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205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耀宗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
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業
已達成
和解,告訴人
復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和解書及刑事
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