日修正發布混淆誤認之
虞審查基準,其內容有:①商標識別性之強弱②商標是否近
似
暨其近似之程度③商品/ 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④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⑤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⑥相關消
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⑦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⑧其
他混淆誤認之因素。前開第95條第3 款規定將商標近似及商
品或服務及混淆誤認之虞併列,即係將此兩個參酌因素作為
構成要件,二者必須具備,以作為衡量商標衝突之主要判斷
標準。
㈢告訴人本案商標圖樣係「MARYN THIXO 」,MARYN 在上方,
THIXO 在下方,MARYN 的文字並有一圓形線條圈住。而本案
被告產品之「THiXO GREASE」文字,係一橫式文字,其中「
i 」為小寫,其餘為大寫,而「XO」兩字字體特別大。比較
兩者,只有「THIXO 」的文字相同,從外觀上,具有普通知
識經驗的消費者,從商標圖樣整體觀察下,應該不會認為兩
者為相同來源或不同來源之間但有所關聯。又台電的採購契
約中的品名為「潤滑脂NLGI 2 VG150 250℃15KG裝THIXOGRE
ASE 」廠牌/ 型號為「國光牌或同等品」,並未指定本案商
標圖樣「MARYN THIXO 」之品牌潤滑油,難認為台電有何將
被告提供之「THiXO GREASE」潤滑油誤認為「MARYN THIXO
」潤滑油之情形,卷內亦無任何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發生。
另證人即勇圓企業商行經理林天來,同時為榮欣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榮欣公司)的經理(按:告訴人為榮欣公司董
事長)到庭證稱:加拿大THiXO GREASE油脂是榮欣公司代理
進來的,榮欣公司再授權給勇圓企業商行作總經銷,我接觸
潤滑油產業已經有12年左右,臺灣市面上的潤滑油品牌應該
有上百家,但我今天是第一次看過本案告訴人的商標等語(
本院卷第64頁正反面),可見本案商標在潤滑油的業界的知
名度極低。告訴人也從未提出任何使用本案商標之潤滑油等
產品,所以也難認定被告提供的「THiXO GREASE」文字有何
與本案商標之商品,有何混淆誤認之虞。
㈣綜上,縱然本案商標之商品類別001 「潤滑油化學添加劑」
與被告提供之商品潤滑油,堪認為相同商品,但並無證據證
明被告使用「THiXO GREASE」文字有何與本案商標近似而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六、
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何商
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嫌或第95條第3 款之於相
同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
虞罪嫌,故尚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商標法犯行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人
所指之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