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宇丞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何美齡)
孟繁光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24281 、296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均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孟繁光為被告宇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宇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宇丞公司業務,為宇丞
公司之從業人員。孟繁光知悉「AlphaCAM」電腦軟體程式著
作,係英商Vero Software 公司(下稱Vero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程式著作,Vero公司並授權告訴人萊康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路○○巷○○號5 樓,下稱萊
康公司)為臺灣地區代理,且上開電腦軟體尚在著作財產權
存續
期間內,未經Vero公司及萊康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重
製「AlphaCAM」程式著作,
詎其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7 月13日起,至104
年10月29日止,在宇丞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 巷
○ 號之辦公處所內,將來源不詳之
上揭電腦軟體程式著作,
重製在所使用而宇丞公司之名稱為:Jack之電腦內(IP位置
為:59.126.202.136),用以執行宇丞公司業務,以此方式
侵害Ve ro 公司、萊康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孟繁光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被告宇丞公
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
罰金等語。
三、本案被告孟繁光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
於106 年12月26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
在卷
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