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楷驊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31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卓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湯楷驊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經檢察官
偵查後,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
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等罪
嫌,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
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紙附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