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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楷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31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卓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湯楷驊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 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等罪 嫌,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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