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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205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耀宗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業 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復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和解書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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