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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宇丞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何美齡)       孟繁光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24281 、296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孟繁光為被告宇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宇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宇丞公司業務,為宇丞 公司之從業人員。孟繁光知悉「AlphaCAM」電腦軟體程式著 作,係英商Vero Software 公司(下稱Vero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程式著作,Vero公司並授權告訴人萊康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路○○巷○○號5 樓,下稱萊 康公司)為臺灣地區代理,且上開電腦軟體尚在著作財產權 存續期間內,未經Vero公司及萊康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重 製「AlphaCAM」程式著作,其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7 月13日起,至104 年10月29日止,在宇丞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 巷 ○ 號之辦公處所內,將來源不詳之上揭電腦軟體程式著作, 重製在所使用而宇丞公司之名稱為:Jack之電腦內(IP位置 為:59.126.202.136),用以執行宇丞公司業務,以此方式 侵害Ve ro 公司、萊康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孟繁光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被告宇丞公 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三、本案被告孟繁光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於106 年12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 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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